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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有言論自由的, 任何人都有表達的權利 , 不應被支聯會操控香港人對六四的看法, 不能因叫人理性討論就被傳媒批鬥


引用:
原帖由 古靈仔 於 2009-4-12 11:50 PM 發表

很歡迎網友提出證據論點指出我論點的問題

只是刑罰罪責程度不同而已, 視證據而定, 且即使逃得過法網, 也不能抹煞責任所在

假設: 簡單代入六四 簡單以「武力鎮定」一事看 (應再詳細研究其他細節部份才再作深入評論):

1) 殺人者 - 有責任
2) 指使殺人者 - 有責任
3) 不斷以任何方法直接或間接煽動者群眾反抗對抗政府情緒 - 有責任
4) 若有人是蓄意將群眾停留對抗, 並期待流血期待有人死亡者 - 有責任
5) 在旁的人民出言指責殺人者不應該作出殺人行為 - 沒有責任
6) 在旁的人民看到殺人感覺很憤怒  指責殺人者不應該作出殺人  - 沒有責任

家下有某種常常鼓吹「公民抗命」的意識, 就是違背法治的原則!

某程度上我是覺得64有「革命」性質
把支聯會當年的骨幹引渡回國內, 還香港一個清靜地, 支聯會殺人不見血

[ 本帖最後由 長福 於 2009-4-13 10:26 AM 編輯 ]



香港需要像樓主這類有獨立思考的人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長福 於 2009-4-13 09:58 AM 發表

把支聯會當年的骨幹引渡回國內, 還香港一個清靜地, 支聯會殺人不見血
同佢哋咁大仇口?
就算真係判監, 坐完返黎叫得仲大聲, 你都係冇得清靜.
呢個世界應該係熱鬧, 清靜嘅地方多數簫條,
只要市民大眾知道佢哋講嘅嘢半真半假, 而半真半假=謊言,
己經算係有足夠披露.

呢個世界咩人都有, 始終有人選擇相信謊言.
言論自由, 信仰自由, 責任自己孭.



引用:
原帖由 游鯤 於 2009-4-13 11:20 AM 發表

同佢哋咁大仇口?
就算真係判監, 坐完返黎叫得仲大聲, 你都係冇得清靜.
呢個世界應該係熱鬧, 清靜嘅地方多數簫條,
只要市民大眾知道佢哋講嘅嘢半真半假, 而半真半假=謊言,
己經算 ...
呢樣你都講得岩, 班友坐完監又當自己係曼特拉 又可以學達賴拿人權獎, 造神



引用:
原帖由 小學程度的博士 於 2009-4-13 01:44 AM 發表
搵到段片了 美國佬 89年的新聞報導已經用 rebellion來形容 64啦 支聯會咪鬼玩野啦, 成日話 89是愛國和平學生運動
2'55"開始睇, 戲肉在 4'17"


http://www.youtube.co ...
就係!

其他香港人, 看以下資料, 自行分析係咪暴亂?

中央電視台:
暴徒真係人數唔少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v3Qmamsv84&feature=related


美國ABC電視台:
Massacre in Beijing's Tiananmen Square 天安門事件 (June 4, 1989)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yj-3S_ulvI&feature=related

一名解放軍被群眾拉下裝甲車後, 被群眾以木棍、鐵棍毒打





英國法例關於暴動和暴亂的定義﹕
In English Law Riot forms part of the Public Order Act 1986 under section 1. The Public Order Act 1986 s.1 states:
1)Where twelve or more persons who are present together use or threatenunlawful violence for a common purpose and the conduct of them (takentogether) is such as would cause a person of reasonable firmnesspresent at the scene to fear for his personal safety, each of thepersons using unlawful violence for the common purpose is guilty ofriot.
2) It is immaterial whether or not the twelve or more use or threaten unlawful violence simultaneously.
3) The common purpose may be inferred from conduct.
4) No person of reasonable firmness need actually be, or be likely to be, present at the scene.
5) Riot may be committed in private as well as in public places.

香港法例公安條例第18條與第19條﹕
第18條﹕非法集結、暴動及相類罪行
(1)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
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
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
關重要。
第19條﹕ 暴動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
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 本帖最後由 古靈仔 於 2009-4-13 02:31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火熊熊 於 2009-4-13 02:02 PM 發表


陳一鍔有問題的言論,你沒有寫出來,你這篇文字都好有問題:

1.  佢叫人討論真相,而唔係要中共公開所有檔案資料,沒有資料,你們這種人就好方便將真相討論出來。
到頭來你們這種人更居然將戒嚴法等同可以殺人。

2.  佢要討論,就要討論六四大屠殺的本質,就要討論中國共產黨有沒有犯下罪孽,有,就說有,冇,就說冇,唔係吹水講有冇問題的層次,而家問題屬於係中共有冇犯下罪孽,必須立足鐵一般的歷史作為基礎,就是這麼多人被中共下令出兵屠殺之後,中共這樣做是不是罪孽。

3.  他已經開口叫人唔好將茅頭指向中央政府,殺人犯可以放過嗎?佢沒有為這句話解釋,或者佢認為「無問題」,不須解釋。

4.  佢只問話學生五月三十日撤退,可能歷史會不同,但是,佢居然唔問,如果中國共產黨沒有下令出兵屠殺,歷史又係點樣?
既然你由頭到尾無答過我, 我就在我帖答你質疑喇:

1) 對, 陳沒有叫中共公開真相, 陳也沒叫當時積極參予的支聯會公開真相, 真不該, 認為只要支持平反就可以公開真相, 沒有想過要求支聯會公開真相, 果然「不該」!

