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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家富、涂謹申都係律師, 呢兩個人有無收雷曼投資者錢給法律意見或行動?


垃圾會垃圾議員!


引用:
原帖由 新奇士● 於 2008-11-15 07:12 AM 發表

信報、經濟日報可能被政客發起呼籲罷看、罷買 
傻嘅,睬佢都晒氣,我睇セ報紙洗鬼你地 D 白痴仔決定。全港700萬市民嘅 1% 都嬴個佢 la.  咁嘅言論,低B到極,又一無腦傑作出自拉圾議員的垃圾腦。

咁嘅呼籲簡直係謀殺香港言論自由,唔歸屬我嘅就要死,咁叫民主? 甚有日本軍統 feel.

呢班 仆街議員真係以為自己係日本天皇?操生死大權!真係愈嚟愈離譜....



引用:
原帖由 zaanse 於 2008-11-15 07:21 PM 發表

傻嘅,睬佢都晒氣,我睇セ報紙洗鬼你地 D 白痴仔決定。全港700萬市民嘅 1% 都嬴個佢 la.  咁嘅言論,低B到極,又一無腦傑作出自拉圾議員的垃圾腦。

咁嘅呼籲簡直係 ...
假民主, 真獨裁

OBAMA都話要聆聽 when there's any disagree opinion, 要求各國民要愛國和拿出國民責任一起對抗金融海嘯

[ 本帖最後由 MI6 於 2008-11-15 09:03 PM 編輯 ]



[隱藏]



一齊 click來睇睇
民主靠你仲有得剩?
出賣你(香港市民), 我(政棍)專利!


http://hk.youtube.com/watch?v=QkupV-gwc9U&feature=related

整死香港有你班政棍》》唱衰香港有你班政棍 MV

[ 本帖最後由 MI6 於 2008-11-15 09:05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MI6 於 2008-11-15 06:38 PM 發表

甘乃威和余若媚幾時會退出? 甘乃威買左 50萬渣打 ELN帶人去渣打搞事

逾百名購買雷曼相關產品的渣打銀行客戶,在民主黨的甘乃威陪同下,在觀塘渣打中心會見銀行代表跟進事件調查進展。投資者會後不滿銀 ...
係吾係公報私仇?



引用:
原帖由 MI6 於 2008-11-15 09:02 PM 發表

外國勢力不能小看









一齊 click來睇睇
一齊 click來睇睇
民主靠你仲有得剩?
出賣你(香港市民), 我(政棍)專利!

http://hk.youtube.com/watch?v=QkupV-gwc9U&featur ...
我再請問大家, 點解香港市民, 要支持外國勢力? 點解要成為政棍政治籌碼??  將香港搞到今日的亂狀??

政棍亂港 香港已死?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376274



引用:
原帖由 bigmouth2006 於 2008-11-15 09:40 PM 發表


係吾係公報私仇?
甘乃威、余若微、謝偉俊、林大輝全部要避席

到時辯下辯下就會有議員玩火燒連環船、圍魏救趙, 救埋自己買個隻產品

11/10月/2008
百多名曾於
渣打銀行購買股票掛勾票據的投資者昨日亦與渣打代表開會,渣打指他們買入的並非迷你債券,並不在政府建議銀行回購的範圍內。渣打苦主代表簡先生指,希望銀行全數贖回票據,以免他們畢生積蓄付諸流水;苦主同時要求渣打交代現時情況及徹查職員在銷售票據時是否違反指引。

他於昨午前往觀塘警署報案,指銀行詐騙。

希望取回本金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甘乃威述渣打指,投資者持有的票據是與股票掛勾,與迷你債券不同,但渣打會考慮仿效迷你債券的做法,在市場上找估值師為票據估值,下月十五日會再與投資者開會。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81011/3/8nxz.html



引用:
要求行政長官「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 」!!!!!!!
行政長官憑乜「發回」? 立法局係跛腳鴨眾所周知,但就連召開一個調查委員會都要經特首批准 ?


第 四 十 八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 一 )領 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二 )負 責 執 行 本 法 和 依 照 本 法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其 他 法 律 ;
( 三 )簽 署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 公 佈 法 律 ;



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需否經政長長官簽署,成為法律 ?

