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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singtaonet.com/hongkong/200811/t20081113_903740.html

何俊仁被指收錢打官司
星島環球網 www.stnn.cc
2008-11-13
www.stnn.cc
反對「特權法」調查銀行 簽名區!!!!!!!!!!!!!!!!!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511724&pid=180173872&page=9&extra=#pid180173872

大家去投票!!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521400&pid=180307592&page=9&extra=#pid180307592

反對「特權法」調查理由:

1) 將香港的金融/銀行界「政治化」, 影響外來投資的信心

2) 議員騎劫民意,  將以小眾利益(50000名構買雷曼投資者), 騎劫在全港700萬市民身上

3) 調查小組最後的「點名批評、譴責聲明」, 暗藏要財帛官員為事件負責及下台的目的, 金融海嘯當前, 陣前易帥, 影響之大無法估計, 令香港金融地位岌岌可危, 違背香港人整體公眾利益;  

4) 香港財帛官員, 有更重要的事務為香港人服務, 應付金額海嘯、代表中國參加美國華盛頓舉行的「世界經濟峰會」(G20是財政司長曾俊華、金管局 總裁任志剛 ,  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參加,APEC則由行政長官曾蔭權 親自參加); 這一背後目的, 妄顧港市民公眾利益;  將真正為香港市民服務、有能幹的官員踢下台?

5) 運用特權法將立法會處於「臨時法庭」, 卻欠缺真正法治及金融的專業判斷水平, 徒浪費納稅人金錢、官員時間

6) 雷曼事件屬商業糾紛, 理應透過香港的法律解決, 法官同樣可以為「保護公眾利益」, 對於影響「公眾利益」的事宜公開 (例如銀行銷售手法), 予以譴責!!  立法會運用「特權法」, 令香港法治精神, 完全毀於一旦!


7) 有說這「調查」的目的是「向外界披露」, 將香港的銀行/金融業的商業秘密, 暴露於全球, 損害香港銀行/金融的形象, 間接損害銀行股的表現, 侵害銀行大小股東利益


8) 調查小組成員, 即使已申報利益, 依然出現嚴重「利益衝突」(余若微本身購買雷曼產品, 甘乃威購買ELN產品, 何俊仁被指收錢打官司),  調查小組所得的一切資料, 將對日後打官司極有利吧!!  嚴重防礙香港銀行界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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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肥羊2006 於 2008-11-15 11:53 PM 發表
反對由立法局班政客用特權法查雷曼事件,

聲稱被騙的苦主應該循法律途徑提出訴訟。香港唯一值得信賴的就剩下D法官。

就算查都應該由司法部門查,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由最高法院大法官做主席,
帶班檢察官、商罪科同ICAC一齊查。...
同意, 所有與雷曼投資者接觸的政黨/政棍, 都不應參予!!

整個「調查小組」, 基本上也有「利益衝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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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海嘯已捲襲全球, 香港當然亦不能獨善其身

香港的金融、經濟, 已受到極大衝擊, 自9月海嘯爆發至今, 股市已跌近35%, 樓市亦隨即下跌, 近日更有消息指, 將有近20,000港商廠家倒閉;  直至今日, 香港的企業, 倒閉潮不絕於耳...佑威、泰林、目黑壽司.......全線倒閉,  我預期跌勢、倒閉潮將持續....

全球的官員, 也同心一致, 應付金融海嘯, 唯獨香港的政棍, 還在玩弄政治!! 置金融海嘯於不顧!!

香港的經濟, 已經不堪一擊, 只剩1個金融支撐, 今日香港的金融界, 竟被政棍政治手段騎劫!  可哀可悲!

立法會通過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雷曼事件, 等同進一步打擊香港銀行界, 要求財帛官員出席調查 (還須不少時間精力準備資料吧), 減少時間應付金融海嘯在香港帶來的衝擊!!

將香港金融/銀行業的「商業秘密」揭露於 全球投資者眼前??  外資如何看待香港的金融銀行業?? 將香港的金融過份政治化,  將直接影響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   直接影響香港金融界地位!!!!


香港的金融業已經是香港唯一的經濟支柱, 打擊香港的香港金融界, 實則為妄顧全香港市民的利益!!

