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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ool0tea 於 2008-11-20 12:39 AM 發表

要香港人清醒, 只有一個方法, 就係身受其害. 單係係度講, 其實作用不大.
除非你願意挺身而出, 用各種途徑去話俾全香港人知個事實係點, 但係冇人會咁做, otherwise 唔使係討論區講, 大家都係貪唔使公開身份先會講 ...
因為有這個想法既呢班人的 STAKE PARTY身份不明顯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0-24 04:38 PM 發表
**此帖資料 歡迎轉載**



這單內地人綜緩案件, 到底是誰埋下的炸彈?

突然有感而發, 香港, 在一班政棍亂港下, 還有得救嗎?

08年金融海嘯, 全球勢必進入經濟大衰退, 對香港的衝擊將會幾大? 香港唯 ...
以度既人作出好多指控﹐但係無咩理據。

其實係施政報告同財政預算通過下﹐香港政府係需要為香港既處境負上全責。

再講﹐樓主好多指控係吾成立。

一﹐樓主話民主派令到大批大陸人湧入香港。 以個講法根本吾成立。 大陸人黎香
港係需要申請單程證﹐而每日批出既單程證只有150個﹐所以大陸人係無可能大批湧
入香港。現時每日申請單程證既人數更係少個每日上限。 香港有大量大陸人既主要
原因係自由行。

二﹐莊豐源案同內地孕婦來港產子根本係兩回事。 莊豐源案係講內地港人所生既自
子女。內地孕婦來港所生既子女既港人身份根本無任何爭論空間﹐亦吾係當日釋法
範圍。基本法清楚寫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定義為:

   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3. 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4.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
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5.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
一周歲的子女;
   6. 第(一)至(五)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
的人。

內地孕婦可以自由地進入香港產子係因為自由行。

三﹐將政府提出同執行既母語教學責任交比民主派係吾合理。

四﹐ 樓主話"沒有資料證據證明「胡佳收美國國會基金NED錢, 及其去信德國政府要
求德國干預中國內政」的指控是虛構"

一個人需要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辜? 以個就係反對23條既理由。

其實樓主既指控係有好多主觀成份。

最好笑係同樓主政見相反既就被標籤為亂港。 樓主﹐你當你自己係邊個啊?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0-24 04:38 PM 發表
**此帖資料 歡迎轉載**



這單內地人綜緩案件, 到底是誰埋下的炸彈?

突然有感而發, 香港, 在一班政棍亂港下, 還有得救嗎?

08年金融海嘯, 全球勢必進入經濟大衰退, 對香港的衝擊將會幾大? 香港唯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14條,有關「任何人...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
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

人大常委係政治機關而吾係「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 所以人大解釋係違反國際法。

歐洲法院可以有最終釋法權﹐係因為歐洲法院係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




泛民及部份社福界:陳日君、民主黨、大狀黨、71 民陣召集人孔令瑜 (陶君行太太)、李卓人、長毛、何喜華....等等。他們用公帑助非港人兒子莊豐源爭取成合法港人勝訴案例便奠定了今天大陸孕婦湧港產子的場面。

如果說,全球人權最佳的地點是那裡?香港是第二,沒有地方可說是第一了,連無香港身分證的內地孕婦都悉心照顧。聯合國應該頒發一個全球最佳人權獎給香港。可是,人權不能吃飯,濫用人權更會剝削最有需要的一群人,本地孕婦便是一個活生生的好例子。

男童莊豐源於1997年9月29日於香港出生,父母不是香港居民。他們來港探親時生下兒子,入境處根據《入境條例》,把莊豐源遣返內地。莊豐源的祖父在社工、律師協助下提出訴訟,要求法院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廿四條內香港永久性居民類別中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栽定莊豐源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由於這個莊豐源案,令沒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後,其子女擁有香港居留權。內地孕婦在香港生子,不會受內地計劃生育的「一孩政策」的限制。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釋法。該釋法倒數第二段指出:「本解釋所闡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其他各項」


基本法第145 條寫明全國人大對基本法有解釋權, 人大釋法無含糊

一國之內存在兩制,常委會在不同制度下依照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的解釋在特區是具有約束力的,並且是特區制度的一部分。

基本法第廿四條(一)雖是指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但這“中國公民”,當連接(四)和(五),明顯的是指香港居民;“中國公民”是指香港居民既“中國公民”,這就是立法者原意.

但官卻指衹要是“中國公民”,不需是香港居民.

24(3)充分說明了血緣法(父母的居港權)和國籍必須同時存在,才能有居港權.如果佢不曾在港居住七年,佢地在香港以外出生既下一代,有可能得不到居港權.

24(5)更是充分說明了血緣法.

24(2)和(4),基本上是指在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既人可獲居港權.但現時既家傭不被包括.

