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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inames 於 2008-11-9 10:20 PM 發表

相信你有咁多意見
而給建議要求告 陳巧文 根本無需再多看香港人的意向

我覺得現時好多人都喜歡躲係網上講野
現實?
當然我會做d咩, 係唔駛同你交待啦, 唔好太天真先得架

你叻既, 就提出論點去說服所有人, 支持藏獨有理????

到依家你都未答到我的質疑呀:

你只答過「幻想」2個字, 點說服人呀?




為何香港人要支持藏獨?  (「雪山獅子旗」是代表「支持藏獨」, 是不爭的事實!)

香港人為何要支持中國在西北接壤處 (西藏), 開個大缺口?  讓西方國家可在該地進駐軍隊、步駐導彈, 隨時可攻擊中國?

點解香港人應該支持外國人隨時攻打中國??




另外, 請你解釋埋下列質疑, 以說服香港人:

請你對大家解釋一下, 呢條新聞是真或假

假如閣下無法否定這新聞, 請對大家解釋一下, 達賴為何要收美國ned錢? 用意為何?

請以你的論點, 說服大家:
引用:
這次藏 獨緊急申請的50w:
http://news.sina.com.cn/c/2008-03-30/155315256012.shtml
"2月27日,達賴集團“九.十.三運動”還向“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簡稱NED)緊急申請資金,作為“活動家們應對危險時期的資金”。根據該基金會自身公佈的資料,2002年═2006年該基金會向達賴集團提供了135.77萬美元的專項資金援助。其中,2006年,向“藏婦會”、“九.十.三運動”等組織提供了8.5萬美元資金。"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9 10:32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music3 於 2008-11-9 10:25 PM 發表

事實係在解放軍強大軍事之下﹐全世界無一個國家可
以走去西藏同中共鍊。越國以鄙遠。你都知軍費貴過伊拉克好多啦。

中共最近幾年﹐在外地因為台灣選手身披青天旗﹐而出手
搶旗﹐或者在電玩大會出聲恐嚇。此種行為﹐在國內同胞
視為正義。不過在外人看來﹐十分不恥。台灣人會因為大
陸呢種行為有利統一﹖﹖其實意識型態要先放低﹐
先可以有得傾。唔係台灣俾中國統一﹐先係一個大麻煩的開始。
好似今日西藏﹐除左軍事利益﹐實際利益可能還是負數。

旗號事小﹐以前香港未回歸之前﹐中共的懷柔不是大家相處愉快﹖
有23條無23條根本都唔會影響中國係國家安定。不過好多人都想爭一
口氣﹐係要話﹕呢度我既﹐想點就點。宜家落一個烙印先﹗﹗﹗

其實有解放軍係左近﹐香港點可能走得遠呢﹖﹖﹖..
同意呀

所以我會反對西藏獨立, 即使今日中國邊個當政都好

我諗唔到一個理由說服我去 支持分裂國家領土



引用:
原帖由 TOKYO2004 於 2008-11-10 04:19 PM 發表

SO YOU HATE YOUR MOTHER SO MUCH LA
引用:
原帖由 TOKYO2004 於 2008-11-10 04:39 PM 發表

You sometimes hate your mother dirty height!

You don't know me and you don't know my mother!
引用:
原帖由 TOKYO2004 於 2008-11-10 04:41 PM 發表

You are stipuid.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 is over-power now.
I don't blame you anymore as you have recognised that your mother is a dirty height and you sometime hate her.

請保持克制, 勿刻意令本帖關閉,
我將會作出投訴有關挑釁行為!


多謝合作




引用:
原帖由 kitchai1228 於 2008-11-10 05:01 PM 發表

法律精神理應人人平等
點解唔可以告政府!?
有理據咩人都告得!
我那句說明唔告得?

我係話佢浪費納稅人錢不知所謂!

我呼籲香港政府對佢提出起訴!!

申請法援, 以納稅人的錢  要求政府賠償?

佢在澳運馬術期間, 令馬隻受驚, 影響賽事安全!

示威不在示威區範圍內, 已屬不守法紀!

刻意多番展示「雪山獅子旗」以顯示「支持藏獨」, 有煽動叛亂之嫌!

簡直不知所謂!!

正如長毛違法也要受罰

香港政府應對佢提出起訴!!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11 12:20 AM 編輯 ]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neostar 於 2008-11-10 06:34 PM 發表


幾時ching 定X 左 發Y任何U見 = 支S ar 請指X    +   you too la  



文匯X = 黑字XXX以上 :smi ...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已quote過比你睇, 再quote:
引用:
根據基本法, 所有泛指英女皇的已改為中國政府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下的煽動叛亂罪

    * 《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訂明任何人─
          o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o 發表煽動文字;或
          o 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o 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即屬犯罪。

    *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
          o 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他部分的政府,或依法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o 激起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o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o 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o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o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o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引用:
原帖由 neostar 於 2008-11-10 06:34 PM 發表

this ching may help you ...
已答過, 再quote:

我再講一次, 佢如非申請法援, 浪費以納稅人的錢, 我就唔會咁有大反感!!

