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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8-11-9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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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8-11-9 18:38
引用:原帖由 Neo 於 2008-11-9 06:32 PM 發表
任何人只要作出或企圖作出具有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或刊印煽動文字,即觸犯該罪行。
你的簽名檔有無:
o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 呢個八婆唔顧奧運選手安全, 自私精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80809/4/7lxj.html
8月10日 星期日 05:10
捨棄在遙遠的示威區叫喊而執意到會場展示標語的陳巧文,一行動便被現場觀眾罵過不停,粗言穢語此起彼落,但她重申示威是反映對內地人權的關注,奧運賽場是表達意見的適合地點。
陳巧文被保安人員壓住不時慘叫,現場保安又呼喝傳媒讓路,監場的國際馬聯成員亦豎起手指示意一干人等保持肅靜。當時正作賽的澳洲選手Clayton Fredericks賽後表示,陳巧文被抬走時,他有聽到場地傳來嘈雜聲,令馬匹一度出現緊張
觀眾叫罵「叫佢早唞啦!」
有來自觀眾的叫罵聲:「叫佢早唞啦!」、「拉×佢走啦」、「喺度搞搞震」……
陳巧文和曾浚瑛離場後罵聲仍不絕,「睇下佢好似食白粉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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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8-11-9 18:40
引用:原帖由 得棚牙 於 2008-11-9 06:33 PM 發表
法援點可以亂用鮁? 可能又係社民連長毛教佢點利用法援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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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8-11-9 18:42
[按此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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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6:40 PM 發表
錯!
撰文是不會示為煽動,叫口號也不會!
(當年葉劉講嘅)
除非在文章內叫人放炸彈,或叫口號:叫殺死曾x權...........咁就係!
明冇! 民進黨粉絲, 你和蔡英文研究民進黨點翻身啦, 香港法例唔係好需要台獨既朋友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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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8-11-9 18:43
社民連黃毓民熱捧陳巧文搞事,尖叫嚇d馬,影響參賽者、參賽馬匹、1萬觀眾
黃毓民讚陳巧文係未來香港的希望
陳巧文叫人講野之前顧下人感受喎 佢有無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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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8-11-9 18:46
引用:原帖由 古連良 於 2008-11-9 06:43 PM 發表
最討厭就係社民連尼一點 長毛欠政府 160萬唔還, 走去玩每月 4萬蚊 so-called捐贈抗爭基金, 我懷疑又係會計師既陶君行教路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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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8-11-9 18:52
原帖由 qq92209521 於 2008-8-10 12:35 AM 發表
我有朋友就系捉佢保安
佢好鬼串用(中文)話自己唔識聽中文
我朋友話你唔識聽中文但又講中文
正臭八婆
----------------
原帖由 qq92209521 於 2008-8-10 12:56 AM 發表
佢話唔識中文 ?
邊有人信,佢扮晒野又想玩野
奧馬好多保安都係兼職(好多U仔)
同佢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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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08-11-9 18:59
引用: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6:56 PM 發表
玩文字游戲係冇用嘅,事實勝於雄辯,支持閣下去警處舉報!
舉報巧文佢所謂''煽動叛亂''....
閣下自己眼界窄,大驚小怪,明亂濫用法律、法例,這才是濫用司法! 你地民進黨亂打人 [張銘清], 亂破壞地方治安[陳雲林]都視作等閒, 你地台灣玩暴力個套唔岩香港法治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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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8-11-9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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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巧文唔好去美國搞事阿,民主國家的利益受損,都唔會同你客氣,一下就將你掉去關他那麼秘密審訊,嚴刑逼供,管你乜民主、司法程序,國安法大晒
美國一年都唔知竊聽幾多電話,監視幾多電腦,監視幾近多人.......
某程度上,佢同"活塞男"無乜分別.
兩者都係係唔適當的場地做唔適當0既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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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8-11-9 19:12
期間陳巧文不時尖叫,其友人則高呼被打,後排觀眾開始鼓譟,五號參賽馬匹走近南看台時被嚇至「向後彈起」,事件影響觀眾欣賞賽事足足逾廿分鐘,
去英國讀書既錢都係香港納稅人錢, 港大用既錢又係香港納稅人錢,, 出件自私自利, 愛出風頭的港女, 仲要寸到扮唔識聽中文, 玩奧馬的保安 fx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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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08-11-9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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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8-11-9 19:28
引用: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26 PM 發表
咁點解你唔去報警?
另外:
(我是支持台灣正名獨立的,使用泛綠旗有何不何?) 反分裂法是全國性法律, 包香港特別行政區, 你已犯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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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08-11-9 19:37
引用:原帖由 Neo 於 2008-11-9 07:33 PM 發表
今日開帖, 是看看網友對這事的睇法
你的言論:
香港政府對呢類人士「容忍」, 就會被你說成「警方、政府無能」
假如香港政府有所行動, 就會說成「打擊言論自由」
你講晒啦? 難以說服人吧!
請緊記, ... 請政府用公安條例郁她
或者用以下條例郁佢
煽動叛亂
煽惑他人干犯叛逆罪
(普通法 — 與實質罪行相同:終身監禁)
作出或企圖作出/準備作出/與他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語言文字。
(第200章第10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
叛國
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分裂國家
大致為叛逆罪所涵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大致為有關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顛覆
已大致為涉及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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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08-11-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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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帖由 美麗島島主 於 2008-11-9 07:42 PM 發表
民主!就是要有''合法''顛覆國家的自由...
(黑人奧巴馬7日前,用選票顛覆了現政府...)
人權!就是要有''合法 ''分裂國家的自由....
(黑山、科索沃、東帝汶.........使用公決權,分裂了國家......) 那你去分裂台南好了 快、快、快 !
中共可即時打入台灣, 捍衛國土完整
美國的政策是衆所周知的,包潤石指出,美國堅守「一個中國」的政策,不支持台灣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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