________

入境處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附表1第2(a)段的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若要成為永久性居民,則在其出生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母的任何一方必須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入境處認為莊豐源父母沒有香港居留權,必須把莊豐源遣返回內地。




[隱藏]
引用:
1997年 6 月底立法局裡,香港民主黨某人提出聘有20人以上的公司,改變股權或營運地都要經勞方同意,幸而被臨時立法會於7月2日取消,否則香港經濟將大禍臨頭。
民主黨掛著民主面具, 比現時的中國共產黨更共產, 如
聘有20人以上的公司,改變股權或營運地都要經勞方同意的話, 這還不如聘有 20人以上的公司要聘 1位民主黨黨書記入該公司監察? 這樣做像不像 20年前的國企?

民主黨竟然想引入在歐美已證明失敗的工會制度入特區, 將香港拼搏的成功之本摒棄, 引入福利主義國家的玩意, 但問題係香港行緊的是低稅制, 香港又點可以玩高稅制國家的玩意呢!

_______

全國政協委員、特區800 人選舉委員會成員的胡應湘在 04年曾說 :

香港若貿然實行“巴黎公社式”民主,結果可能選出一些無事生非的政棍、工棍,“口口聲聲為選民爭取免費的早、午、晚餐,結果是將香港成功因素破壞”。

他表示,香港經濟脆弱...非洲等國空有民主卻無法治,結果民不聊生。(編者按 : 肯雅、津巴布韋)

原本支持香港儘快普選,但1997年6 月底立法局的一幕令他改觀。當年香港民主黨某人提出聘有20人以上的公司,改變股權或營運地都要經勞方同意,幸而被臨時立法會於7月2日取消,否則香港經濟將大禍臨頭。例如去年SARS肆虐令“國泰航空”要停飛大批航機,於是公司決定員工放無薪假,“如果條例通過,機師工會就開心了。但美國泛美航空公司就是被工會拖垮的,最終破產”。」

當時有學生問,如果你是特首如何帶領香港從谷底反彈?

胡應湘答,會做三件事:首先改革“僵化到離譜”的公務員體制;第二,告訴天天反政府的“亂港派”人士,“你死定啦”;第三是擴展土地,在郊野公園、耕地上想辦法。因為1098平方公里的香港,現在只發展了180 平方公里而已。


[ 本帖最後由 High翻天 於 2008-11-20 04:26 A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no.1 於 2008-11-2 03:42 PM 發表

教棍張文光、司徒華既同黨李柱銘當年點講
[quote]策發會委員李柱銘認為,內地孕婦來港產子,長遠來說,可補充本港年輕人口的需求,有助紓緩本地人口老化問題,因此不贊成採取嚴厲措施將內地孕婦拒諸門外

這班死仆街張文光、司徒華、李柱銘延續英犬彭定康的炷港大計

彭定康任內主動提出 :

1. 內地來港人數每日由 75人加到150人
2. 來港一年可咬綜援, 後來被董建華廢掉

有 5個客俾學校




另一單 : 有 4個客俾學校 仲有潛質生多 3, 4件

. [/quote]
彭定康任內主動提出 :

1. 內地來港人數每日由 75人加到150人
2. 來港一年可咬綜援, 後來被董建華廢掉

97前最後一任港督用政客而唔係用慣常用的外交官是有其背後意義的英國臨走先來開發大嶼山也有增加土地供應的背後意義,為其後的樓市大跌埋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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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藏]
每個人吾同政見係無問題﹐吾同人對於咩對香港有利亦有吾同意見。

但請樓主吾好將同你吾同政見既人定為邪惡。

甘同基督教福音派將所有吾信耶穌既人視為壞人﹐回教原教主義者將所有吾信回教
既人視為魔鬼有咩分別?

你可能吾認同其他人既政見﹐但係吾代表其他人既動機係亂港!



成件事好清楚, 就係政棍亂港

在《基本法》中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內的24 條,第二、三款寫了《聯》第十四章那些人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容。另一部份也寫,若持有效證件入港,在港居住七年的非中國公民,也享有居留權。於是,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的第l 、2 、3 及4款,即是《聯》的第十四章的頭一段。

草擬基本法的時候,我們是用《基本法》的第二十二加上二十四條將《聯》的十四章落實。

終審庭只按字面解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

吳嘉玲案是處理在內地出生的孩子非法來港的問題,涉及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

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當終審庭法官審理涉及與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案件時,若這條文的解釋影響法庭的裁判,法庭就應先問人大常委,由常委作解釋,然後才判案。但在特區內部高度自治範圍那些條文中,法官就不需要做這些步驟,終審庭就可自行解釋,我們終審庭的法官審理「吳嘉玲」等案時,便用普通法「司法解釋權」去解釋《基本法》。終審法官認為第二十四條不是寫在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及特區關係」中,於是他們便不需要問人大常委,就字面解釋這一個條文。