假如資料證據足夠是被誤導, 好應該透過香港的法律途徑解決, 銀行亦可向法庭申請資料保密(當然再由法庭審查是否涉及公眾利益!!)   

這次調查小組,  並無調查小組成員本身及其親友有否購買類似銀行衍生工具!  更甚有政棍收雷曼苦主錢打官司!!  
即使是已事前提出申報, 也是涉及「直接或間接的利益衝突」之嫌:


1) 余若微本身購買雷曼產品, 甘乃威購買ELN產品

2) 何俊仁被指收錢打官司,  收集調查小組的銀行及官員的資料, 對打官司極有利吧!!


特首批准雷曼苦主以「消委會集體訴訟基金」之特權 (消委員本無此權限職責!!), 動用納稅人的錢, 為雷曼苦主打官司, 香港市民也屬仁至義盡吧

今日更進一步打擊香港的金融、經濟前途, 過份之極,
香港市民如何能不憤怒?

這次立法會通過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雷曼事件, 將事件政治化, 影響外來投資, 更有報導指: 「有政黨呼籲市民以電郵轟炸議員、圍堵民建聯」,手法令人震驚!!

政棍將雷曼事件政治化,  不但嚴重打擊香港的香港金融界, 妄顧全香港市民的利益!! 完全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 !!


要求行政長官「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 」、或以不符合公眾利益為由「解散調查小組」!!!!!!!

政棍再不顧及香港的前途利益, 再玩弄政治手段以爭取政治籌碼, 妄顧全香港市民的利益的話, 香港市民將要求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

引用:
大家可考慮去信「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申訴制度處提出意見:

申訴制度處理甚麼事項?
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ec/corg_ser/redress.htm

立法會申訴制度是由立法會運作的制度。透過這制度,議員接受並處理市民對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滿而提出的申訴。申訴制度亦處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所關注的其他事項提交的意見書。

http://www.ceo.gov.hk/chi/office.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地址 :  香港禮賓府
電話 : (852) 2878 3300
傳真 : (852) 2509 0577
電子郵件 :  ceo@ceo.gov.hk
引用:
http://www.discuss.com.hk

雷曼事件中, 我的質疑係:

1) 立法會指責「金管」監管銀行不力, 須問責下台
2) 市民就是指責「立法會」監察政府不力, 議員亦須問責下台
3) 《銀行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  出現「金管」、「證監」權責分配方面出現嚴重漏洞, 如是者,  當日負責修例的一干議員, 亦須問責下台



點解到今時今日, 立法會仲未提出做呢樣?
應立即修定收緊監管:
1) 或提高對不守法的銀行的處罰
2) 或規管銀行必須定期向金管匯報



所以雷曼事件上, 除左「金管」之外, 下列一干人也有責任:

1) 投資者有責任, 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係誤導
2) 證監批准銀行銷售有責 (並非金管局)
3) 立法會議員, 修訂條例上出現漏洞, 法例分開「金管」、「證監」權責的漏洞, 亦未有給予「金管」適當權力去加強規管銀行

引用:
http://takungpao.com/news/08/11/13/MW-989592.htm
立法會通過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調查雷曼事件
2008-11-13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509468&extra=page=1
劉鑾雄驚人爆料: 18000大鱷佈局食散戶
引用:
http://www.cpce.gov.hk/chi/learning/bl_text0204a.htm

《基本法》全文

第 四 十 九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如 認 為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不 符 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整 體 利 益 ,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將 法 案 發 回 立 法 會 重 議 , 立 法 會 如 以 不 少 於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再 次 通 過 原 案 ,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在 一 個 月 內 簽 署 公 佈 或 按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的 規 定 處 理 。