如果無需要提交行政長官簽署,何來「發回」 ?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sensewalker 於 2008-11-15 09:45 PM 發表
何俊仁下台!
擺明收左錢
阿松要下台
點解佢唔洗?
無錯, 佢根本不應有投票權!!



引用:
原帖由 86台 於 2008-11-15 09:50 PM 發表



行政長官憑乜「發回」? 立法局係跛腳鴨眾所周知,但就連召開一個調查委員會都要經特首批准 ?


第 四 十 八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 一 )領 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http://www.cpce.gov.hk/chi/learning/bl_text0204a.htm

《基本法》全文

第 四 十 九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如 認 為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不 符 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整 體 利 益 ,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將 法 案 發 回 立 法 會 重 議 , 立 法 會 如 以 不 少 於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再 次 通 過 原 案 ,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在 一 個 月 內 簽 署 公 佈 或 按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的 規 定 處 理 。

第 五 十 條
香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如 拒 絕 簽 署 立 法 會 再 次 通 過 的 法 案 或 立 法 會 拒 絕 通 過 政 府提出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或 其 他 重 要 法 案 , 經 協 商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意 見 , 行 政 長 官 可 解 散 立 法 會
行 政 長 官 在 解 散 立 法 會 前 , 須 徵 詢 行 政 會 議 的 意 見 。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一 任 任 期 內 只 能 解 散 立 法 會 一 次 。



唉,香港攪到咁
我地小市民夫復何言?



一切為自己生意,浪費納稅人金錢!
呢班垃圾局人渣有乜資格調查雷曼!?



引用:
原帖由 MI-5 於 2008-11-14 09:07 PM 發表

幾多股票投資者被匯豐的 Accumulator所害?? 267成間公司可以在不公平合約下, 唔見左一半市值

作為香港主要發鈔銀行, 它的做法是否監管不足? 道德全無?

第一個要傳召的, 就傳香港最大的銀行匯豐
『幾多股票投資者被匯豐的 Accumulator所害?? 267成間公司可以在不公平合約下, 唔見左一半市值』

這樣的衍生工具, 對香港的負面影響更大吧!!

點解無政棍提出調查????   有否背後目的???????

要香港的銀行, 將資料揭露於全球人前???????????

對香港的銀行業  肯定有負面影響!!!

請問一眾政棍, 香港「信譽評級」被降低, 減低香港的競爭力, 呢隻鑊應由誰來負責??????????


我今日質疑一眾政棍, 點解要出賣香港人???
引用: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凡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內任何時間產生關於以下事項的問題─

(a) 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聆聽、接納或收取口頭證據的權利或權力;或
(b) 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閱讀或審查任何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的權利或權
力,或命令、指示或傳喚任何人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出示任何文據、簿冊、
紀錄或文件的權利或權力;或
(c) 任何人(包括立法會議員或委員會成員)拒絕到立法會或委員會席前出示任何文
據、簿冊、紀錄或文件或拒絕將其提交的權利或特權,


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及除非本條例對該問題的裁定有明文規定,否則該問題可按照本條
例生效日期前適用於立法局的常習及慣例予以裁定,或按照本條例生效日期後立法局或立法會
憑藉決議而適用的常習及慣例予以裁定。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15 10:25 PM 編輯 ]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1-15 10:22 PM 發表


『幾多股票投資者被匯豐的 Accumulator所害?? 267成間公司可以在不公平合約下, 唔見左一半市值』

這樣的衍生工具, 對香港的負面影響更大吧!!

點解無政棍提出調查????   有否背後目的???????

要香港的銀 ...
點解將匯豐一拼調查就無問題,依家無匯豐份就會對香港銀行有負面影響 ?


調查會揭示甚麼,仲係未知之數,點解已被打落十八層地獄一樣 ?

「...賦權小組委員會調查,將有助釐清雷曼事件中的責任問題,並可完善香港的金融監管制度」 這是某政黨支持調查的理由,
所謂責任問題,其實不僅限於政府、銀行,最終如証實投資者佔大部份責任,還有助還銀行聲譽;金管局同意有銀行違規,經一事長一智,透過弄清事實,汲取教訓,讓議會對市場有更多暸解,去完善金融監管制度,又何壞之有 ?


ps: 如果大家都係「為反而反」則作別論 !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