在吳嘉玲等案中,終審庭判了三千多位孩子,他們雖然偷渡入港或者逾期居留,他們出生時,他們的父或母亦未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但仍判他們有居留權。而特區政府按這判決推算,算出有超過160萬人擁有居留權可以來港,香港特區政府便在1999年6月要求人大釋法,說明這些孩子,由於沒有單程証和依每天 150 人的配額正式入港,或者出生時父或母親並非是香港永久居民,就沒有居留權。

廿四條立法原意相當清晰

但那次釋法,留了一條尾巴,在處理「吳嘉玲案」時,人大常委會是對基本法第廿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作出解釋,跟著的「莊豐源案」郤屬廿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涉及雙程証母親在港產子的居留權問題。

其實早在1996年8月1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籌備委員會就解釋了誰有居留權。其中訂明了《基本法》廿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下什麼人沒有資格取得居港權: 「基本法第廿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是指父母雙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臨時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間所生的子女」。因此,他們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必已有居留權,

但香港法庭仍照第廿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字面解釋,在「莊豐源案」中,孩子父母親在他出生時並沒有香港居留權,但他母親入了香港並產下孩子,就給了孩子居有要留權。1999年6 月為吳嘉玲等案釋法時,香港政府沒有要求解釋第廿四條二款一項:小孩在港出生的部份,但在人大常委的解釋中我們指出7籌備委員會的聲明是反映 立法原意。雖然如此,他們卻受「莊豐源案」案例保護之下,獲取居留權。其實《基這~本法》是不容許他們有居留權,在1996 年8 月10 日時,己說明他們沒有居留權。

人大沒有專項為第廿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作出專題的解釋,法庭亦不要跟隨1996年籌委會的決定,如此,就給了這些孩子居留權。
要解決內地孕婦來港產子事件,中央只會「釋法」,而不會修改基本法。因原意已在1996年時表明。若再修改也只會按1996年籌委會的聲明內容修改。若要修改基本法,只能在每年三月開人大大會時才可以修改;而解釋《基本法》常委則可在每年的二、四、六、八、十和十二月開會時解釋。要根治這問題,就是用「釋法」。因立法原意已寫明,所以,持雙程證來港孕婦所誕下的子女,是沒有居港權的。暫時我們仍沒有依《基本法》辦事。

為何香港的中國公民可擁有雙重國籍?

「中國公民」普遍指的是在中國土地出生的人士。但如果我移民到加拿大並獲得護照,返港後是否仍是中國公民並獲得香港身份証?
因為很多香港人的家庭成員分散在世界不同的地方;加上香港人是「那兒有水,便到那兒去」的城市遊牧民族。在起草《基本法》時,中央收集各方面意見後,特地為香港做了一個安排,來處理有關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問題:參與居英權者,中國政府不承認該些人士為英國公民,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以使用外國護照到其他國家旅行(我們視之為旅行證件)。但在香港及內地沒有該簽發國的領使保護。若需要放棄中國公民身份,便須通知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即是:若你不主動聲明你是外國公民,你便保存「中國公民」身份,可以繼續持有香港身份証,然後申請回鄉証。

香港的中國公民同時可以有香港特區護照、身份証、回鄉証,以及外國的護照。這是對香港特別的安排,除了澳門的中國公民,全中國都沒有這特別安排。



「立法原意」觀念虛無,法律若需依立法原意作解釋,大眾將難以對法律條文作合理期望,而且美國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中已判定釋法者不可能知道所謂的「立法原意」,所以不應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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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保護證人組 於 2008-11-20 01:50 PM 發表
成件事好清楚, 就係政棍亂港

在《基本法》中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內的24 條,第二、三款寫了《聯》第十四章那些人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容。另一部份也寫,若持有效證件入港,在港居住七年的非中國 ...
引用:
原帖由 High翻天 於 2008-11-20 06:02 AM 發表

彭定康任內主動提出 :

1. 內地來港人數每日由 75人加到150人
2. 來港一年可咬綜援, 後來被董建華廢掉

97前最後一任港督用政客而唔係用慣常用的外交官是有其背後意義的英國臨走先來開發大嶼山也有增加土地供應的背後意義,為其後的樓市大跌埋下伏筆。
...
無錯, 亦相信那網友引用「維基」資料時, 對事件一知半解


1) 政棍彭定康突然主動 加大一倍來港名額
首先彭定康任內主動提出 內地來港人數每日由 75人加到150人, 香港回歸11年, 至今香港已有60萬大陸人湧來港! (#11有提到這點)



2) 香港政府一直致力  保護香港人利益 提請人大釋法

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就「吳嘉玲案」宣判,指出所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均可行使居港權!!!