第 五 十 條
香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如 拒 絕 簽 署 立 法 會 再 次 通 過 的 法 案 或 立 法 會 拒 絕 通 過 政 府 提出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或 其 他 重 要 法 案 , 經 協 商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意 見 , 行 政 長 官 可 解 散 立 法 會
行 政 長 官 在 解 散 立 法 會 前 , 須 徵 詢 行 政 會 議 的 意 見 。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一 任 任 期 內 只 能 解 散 立 法 會 一 次 。
引用:
曾俊華任志剛出席世界經濟峰會
06.11.2008 18:51     
財政司長曾俊華同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將出席本月十五日在美國華盛頓舉行,討論應對金融海嘯的世界經濟峰會。政府發言人說,中央政府同意兩人,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參加會議。而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參與今次峰會,有助特區政府更深入了解當前的國際金融形勢,及未來改革的路向,有利維護香港的經濟穩定及長遠發展。.........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25 07:33 PM 編輯 ]



政棍亂港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521400&pid=180307592&page=9&extra=#pid180307592

大家去投票!!
引用:
原帖由 86台 於 2008-11-15 10:41 PM 發表

點解將匯豐一拼調查就無問題,依家無匯豐份就會對香港銀行有負面影響 ?


調查會揭示甚麼,仲係未知之數,點解已被打落十八層地獄一樣 ?

「...賦權小組委員會調查,將有助釐清雷曼事件中的責任問題,並可完 ...
銀行違規, 由金管調查, 由金管公開資料, 譴責

銀行誤導, 由法庭處理, 由法庭公開資料, 譴責

若有足夠資料是詐騙, 由警方/商業罪案調查

點解要特權法查?

1) 可以政治手段迫銀行交資料?
2) 利益衝突的政棍, 可掌握更多資料, 有利日後打官司??
3) 以此作依歸, 問責官員下台??

可惜, 對香港的負面影響是甚麼?

表面包裝得真漂亮! 為香港銀行更清廉??  『汲取教訓,讓議會對市場有更多暸解,去完善金融監管制度』???

為何對條例出現的漏洞, 不去問責??

香港的 金管 、法庭、警方/商業罪案調查 難道都做不到???? 必定要靠垃圾會調查??

或是某部份現有偽苦主, 因證據不足, 無法控告要求賠償, 所以以政治手段, 迫香港的銀行就範, 有著數???

迫政府承擔責任賠償???

自己看這苦主的「聲明」??

司馬昭之心 昭然若揭!!!
引用:
http://the-sun.on.cc/channels/news/20081115/20081115022450_0000.html
太陽報 15/11/2008
雷曼苦主嚴正發聲

1.苦主不是輸打贏要,亦不是投資失利,在股市大幅波動下股民輸了身家也不會申訴,咱們是在銀行職員詐騙下,被誤導指該些投資項目是百分百保本,並誤信銀行商譽才認購迷債。銀行職員曾作虛假陳述,訛稱宣傳單張的「本產品並不保本」,意思是指在本港的大藍籌實力上市機構倒閉的情況下,才令投資者損失本金。
2.「夾口供」的謬論不是事實,投資者互不相識,若是夾口供一定存在漏洞,必會被揭發,過往多年的定期存款及風險取向問卷是有力證據。
3.因銀行銷售手法違規,違反合約精神,故此要對事件特殊處理。
4.金管局及證監會是監管銀行營運的政府機構,監管不力,負上賠償責任亦合理。
5.只有刁民才會反對銀行賠償,賠償是負責的行為,是銀行挽回信譽及恢復投資者信心的唯一途徑。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19 05:26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2008 於 2008-11-13 06:53 PM 發表
超同意呢幾句, 我對垃圾會好反感, 正經事唔做, 個心只係想借題發揮, 佢地其中一部份人應該係衝著任志剛而來, 是為美國大鱷開路

下面係樓主既 good say

「全球的官員, 也同心一致, 應付 ...
香港的法律, 法治, 已可做到查明事實

何需垃圾會當正自己係法庭???

更甚:
將香港金融/銀行業的「商業秘密」揭露於 全球投資者眼前??  外資如何看待香港的金融銀行業?? 將香港的金融過份政治化,  將直接影響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   直接影響香港金融界地位!!!!