請提出你自己論點討論!
引用:
原帖由 music3 於 2008-11-9 08:14 PM 發表
為何利用納稅人的錢, 去攻擊香港政府????
簡直不知所謂!!  浪費納稅人的錢!!!!!

樓主﹐你唔明白香港法律精神﹐唔係話一定企係當權者一面。
西方法律﹐係作為一個當權者同市民的公契。
所以﹐你所以為“利用納稅人的錢, 去攻擊香港政府﹖﹖簡直不知所謂!! ”

其實不知所謂正係你。因為法援處認為有得打﹐就證明陳巧文所講唔係
無論點。你思維係大陸就十分之合適。社會公契﹐正係制衡當權者唔好亂來。
大家想下為何深圳又要因為城規保安用手電拋出引至電單車手死亡﹐
一件小事會引至暴動呢﹖﹖因為市民失去對當權者的信心。
香港幸好有陳巧文
證明當權者都不能逾越社會公契。
。...
『因為法援處認為有得打? 』...佢係符合申請資格, 又有相關的資料提出, 所以通過法緩申請, 看看大陸人都以法援控告香港政府!!

香港人納稅人的錢, 就是被你呢類思想的人, 以納稅人的錢去攻擊政府!

看看大陸人都以法援控告香港政府, 要求來港1年領綜緩!! 其他利用法緩納稅人的錢的例子, 多不勝數!

居港須滿七年 入稟指牴觸基本法  兩新移民婦挑戰綜援規限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376105


看來, 是「你思維係大陸就十分之合適。」吧

我同樣會說, 其實不知所謂正係你。閣下對「因為市民失去對當權者的信心。」失去信心, 是閣下的事, 記住, 這並不代表全部香港市民想法!
引用:
請香港政府引用現有的香港法律「煽動叛亂」罪, 控告陳巧文!
圍擾的場面不乏其他市民激動情緒, 若不及時制止, 極有機會引起其他騷動, 嚴重
防礙「公眾安全」!!
圍擾的場面﹐如果陳巧文要拉﹐就先拉左圍住陳巧文的國內同胞先﹐唔該。
國內同胞真係極有機會引起騷動。
以咩法例去拉其他香港市民?  請指出!

你眼中只見「國內同胞」? 我就見到唔少香港人在錄影中啦

話拉就拉?

看來, 是「你思維係大陸就十分之合適。」吧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10 06:48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tvjuice 於 2008-11-10 04:51 AM 發表
法援係咪最近冇case得閒得滯啫?唔該唔好浪費納稅人啲錢喇,要援都揀啲有真正需要嘅人去援啦!

警方有冇權干與示威行動?你話係「示威」,警察亦可將佢視作企圖擾亂公眾秩序及引起不安,涉及公眾場合嘅治安,警察仲有冇權干與呀?警察要反告佢容乜易。
..
咪係囉



引用:
原帖由 pc321 於 2008-11-9 11:35 PM 發表

看來你還是不明白, 再舉個例子: 不久前的"新移民爭取綜緩案", 那兩個新移民的確加深了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但是他們並沒有煽動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我已講過, 有無煽動, 係要睇舉證, 唔係你或我去定論有或無

相信警方、傳媒當日有大把錄影資料在手



引用:
原帖由 蒲精之精 於 2008-11-10 11:04 PM 發表
如果大家不善忘的話…………………

我本人認為「陳巧文案」同2005年「車輪功案」有幾個共通點!!!!!

1. 「陳巧文」同「車輪功」大家都係在示威及集會,這是《基本法》第27條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

2. 「陳巧文」同「車輪功」大家都係在示威及集會途中被警察拘捕返警署,違反《基本法》第28條保障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

3. 「陳巧文」同「車輪功」大家都係搵資深大律師Paul Harris打官師的!!

4. Paul Harris亦應是以警察的拘捕違反《基本法》第27條及第28條作訴。

而2005年「車輪功案」終審法院是判警察的拘捕是不合法的!!

「陳巧文案」Paul Harris肯接…………!!!

勝算都有8-9成!!!!