1999年6月26日,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聯同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

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指出只有香港人在內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非婚生子女[來源請求]及出生時父或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則沒有居港權,而使有權來香港的人數減至20萬[來源請求]。

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於1999年7月向立法會預告[30],將就入境條例提出修訂,內容如下:
    * 改變有關非婚生子女之條文,使非婚生子女同樣核實為香港永久居民
    * 依據人大釋法,規定只有在出生時父或母為永久居民,方可依基本法第24條第二款第3項核實為香港永久居民
* 「居留權」一詞於1987年7月1日才被立法,在此並無人在1987年前已經得到居港權或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因此造成1987年前香港以外出生而父母為「香港人」的人士反而不能成為香港永久居民,明顯過於嚴厲;在此造成過去立法的失誤,給予糾正。

因此及時阻止大量大陸人湧入香港



3) 政棍出現, 禍港擾民:

就在此時, 有政棍提出指控 (回應網友):

「人大常委」是政治機關, 而不是「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 因此指控「人大釋法」是違反「違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14條  (參予指控包括: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香港人權監察、及香港民主黨等。)



4) 劉港榕案

1999年2月,入境處決定驅逐劉港榕案, 終審法院最終的判決為[33]:

    * 一致承認人大對基本法的解釋
    * 大比數決定確定驅逐令合法,並解除人身保護令狀



5) 又有政棍出現, 禍港擾民:

此時, 又有政客指控出現:

a) 在甘浩望神父支持下衝擊政府總部
b) # 湯家驊引用《論立法解釋》[19]「筆者認為不能公開允許和提倡以解釋法律來代替修改法律,否則會對法制的權威和統一產生不利影響。」[20]



6) 2001年莊豐源案

2001年終審法院在「莊豐源案」中的裁定卻打破了這個堡壘,任何中國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論父母雙方是否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都可以根據《基本法》第24條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7) 要救香港的解決辦法:

梁愛詩提出過: 香港政府可要求終審法院就「莊豐源案」提出翻案、修改《基本法》或再次尋求人大釋法

令父母或其中一方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國公民,其在香港出生的子女才可享有居港權。


由此數字可見, 自2001年莊豐源案判決後, 內地孕婦湧來港產子人數, 以陪計急升!!




8) 可恨在此段期間, 又有政棍不斷煽動香港人「反釋法」:


a) 人大釋法合憲合法, 拒絕承認「釋法」, 與拒絕承認《基本法》無異, 亦與拒絕承認香港已回歸中國無異 ( 第#1帖、#153)

b) 反對釋法, 無異於拒絕承認《基本法 》, 及拒絕承認香港已回歸中國的事實, 推翻香港「法治精神」! (#155、#158)

c) 回應上列第(3)點:

明顯有網友, 完全唔了解「人大的立法解釋權」和「法院的司法解釋權」兩者之間的區別!!

大家謹記, 中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 因此, 地方的權力都是來自於中央的授權, 是《基本法》第二條規定, 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本法規定, 實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的第四章指出「香港的政治體制」, 分為六節,  分別是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人員。香港的政治體制是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規定的

根據《基本法》, 「人大常委會釋法」是最高權力的「政治體制」, 香港的「司法機關」亦是「政治體制」之一

「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法律地位  高於「特區法院的司法解釋」, 奠定了特區各級法院必須遵從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 特區法院的司法解釋權則源於《基本法》第158條, 是地方司法機關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行使的權力。

因此, 在法理上, 人大立法解釋的法律地位高於司法解釋, 而且是權威性並具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據。 不單釋法合法合憲, 且更可主動提出釋法!!

人大亦在此激烈爭吵期間, 曾就有關問題作出詳細解釋

政棍在第(3)點的「字面義」的攻擊「人大釋法」, 也就隨之不攻自破!


9) 對於胡佳的問題 (#153):

資料出於ned官方網站:
http://www.ned.org/grants/06programs/grants-asia06.html#china
$179,113*


10) 母語教學, 誰是始作俑者? (#147)
張文光指出: 我所代表的教協會,針對上述情況,提出「母語約章」計劃,讓學校根據專業自決,而不是政府強制的原則,一齊轉用母語教學。

教協會 呼籲學校齊心協力「掃除推行母語教學的阻礙」!! 教協報338期 97.4.7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2-14 05:09 PM 編輯 ]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dogdogchi 於 2008-11-20 05:48 PM 發表


呢點可能係建基於有關的法律已經立左百幾年,咁就無可能知道《立法原意》,但基本法起草委員會o的人o係晒度,咁都無可能知道《立法原意》?

如果你搵到個case 係《立法原意不應影響法官判案》,咁o米你o岩

「立法原意」觀念虛無?你似乎對立法會班議員唔係咁尊重喎?

...
英國法制 與美國法制 是不同的, 因此無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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