2) 有戒嚴令就應守法, 不守法又可以殺軍人燒軍車, 做平民真好, 一搞動亂就咩都可以做, 唔駛上身唔駛受法律制裁, 可以無法無天

3) 同你研究過咩叫「屠殺」, 唔認同你又唔反駁, 只識鬧學生哥

4) 唔好將茅頭指向中央政府, 不過佢繼續質疑幕後有無人利用緊學生, 唉, 又段章取義, 講一半唔講一半, 真唔夠你講喇! 岩喎, 茅頭唔應該單但指向中央政府, 更應詳細調查煽動者

思考角度比你出色



引用:
原帖由 古靈仔 於 2009-4-13 02:29 PM 發表


就係!

其他香港人, 看以下資料, 自行分析係咪暴亂?

中央電視台:
暴徒真係人數唔少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v3Qmamsv84&feature=related


...
唉.........根據你引用的法例,是不是有超過12人一起並破壞秩序就是暴動,而暴動警察可以用任何手段,包括坦克,機關槍殺人?
你居然用一條被人插到死既公安條例,而非法集會此項正是其中一項被人鬧到上天花板的惡法之一,在臨立會還原

你要知道以下邏輯:法例下的暴動是不是真的暴動;即使暴動,政府有那幾種手段可以使用?合法是不是合理,法律賦予的手段是不是可以無限制使用?從來討論六四不是合法與否,誰不知中共黨大過法,即使違憲,黨法也凌駕憲法,討論合不合法變得沒意義,我們集中是一個政府在能力範圍內兼顧示威人士的訴求並迫得不已下採用有限武力


不過算啦,以上觀點我答左數十次,每次你也用法律作理由,又不理法律描寫六四的不適用性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yukidoeia 於 2009-4-13 05:43 PM 發表

唉.........根據你引用的法例,是不是有超過12人一起並破壞秩序就是暴動,而暴動警察可以用任何手段,包括坦克,機關槍殺人?
你居然用一條被人插到死既公安條例,而非法集會此項正是其中一項被人鬧到上天花板的惡法之一,在臨立會還原

你要知道以下邏輯:法例下的暴動是不是真的暴動;即使暴動,政府有那幾種手段可以使用?合法是不是合理,法律賦予的手段是不是可以無限制使用?從來討論六四不是合法與否,誰不知中共黨大過法,即使違憲,黨法也凌駕憲法,討論合不合法變得沒意義,我們集中是一個政府在能力範圍內兼顧示威人士的訴求並迫得不已下採用有限武力


不過算啦,以上觀點我答左數十次,每次你也用法律作理由,又不理法律描寫六四的不適用性 ...
法律的法理情, 你想全部用盡? 好!

又證明你無睇我第2帖內容亂up: 單就鎮壓是做得對, 單看所用的武力程度看, 就應選擇較低殺傷力武器 (去印證我第2帖係咪咁講?)

你想歪曲言論? 無咁易!

另外, 你答喇, 上邊片段係咪暴動? 就由你解釋比香港人知喇, 講下點解美國都以「暴動」形容64? 莫非所有人包括美國人都唔夠你醒?

討論合不合法變得沒意義? 你咁都講得出仲講咩香港人的法治精神呀? 真係以為公民抗命無問題?



引用:
原帖由 yukidoeia 於 2009-4-13 05:43 PM 發表



唉.........根據你引用的法例,是不是有超過12人一起並破壞秩序就是暴動,而暴動警察可以用任何手段,包括坦克,機關槍殺人?
你居然用一條被人插到死既公安條例,而非法集會此項正是其中一項被人鬧到上天花板的惡法 ...
你反中反到乜都要搬出黎, 你都幾過癮



引用:
原帖由 游鯤 於 2009-4-13 11:20 AM 發表

同佢哋咁大仇口?
就算真係判監, 坐完返黎叫得仲大聲, 你都係冇得清靜.
呢個世界應該係熱鬧, 清靜嘅地方多數簫條,
只要市民大眾知道佢哋講嘅嘢半真半假, 而半真半假=謊言,
己經算 ...
我諗只係64亡魂會掛住佢地囉



d人要反中, 就算餓死中國人, 中國內戰, 佢地都要為謊言者護航, 要成就反中事業, 就要有人犧牲, 但不是他們的血, 他們是民主火種, 要保存火種在香港


支聯會和蘋個日報可恥, 竟然聯手對付一個學生哥, 你話俾我聽佢地係為 64的死者感到傷心, 講都唔信啦

活既人都搞, 對死者又點會尊重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九龍★皇帝 於 2009-4-13 07:50 PM 發表
支聯會和蘋個日報可恥, 竟然聯手對付一個學生哥, 你話俾我聽佢地係為 64的死者感到傷心, 講都唔信啦

活既人都搞, 對死者又點會尊重
當年支聯會好成功迫馬力去到盡頭, 今日發現馬力又係比人捉一句: 碌豬, 其實當年佢主要想香港人理性討論64, 再加之前果單城大以輿論壓力搞學生

不過今時唔同往日, 當年99%香港人齊心鬧馬力

今日好多人撐陳一諤

支聯會、生果、泛民, 係自尋死路, 慢慢走向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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