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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發表於 2008-11-15 18:43
鄭家富、涂謹申都係律師, 呢兩個人有無收雷曼投資者錢給法律意見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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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發表於 2008-11-15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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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發表於 2008-11-15 19:21
引用:原帖由 ♀新奇士● 於 2008-11-15 07:12 AM 發表
信報、經濟日報可能被政客發起呼籲罷看、罷買 傻嘅,睬佢都晒氣,我睇セ報紙洗鬼你地 D 白痴仔決定。全港700萬市民嘅 1% 都嬴個佢 la. 咁嘅言論,低B到極,又一無腦傑作出自拉圾議員的垃圾腦。
咁嘅呼籲簡直係謀殺香港言論自由,唔歸屬我嘅就要死,咁叫民主? 甚有日本軍統 feel.
呢班 仆街議員真係以為自己係日本天皇?操生死大權!真係愈嚟愈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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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發表於 2008-11-15 19:45
引用:原帖由 zaanse 於 2008-11-15 07:21 PM 發表
傻嘅,睬佢都晒氣,我睇セ報紙洗鬼你地 D 白痴仔決定。全港700萬市民嘅 1% 都嬴個佢 la. 咁嘅言論,低B到極,又一無腦傑作出自拉圾議員的垃圾腦。
咁嘅呼籲簡直係 ... 假民主, 真獨裁
OBAMA都話要聆聽 when there's any disagree opinion, 要求各國民要愛國和拿出國民責任一起對抗金融海嘯
[ 本帖最後由 MI6 於 2008-11-15 09:03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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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發表於 2008-11-15 21:40
引用:原帖由 MI6 於 2008-11-15 06:38 PM 發表
甘乃威和余若媚幾時會退出? 甘乃威買左 50萬渣打 ELN帶人去渣打搞事
逾百名購買雷曼相關產品的渣打銀行客戶,在民主黨的甘乃威陪同下,在觀塘渣打中心會見銀行代表跟進事件調查進展。投資者會後不滿銀 ... 係吾係公報私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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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發表於 2008-11-15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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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發表於 2008-11-15 21:50
引用:要求行政長官「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 」!!!!!!! 行政長官憑乜「發回」? 立法局係跛腳鴨眾所周知,但就連召開一個調查委員會都要經特首批准 ?
第 四 十 八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 一 ) | 領 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 二 ) | 負 責 執 行 本 法 和 依 照 本 法 適 用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其 他 法 律 ; | ( 三 ) | 簽 署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 公 佈 法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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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調查雷曼事件,需否經政長長官簽署,成為法律 ?
如果無需要提交行政長官簽署,何來「發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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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樓主 發表於 2008-11-15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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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sensewalker 於 2008-11-15 09:45 PM 發表
何俊仁下台!
擺明收左錢
阿松要下台
點解佢唔洗? 無錯, 佢根本不應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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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樓主 發表於 2008-11-15 21:53
引用:原帖由 86台 於 2008-11-15 09:50 PM 發表
行政長官憑乜「發回」? 立法局係跛腳鴨眾所周知,但就連召開一個調查委員會都要經特首批准 ?
第 四 十 八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行 使 下 列 職 權 :
( 一 )領 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http://www.cpce.gov.hk/chi/learning/bl_text0204a.htm
《基本法》全文
第 四 十 九 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如 認 為 立 法 會 通 過 的 法 案 不 符 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整 體 利 益 , 可 在 三 個 月 內 將 法 案 發 回 立 法 會 重 議 , 立 法 會 如 以 不 少 於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再 次 通 過 原 案 ,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在 一 個 月 內 簽 署 公 佈 或 按 本 法 第 五 十 條 的 規 定 處 理 。
第 五 十 條
香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如 拒 絕 簽 署 立 法 會 再 次 通 過 的 法 案 或 立 法 會 拒 絕 通 過 政 府提出 的 財 政 預 算 案 或 其 他 重 要 法 案 , 經 協 商 仍 不 能 取 得 一 致 意 見 , 行 政 長 官 可 解 散 立 法 會 。
行 政 長 官 在 解 散 立 法 會 前 , 須 徵 詢 行 政 會 議 的 意 見 。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一 任 任 期 內 只 能 解 散 立 法 會 一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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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發表於 2008-11-15 21:57
唉,香港攪到咁
我地小市民夫復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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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發表於 2008-11-15 22:07
一切為自己生意,浪費納稅人金錢!
呢班垃圾局人渣有乜資格調查雷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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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樓主 發表於 2008-11-15 22:22
引用:原帖由 MI-5 於 2008-11-14 09:07 PM 發表
幾多股票投資者被匯豐的 Accumulator所害?? 267成間公司可以在不公平合約下, 唔見左一半市值
作為香港主要發鈔銀行, 它的做法是否監管不足? 道德全無?
第一個要傳召的, 就傳香港最大的銀行匯豐 『幾多股票投資者被匯豐的 Accumulator所害?? 267成間公司可以在不公平合約下, 唔見左一半市值』
這樣的衍生工具, 對香港的負面影響更大吧!!
點解無政棍提出調查???? 有否背後目的???????
要香港的銀行, 將資料揭露於全球人前???????????
對香港的銀行業 肯定有負面影響!!!
請問一眾政棍, 香港「信譽評級」被降低, 減低香港的競爭力, 呢隻鑊應由誰來負責??????????
我今日質疑一眾政棍, 點解要出賣香港人???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凡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內任何時間產生關於以下事項的問題─
(a) 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聆聽、接納或收取口頭證據的權利或權力;或
(b) 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閱讀或審查任何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的權利或權
力,或命令、指示或傳喚任何人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出示任何文據、簿冊、
紀錄或文件的權利或權力;或
(c) 任何人(包括立法會議員或委員會成員)拒絕到立法會或委員會席前出示任何文
據、簿冊、紀錄或文件或拒絕將其提交的權利或特權,
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及除非本條例對該問題的裁定有明文規定,否則該問題可按照本條
例生效日期前適用於立法局的常習及慣例予以裁定,或按照本條例生效日期後立法局或立法會
憑藉決議而適用的常習及慣例予以裁定。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15 10:25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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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發表於 2008-11-15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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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Neo 於 2008-11-15 10:22 PM 發表
『幾多股票投資者被匯豐的 Accumulator所害?? 267成間公司可以在不公平合約下, 唔見左一半市值』
這樣的衍生工具, 對香港的負面影響更大吧!!
點解無政棍提出調查???? 有否背後目的???????
要香港的銀 ... 點解將匯豐一拼調查就無問題,依家無匯豐份就會對香港銀行有負面影響 ?
調查會揭示甚麼,仲係未知之數,點解已被打落十八層地獄一樣 ?
「...賦權小組委員會調查,將有助釐清雷曼事件中的責任問題,並可完善香港的金融監管制度」 這是某政黨支持調查的理由,
所謂責任問題,其實不僅限於政府、銀行,最終如証實投資者佔大部份責任,還有助還銀行聲譽;金管局同意有銀行違規,經一事長一智,透過弄清事實,汲取教訓,讓議會對市場有更多暸解,去完善金融監管制度,又何壞之有 ?
ps: 如果大家都係「為反而反」則作別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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