引用:
原帖由 2008 於 2008-11-13 07:17 PM 發表

何俊仁呢個死肥矮仔貪名貪利

2007年民主黨區議會選舉大敗, 竟然唔為選舉失敗辭去黨主席之職, 此人貪戀權力極甚, 邊有田少咁消灑
權力與利益, 難以分割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mpchan 於 2008-11-13 07:01 PM 發表
樓上所講的 [商業秘密] 係唔係點呃唔識字的公公婆婆, 迷你債券即係定期存款賺佣金, 點呃有錢佬買 I kill u later, 叫大專學生申請信用卡透支現金炒股票, ... 之類  
假如銀行手法出現問題, 即使透過香港的司法制度, 依然可以揭露, 以保障公眾利益, 無需透過垃圾會將「銀行、金融」的其他商業資料揭露!



引用:
原帖由 大口勝 於 2008-11-13 07:45 PM 發表

唔鍾意畀你知嗰啲嘛就係機密囉!
假如銀行手法出現問題, 即使透過香港的司法制度, 依然可以揭露, 以保障公眾利益, 無需透過垃圾會將「銀行、金融」的其他商業資料揭露!

香港的法治精神在於此!



引用:
原帖由 糖精靈 於 2008-11-13 07:52 PM 發表
佢自己有利益衝突就話我之前冇講過話唔收錢打官司,我覺得申報左就冇問題!
比著係民建聯個d議員!就追九條街咁追人地黎鬧!!不知所謂!!
理掂自己先啦...學人理雷曼既事!!
將調查小組得到的資料, 很有利於日後打官司吧?

還可說申報左就冇「利益衝突」??



引用:
原帖由 udbkam3 於 2008-11-13 08:00 PM 發表

其實可唔可以去香港律師會投訴?
引用:
原帖由 神奇呆子 於 2008-11-13 07:29 PM 發表
同意一齊去信比國寶哥
支持佢
應該去信行政長官及垃圾會申訴制度處:

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ec/corg_ser/redress.htm

申訴制度處理甚麼事項?

立法會申訴制度是由立法會運作的制度。透過這制度,議員接受並處理市民對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滿而提出的申訴。申訴制度亦處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所關注的其他事項提交的意見書。



引用:
原帖由 2008 於 2008-11-13 08:01 PM 發表

何俊仁收左人錢打官司,是用公共資源去謀取個人利益,而他在垃圾會的聽證上亦會出現身份沖突
我講過:

特首批准雷曼苦主以「消委會集體訴訟基金」之特權 (消委員本無此權限職責!!), 動用納稅人的錢, 為雷曼苦主打官司, 香港市民也屬仁至義盡吧

呢班政棍竟去到盡, 將香港前途一野打柴!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13 08:18 PM 編輯 ]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2008 於 2008-11-13 08:57 PM 發表

民主黨無法治精神,愛上以權謀私

十 月 十 六 日 http://file///C:/DOCUME~1/raymond/LOCALS~1/Temp/msoclip1/01/clip_image001.gif《 國 際 先 驅 論 壇 報 》 第十 一 頁 有 篇 報 導 , 成 日 ...
班政棍、偽苦主都真係 奸到仆街

等到:

1) 浮雲應承左比用「集體訴訟基金」(納稅人的錢)打官司

2) 銀行應承回購...........

然後再黎個所謂「調查」, 以套取的資料, 有利日後打官司!!

今次銀行界應該企硬, 一毫子都唔好再比!! 回購係自願性質, 唔係銀行責任!! 香港的銀行係中界人身份!!

對住班偽苦主, 應該企硬!!

公公婆婆如有誤導, 好應該賠償...但眼見幾多年青力壯的偽苦主在其中????

美其名係為香港金融業好, 要所謂「討公道」? 實則就是 報復性質極重, 完全妄顧香港的金融前途!

假如經過香港法庭審理, 同樣可將對公眾利益的事項公布, 何需垃圾會??

到最後, 垃圾會出一份譴責聲明, 點名批評官員, 對香港有咩利益可言??

浪費納稅人的錢之餘, 所套取的一切資料, 對日後打官司很有利吧??

香港政府, 竟然可以如此縱容一群烏合之眾, 在香港 搞亂香港????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13 09:12 PM 編輯 ]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509770&extra=page=1
引用:
我剛剛收到風, 好撚堅                                                                                                                                                                                                                                                                                                                         剛剛收到d大班們既談話內容, 佢地好高調講到明, 要隊撚爆香港個市, 藉此報復班立法會議員, 咁撚鳩屎, 通過條特權法.