..
請大家注意, 由於進入司法程序, 勿討論案情為宜

我只會說, 會否勝訴也要客觀環境舉證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lungkk 於 2008-11-10 11:13 PM 發表

所以話好在香港法律係唔會反對分裂中國
支持中國分裂成100塊都有法律根據 反分裂人士係吹我地唔漲既
看誰會吹漲呢, 看看英國表態?
引用:
原帖由 兵聖 於 2008-11-10 02:11 AM 發表 [url=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79455774&ptid=8486064]
[/url]
英法德改口:西藏屬中國

據「國際先驅導報」8日消息:曾經眾口一聲支持「藏獨」的歐洲國家正在一個個忙不迭地改變口風。繼英國外交大臣文禮彬10月底曾發表一個聲明,澄清立場強調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後,法國和德國亦爭相「擁抱中國」。對此,北京有關專家指出,這些歐洲國家此時集體改口,只是因為金融危機漸漸向歐洲蔓延,他們希望盡快把中國拉到歐洲自救的船上。
正當達賴私人代表到北京與政府進行第8輪談判之際,英國外交大臣文禮彬於10月29日在英國外交部官方網站上發表聲明稱,英國過去的政策是「時代錯誤」。他說,英國「非常肯定地」承認西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歷史上所謂「西藏問題」的形成,是由西方勢力惡意促成的,而英國恰恰是始作俑者之一。2000年,英國在外交和聯邦事務部發表的年度人權報告中指出,「英國是世界上唯一既不承認中國對於西藏的主權,也不承認西藏獨立的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其他一些國家對「藏獨」的態度近來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2007年9月,德國總理梅爾克曾不顧中方多次嚴正交涉,執意在總理府會見達賴。但今年2月,梅爾克在與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通電話時卻突然改口表示:「德國將繼續堅定支持和奉行一個中國政策,不支持『西藏獨立』。」同樣,法國總統沙克吉也不再提起他今夏邀請達賴的承諾。..



引用:
原帖由 lungkk 於 2008-11-10 11:21 PM 發表

係好多西方國家 , 公開支持某地分裂絕對合法 , 香港都係 (未有23條惡法)
香港未有23條

現存香港法例有下列幾項

23條與現有法例, 有咩分別?

請緊記, 政府採取包容、容忍態度, 但政府從沒有表示過, 不會保留追究權利
引用:
23 條原文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現有香港法例:
煽動叛亂

煽惑他人干犯叛逆罪  
(普通法 — 與實質罪行相同:終身監禁)

作出或企圖作出/準備作出/與他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語言文字。  
(第200章第10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

處理煽動刊物(即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第200章第10(1)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刊物須沒收)


管有煽動刊物  
(第200章第10(2)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1年及罰款2,000元,其後定罪監禁2年。刊物須沒收)

郵寄煽動刊物  
(第98章第32條 — 監禁6個月及罰款2萬元)

叛國

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叛逆性質的罪行  
— 以公開的作為表明意圖發動戰爭或鼓動入侵
  (第200章第3條 — 終身監禁)

初步及從犯的罪行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隱匿叛國的罪行  
(知悉有人策劃或作出叛國行為,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向適當當局披露)
  (普通法罪行 — 監禁7年及罰款)

分裂國家

大致為叛逆罪所涵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大致為有關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顛覆

已大致為涉及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竊取國家機密

諜報活動  
(第521章第3及10條 — 監禁14年)

窩藏間諜及其他與諜報有關的罪行  
(第521章第4至8及第10條 —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2年;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3個月及罰款25,000元)

非法披露憑藉其公職身分或透過未經授權披露而取得的資料。  
(第521章第13至20條及第25條 —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萬元;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6個月及罰款5萬元)

沒有保障受保護資料或交回文件。  
(第521章第22及25條 — 監禁3個月及罰款25,000元)

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罪行

《社團條例》已賦權保安局局長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禁止某社團運作。有關社團將成為非法社團,組織或支援非法社團(例如:成為其成員或提供財政資助)則屬罪行。



引用:
原帖由 九龍★皇帝 於 2008-11-10 11:37 PM 發表

殺老豆和老母的人權和法律如何平衡?
人權?

如果又以「人權」玩殘香港, 咁唔該支持人士及政棍, 去英國做以下的事, 成功的話才回來說服香港人吧:

因為玩這「人權」, 令香港的財政負擔加大了多少??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376105&extra=&authorid=2673742&page=5
引用:
請香港的政棍, 唔好再出賣香港人利益!!

香港一向源用英國的法制, 看英國的「移民政策」?

