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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發表於 2009-3-3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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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發表於 2009-3-30 16:28
引用:原帖由 西斯大帝 於 2009-3-30 04:26 PM 發表
資料已保留
幾十年後新領導會有評價
當時的領導層在現今還有影響力
冇可能會有中立評價
等待時間 中國政府已定性該次活動, 除非能提出有力論據, 否則並沒有改變定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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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發表於 2009-3-3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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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發表於 2009-3-30 16:31
既然你地有晒證據,點解唔告發支聯會 你係到講證據都係無用架 人地仲會以為你地抹黑緊支聯會,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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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發表於 2009-3-30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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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發表於 2009-3-30 16:34
引用:原帖由 2008 於 2009-3-30 04:28 PM 發表
中國政府已定性該次活動, 除非能提出有力論據, 否則並沒有改變定性的可能! 第一,中國政府會怎樣做不用聽你的。第二,學運的定性不是中共說了算,這是歷史學家的研究和各人自己的思考。第三,中共歷史上已有多次平反過去錯誤的實例,現在的定性如此不等於將來的定性如此,平反文革不是因為有新論據,是因為換了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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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發表於 2009-3-30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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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發表於 2009-3-30 16:39
引用:原帖由 jc3721 於 2009-3-30 04:31 PM 發表
既然你地有晒證據,點解唔告發支聯會 你係到講證據都係無用架 人地仲會以為你地抹黑緊支聯會,你覺得呢 支聯會在港英年代造謠害死中國人, 你要告俾香港邊個部門?
但 97後, 若支聯會夠膽做同一樣野, 我擔保他們會被拉
現有香港法例:
煽動叛亂
煽惑他人干犯叛逆罪
(普通法 — 與實質罪行相同:終身監禁)
作出或企圖作出/準備作出/與他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語言文字。
(第200章第10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
處理煽動刊物(即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第200章第10(1)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刊物須沒收)
管有煽動刊物
(第200章第10(2)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1年及罰款2,000元,其後定罪監禁2年。刊物須沒收)
郵寄煽動刊物
(第98章第32條 — 監禁6個月及罰款2萬元)
叛國
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叛逆性質的罪行
— 以公開的作為表明意圖發動戰爭或鼓動入侵
(第200章第3條 — 終身監禁)
初步及從犯的罪行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隱匿叛國的罪行
(知悉有人策劃或作出叛國行為,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向適當當局披露)
(普通法罪行 — 監禁7年及罰款)
分裂國家
大致為叛逆罪所涵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大致為有關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顛覆
已大致為涉及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竊取國家機密
諜報活動
(第521章第3及10條 — 監禁14年)
窩藏間諜及其他與諜報有關的罪行
(第521章第4至8及第10條 —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2年;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3個月及罰款25,000元)
非法披露憑藉其公職身分或透過未經授權披露而取得的資料。
(第521章第13至20條及第25條 —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萬元;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6個月及罰款5萬元)
沒有保障受保護資料或交回文件。
(第521章第22及25條 — 監禁3個月及罰款25,000元)
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罪行
《社團條例》已賦權保安局局長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禁止某社團運作。有關社團將成為非法社團,組織或支援非法社團(例如:成為其成員或提供財政資助)則屬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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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發表於 2009-3-30 16:41
引用:原帖由 Negated 於 2009-3-30 04:34 PM 發表
第一,中國政府會怎樣做不用聽你的。第二,學運的定性不是中共說了算,這是歷史學家的研究和各人自己的思考。第三,中共歷史上已有多次平反過去錯誤的實例,現在的定性如此不等於將來的定性如此,平反文革不是因為 ... 樓主提出的片段已足以說明六四平反無期!
若支聯會和法輪功和美國成功推翻現政權, 64是可以平反的!
中國臨時過渡政府是肯定 89學運的
[ 本帖最後由 2008 於 2009-3-30 04:44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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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發表於 2009-3-30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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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話是:
"關鍵是我們怎麼產生這個政府, 是通過暴力呢, 還是通過民主方法? 民主方法是不可能達到"
當中這個政府是當時的人民政府還是自組新政府不得而知, 你就一口咬定是自組新政府, 表現出一定的幻想力
退一萬步來說, 就算他們在討論新政府, 為何不似反革命法(強法!)把他們拘捕? 而等多日後才在長安街殺得血肉橫飛? 當中行政和司法失誤似乎不了了之引用:2) 在中國政府接見會談及答允學生不作追究與讓步後, 在實施「戒嚴令」後至半個月也不肯散去, 學生、群眾依然在天安門廣場盤據不去, 已是違反國家法律
[quote]
根據當時法例, 在北京市遊行請願要事先得到有關當局批準, 所以大多數北京市民在戒嚴令之前一早違反國家法律, 之不過所犯之法和反革命暴亂相差甚遠
[quote]
3) 當時在天安門廣場以外的地方, 同時出現不少衝突流血事件, 甚至有證據顯示 a) 學生組織成員分發菜刀、磚頭、搶軍器、搶軍車 ; b) 更甚有證據證明有平民/學生主動埋伏襲擊軍人、殺軍人情況出現
去查查其他國家的資料, 當一地的軍人被大量殺害的話, 會是如何處理的吧 當時是指六月四日凌晨之後?