佢地仲話, 跟香港政府呢個大佬冇撚用, 呢鑊野雷曼事件, 擺明係商業糾紛, 根本唔係個個都係苦主, 有大部份根本係混水摸魚, 搏大霧. 係咁既情況底下, 個大佬都唔出黎保, 仲一齊迫宮, 所以一早班銀行大班已經好撚慶. 話明 : 你要我難過, 我要你收皮.

銀行後面仲有好多基金, 明既財金投資公司, 暗既洗錢投資公司, 正經搵食既有, 擺明搵笨柒既又有, 全部都係國際化既大款, 今次得罪佢地, 佢地要全香港都冇運行.

大班們決定左再加強收緊信貸, 收水回朝, 大幅裁員, 不停借貨俾大鱷, 個市第一步要隊穿一萬, 然後唔見7千唔撚收手, 到時香港風聲鶴唳既時候, 再話係因為立法會議員既鳩屎, 導致今次大風潮.

我呢個風好堅, 大家小心防範.
這資料真定假?

講真, 無論你d料係點, 正常的分析, 都會明白, 外資會如何看待今次垃圾會的調查? 肯定會嚇退唔少外資, 不在來香港投資啦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13 09:24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2O4DISC 於 2008-11-13 09:50 PM 發表
"堅你就唔會出post, 自己勁沽期指啦.."一網友回覆...

"嘩 正啦喂屌你 !成手錢就係等個一刻.."另一網友回覆...

係囉,銀行佬都為淡氣,整死個市,個個無得撈,無錢供樓,通街銀主盤,
銀行成手不良資產,銀行佬 ...
唉, 依家香港個市已經死左唔少, 再加多腳, 你話香港會點慘死呢?



引用:
原帖由 2O4DISC 於 2008-11-13 10:05 PM 發表

全球都衰退,又關調查銀行不良經營、監管機構制度失當事囉...
信心危機係一個重要元素



引用:
原帖由 mbenz74 於 2008-11-13 10:15 PM 發表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503920

香港正急速步向文革化
就雷曼事件, 生果金等議提上而言, 我深深感到香港正急速步向文革化. 何出此言?

1. 如果真係有部份客戶係被騙買入票據, 大可以據理力爭, 告上法院. 沒有能力的, 議員可協助其申請法緩. 有能力的可以自己出錢打官司.

3. even 銀行向長者賣高風險的產品, 除道德上有問題外, 在合法情況下有何問題? 議員要做的是完善法例, 而不是在發現法例有不足時, 將責任通通推到未公平判決的人身上.

試問立法議員有法不依, 事事以公審方式, 利用群眾壓力去解決事情. 香港不是步向文革化, 又是什麼?..
大可以據理力爭, 告上法院

而不是在發現法例有不足時

試問立法議員有法不依, 事事以公審方式, 利用群眾壓力去解決事情


認同之極, 這就是我要提出的重點了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mpchan 於 2008-11-14 01:58 PM 發表


我認為如果唔透過特權法要求銀行交出資料, 銀行真的會交出對自己不利的資料, 令被騙的人有足夠的理據成案告上法庭嗎 ?

我好想知樓上心目中 [其他的商業資料] 大概係乜野, 如果光明正大, 事無不可對人言, 銀行段估唔會做埋洗黑錢呢類唔可以公開的業務罷 ..
『如果唔透過特權法要求銀行交出資料, 銀行真的會交出對自己不利的資料』???????????

香港係一個商業社會, 每間公司均有其商業運作秘密, 若出現商業糾紛, 可依法治處理, 這就是香港的法治精神

難道你會鼓勵以「特權法」, 以一切政治手段, 迫企業/機構交出資料?

對外資來說, 看見香港的營商環境一切都政治化, 會否嚇怕??? 有否再有信心來港投資??

何以香港人可以被政棍蒙蔽了? 給予糖衣毒藥, 表面是為市民討公道, 實際是將香港前途一野斷送??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14 05:51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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