[quote]『
必須證明你無需公共基金的幫助也能承擔他們的生活費用。因此,不一定能為他們申請福利. 並且為他們申請福利甚至可能會影響你本人在該國的滯留資格
引用:
原帖由 zaanse 於 2008-10-30 03:50 PM 發表
[url=viewthread.php?tid=8373035&extra=&authorid=2673742&page=6]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373035&extra=&authorid=2673742&page=6[/url]
絕對同意
1) 從新訂定申請家屬來港的香港人, 必須要「必須證明你無需公共基金的幫助也能承擔他們的生活費用」呢個其實好多外國移民入境的基本要求,andthisappliesto spouse application.  The main applicant (移民國) has toprovideproofthat he/she can shoulder his/her spouse's living expenseswhile inthecountry. Below is an excerpt from the Home Office websiteof UK


Your husband, wife or civil partner may come with youto the United Kingdom, or join you here, if you are aged 18 or over andyou:
  • currently live i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are settled here; or
  • are returning to the United Kingdom with him/her to live here permanently.
He/she must show that:
  • you are legally married to each other or have registered a civil partnership;
  • you are going to live together permanently as man and wife, or as civil partners;
  • you have met each other;
  • you can support yourselves and any dependants without help from public funds;
  • you have adequate accommodation where you and your dependants can live without help from public funds (se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more information on what this means); and
  • he/she is aged 18 or over.
If you have more than one husband or wife, only one of them will be allowed to join you here as your husband or wife. .

http://www.marmarisfinest.com/VisaRequirements.html

How do I qualify to join my husband or wife?
     You must show that:
*   you are legally married to each other
*   your husband or wife is present and settled in the UK
*   you both intend to live together permanently as husband and wife
*   you have met each other
*   
together you can support yourselves and any dependants without help from public funds
*   
youhave adequate accommodation, owned or occupied exclusively by you,where you and your dependants can live without help from public funds


What are public funds?

     The
Immigration Rules require that people who wish to travel to the United Kingdom to settle can be supported and accommodated without claiming certain state benefits. Use the link below to see a list of these:..
英國法例下,

1) 要證明到有足夠的錢養活, 才會批准入境!!

2) 如果無錢而去申請福利, 大有機會比英國趕出英國!!


香港的政棍, 請你地以「人權」、「歧視」理據, 去搞英國的「移民及福利政策」, 大力指責英國違反人權、觸犯歧視!

假如你成功的話, 就以此理據說服香港人!! 以此理據指責香港的「移民及福利政策」是違反人權、觸犯歧視!

否則, 就唔可再搞亂香港! 出賣港人利益!!

否則, 香港人要反的, 第一個就係反「出賣香港人利益」的政棍!!

要解決這「綜援訴訟」, 最簡單的解決辦法是:

1) 從新訂定申請家屬來港的香港人, 必須要「必須證明你無需公共基金的幫助也能承擔他們的生活費用」

2) 源用1999年「基本法」的釋法 或 尋求釋法

香港實在負擔不起、亦無必要負擔這個額外財政包袱!
引用: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譚惠珠在節目中指出當年起草《基本法》的建議書明確指出如果父母雙方都不是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或不是在香港居住和工作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都沒有居港權。

而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在節目亦指出回歸後政府曾修改《入境條例》,並套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原意,
規定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

此舉令香港政府有效控制人口和避免有太多人湧來香港。

可是,2001年終審法院在
「莊豐源案」中的裁定卻打破了這個堡壘,任何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論父母雙方是否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都可以根據《基本法》第24條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quote]


引用:
原帖由 trc 於 2008-11-10 10:35 PM 發表
樓主只想將法律改成一舉雪山獅子旗就要拉
唔俾示威
香港有關的法律存在已久, 唔係邊個隨便可改

閣下如有興趣以身試法, 絕對有你的自由權, 不過後果必須自負而已



引用:
原帖由 lungkk 於 2008-11-10 10:40 PM 發表

樓主根本唔識香港法律如何運作
如果無理據既話, 法援根本唔會接
而家法援接, 即係代表係香港支持分裂中國絕對無犯法
如果係犯法, 呢個討論區大把人比人拉左

所以, 支持分裂中國有理
這單綜援人士爭取領綜援案, 法援都批呀, 都有理據, 對否? 你支持嗎?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376105&extra=&authorid=2673742&page=5

千萬唔好雙重標準呀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蒲精之精 於 2008-11-11 12:02 AM 發表
香港仍遵從普通法制度

其實有冇人兄知道「普通法」制度內有無案例曾有人拎枝「旗仔」被控煽動罪而被成功定罪????

我想黃X龍and鄧X成都唔會敢再走出來玩釋法掛?!
又想玩「反釋法」?

想玩殘香港直到永遠?

看看我的帖的質疑? 香港因為「反釋法」, 令香港財政負擔加大了多少??

香港財政負擔, 代表著納稅人的錢呀!!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8376105&extra=&authorid=2673742&page=1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1-11 12:17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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