所謂分發菜刀是六月三日下午民眾發展有軍隊以便衣帶菜刀混入公車, 搜出後全交北京市公安局, 當日直播不容歪曲
軍人被大量殺害? 在學潮時北京市治安最好, 小偷都絕跡, 弄髒天安門毛像的三人都被抓起送去公安局, 何來殺人? 而且是軍人?! 用用腦吧
軍方稱大部份傷亡都是六月四日以後的事, 即之所謂暴亂都是軍隊殺入北京市後才發生引用:香港人被長毛之流的人士, 將「民主、自由、人權」掛在最高地, 漠視一地之法紀, 可堪稱將「暴民政治」深深影響著香港人! 正是違反香港一向奉行的「法治精神」理念 當時國務院頒佈戒嚴令有行政失誤甚至違反憲法之嫌 (沒有暴亂, 何須戒嚴?), 可憎當時法定的最高權力機構人大代表大會因壓力下無法召開緊急會議去推翻國務院頒令, 「法治精神」的確可貴, 如果當日政府有「法治精神」就不會流血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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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發表於 2009-3-30 16:46
引用:原帖由 串燒駱駝 於 2009-3-30 04:00 PM 發表
難道之後無補充返? 那你補返之前說錯的資料
人誰無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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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發表於 2009-3-30 16:53
引用:原帖由 Artemis@ET 於 2009-3-30 04:42 PM 發表
原話是:
"關鍵是我們怎麼產生這個政府, 是通過暴力呢, 還是通過民主方法? 民主方法是不可能達到"
當中這個政府是當時的人民政府還是自組新政府不得而知, 你就一口咬定是自組新政府, 表現出一定的幻想力
退一 ... 你自己睇番
http://xztibet.googlepages.com/64officialreport
關于制止動亂和平息反革命暴亂的情況報告
當然, 如果你是站在國民黨蔣介石年代去看事件, 你都不承認這中國政府, 他做的任何事都是非法的, 他們都是共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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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發表於 2009-3-30 17:13
引用:原帖由 Artemis@ET 於 2009-3-30 04:42 PM 發表
原話是:
"關鍵是我們怎麼產生這個政府, 是通過暴力呢, 還是通過民主方法? 民主方法是不可能達到"
當中這個政府是當時的人民政府還是自組新政府不得而知, 你就一口咬定是自組新政府, 表現出一定的幻想力
退一 ... 除非你能夠提出有力證據, 顯示那段錄影片段是中國造假的片段, 否則任你說出該片段的千千萬萬個「可能性」的幻想, 也不能證明高自聯組織「沒有顛覆政權」的意圖, 你亦未能夠成功提出證據以排除中國沒有掌握更多不對外公佈的資料證據, 至於誰被捉拿的審判應自行翻查資料
片段資料是中共公開播放的資料片段, 你依然有權說「片段中的軍人被殺是虛假的」, 只是在你高呼的同時, 請你一併提出錄影證明以支持你的論點, 否則也只是你的幻想、流於片面的否認罷了
你竟可混淆視聽至此! 戒嚴令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第16項授予的權力, 國務院決定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何來違反憲法之嫌?
果然可笑可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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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發表於 2009-3-30 17:18
引用:原帖由 水族藍 於 2009-3-30 05:13 PM 發表
除非你能夠提出有力證據, 顯示那段錄影片段是中國造假的片段, 否則任你說出該片段的千千萬萬個「可能性」的幻想, 也不能證明高自聯組織「沒有顛覆政權」的意圖, 你亦未能夠成功提出證據以排除中國沒有掌握更多不 ... 高自聯最後也是實行了武力顛覆的行為
還有報告中有提到高自聯廣播站公開教人做燃燒彈, 去地盤搶磚頭派發給民眾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5FRpzBjm2A&feature=channel
(5) 6月 3日開始打軍人, 見到軍人無還手, 開始搶武器, 衝擊不同的機關; 同日, 衝擊中南海, 揚言要軟禁領導人,以攻打巴士的監獄的方式奪取政權; 衝擊人民大會堂和新聞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打、燒、砸齊晒; 主動攻擊解放軍
(6) 3/6下午 5時高自聯分發菜刀、鐵捧、木棍、匕首要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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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發表於 2009-3-30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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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水族藍 於 2009-3-30 05:13 PM 發表
除非你能夠提出有力證據, 顯示那段錄影片段是中國造假的片段, 否則任你說出該片段的千千萬萬個「可能性」的幻想,也不能證明高自聯組織「沒有顛覆政權」的意圖,你亦未能夠成功提出證據以排除中國沒有掌握更多不對外公佈的資料證據, 至於誰被捉拿的審判應自行翻查資料
片段資料是中共公開播放的資料片段, 你依然有權說「片段中的軍人被殺是虛假的」, 只是在你高呼的同時, 請你一併提出錄影證明以支持你的論點, 否則也只是你的幻想、流於片面的否認罷了
你竟可混淆視聽至此! 戒嚴令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第16項授予的權力, 國務院決定在北京部分地區實行戒嚴。何來違反憲法之嫌?
果然可笑可悲也! 我每天的確有千千萬萬個「可能性」的幻想, 但也不能證明閣下「沒有顛覆政權」的意圖, 如可以此入罪理應大快人心
謝謝你指出所發言論的荒謬性
那些 video 我沒有說是假的, 只是時間不在六月四日之前罷了
沒有暴亂, 就入城殺人, 有人被殺引起暴亂, 想起又一陣心傷
Thanks for your reminding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9條第16項授予的權力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當時沒有暴亂, 依何法決定進入緊急狀態?
再次謝謝你指出可能違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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