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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殘劍~ 於 2008-10-31 05:27 PM 發表
5. 23條的問題在於內容條款定義模糊 , 若再出現人大釋法之類的情況 , 香港便正式淪陷 .

根本就沒有煽動叛亂、接收外國煽動勢力支助 , 又何來需要立23條 ? 23條不過是中共用之打擊異見的工具 .

沒有証據証明「胡佳收美國國會基金NED錢, 及其去信德國政府要求德國干預中國內政」的指控是虛構 , 也有否証據証明胡佳真的有這樣做 ?

荒謬至極 , 就是國家利益大於一切 , 幻想反華陰謀的腦袋又活動起來 ?
...
1) 若再出現人大釋法之類的情況 , 香港便正式淪陷 ?

人大釋法合憲合法, 拒絕承認「釋法」, 與拒絕承認《基本法》無異, 亦與拒絕承認香港已回歸中國無異




2) 請提供證明下列資料全屬虛構, 以釋他人疑惑

請留意當中「NED(美國國家民 主基金會)」的對中國事務性質, 及與美國CIA的關係

我的理據是:
引用:
你係假定被捉的人, 係無罪無收外國勢力錢, 所以你認為大陸亂捉人, 對大陸法制無信心

我係懷疑被捉的人, 係有罪有收外國勢力錢, 所以我對於一般人「認為大陸亂捉人, 對大陸法制無信心」, 係有保留

在大家都無資料證據底下, 以這理據去反23條, 我認為不足夠

香港市民若沒有叛亂的意圖, 接收外國煽動勢力錢, 根本無需驚恐「23條」,  無必要再次成為政棍的「政治籌碼」
引用:
[轉載]
http://209.85.175.104/search?q=cache:vsC6UcA1SjQJ:bbs.anjia.com/TopicOther.asp?t=5&BoardID=4&id=200022+NED+胡佳&hl=zh-TW&ct=clnk&cd=3&gl=hk


[url=http://209.85.175.104/search?q=cache:VsNWyFivaSsJ:www.aizhi.net/Soft_Down.asp?Ur ... unseling+Center&;hl=zh-TW&ct=clnk&cd=8&gl=hk]http://209.85.175.104/search?q=cache:VsNWyFivaSsJ:www.aizhi.net/Soft_Down.asp?Ur ... unseling+Center&;hl=zh-TW&ct=clnk&cd=8&gl=hk[/url]

Beijing Zhiaixing Information Counseling Center (Former Beijing Aizhixing Health Education Institute)


軒    胡佳拿了CIA的錢
Beijing Zhiaixing Information Counseling Center是胡 佳創辦的組織
2006年NED(美國國家民 主基金會)給了胡 佳十八萬美金,還有什麼好說的?

http://www.ned.org/grants/06programs/grants-asia06.html#china

Beijing Zhiaixing Information Counseling Center
$179,113*
To operate a diverse program promoting accountability and human rights. The
work of the Institute will include legal aid, investigative reporting,
activist training, and human rights documentation related to HIV/AIDS and
other public health threats.

ned和cia的關係請見:
http://www.informationclearinghouse.info/article4332.htm

ned主管藏 獨(今年藏 獨得活動經費就是ned特撥的50w),疆 獨,f l g和海內外民 主人士的撥款。據說論壇上發帖也能掙錢。辦活動要打報告申請,和做科研一樣。

這次藏 獨緊急申請的50w:
http://news.sina.com.cn/c/2008-03-30/155315256012.shtml
"2月27日,達 賴集團“九.十.三運動”還向“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簡稱NED)緊急申請資金,作為“活動家們應對危險時期的資金”。根據該基金會自身公佈的資料,2002年═2006年該基金會向達 賴集團提供了135.77萬美元的專項資金援助。其中,2006年,向“藏婦會”、“九.十.三運動”等組織提供了8.5萬美元資金。"
引用:
[轉載自“博聞社”]
http://www.bowenpress.com/cn/2007/china/584_1.shtml

   尊敬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總理
   
   安哥拉‧默克爾女士:
   Sehr verehrte Frau Bundeskanzlerin Angela Merkel,
   
   作為一名中國公民和虔誠的佛教徒,我非常感激您和貴國政府對和平主義者達賴喇嘛的支持。
   
   als Bürger Chinas und als treugläubiger Buddhist möchte ich Ihnen und der Regierung Ihres geschätzten Landes sehr herzlich für Ihre Unterstützung des Dalai Lama, eines Pazifisten, danken.
   
   中國是國際上人權狀況最惡劣的國家之一,聯邦德國對推動改進中國人權狀況非常重視。我認識貴國政府在北京的人權官員舒海雲女士,她及她所在的機構對 中國人權捍衛者非常關注並給予了許多幫助。最近獲悉中國政府因對您會見達賴喇嘛一事不滿,而取消兩項中德間的政府活動,其中包括中德人權對話。這令人非常 遺憾,但我們認為您會見達賴喇嘛已經是一項最有價值的人權表達。
   
   China ist eines der Länder mit der schlimmsten Menschenrechtssituation, und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ist die Verbesserung der Menschenrechtssituation in China sehr wichtig. Ich kenne die für Menschenrechtsfragen zuständige Frau Shu Haiyun (Ingrid Jung), die als Beamtin Ihrer geschätzten Regierung in Peking tätig ist. Sie und die Regierungseinrichtung, in der sie arbeitet, nehmen tiefen Anteil an dem Schutz der Menschenrechte in China, und Sie haben in dieser Hinsicht auch große Hilfe geleistet. In letzter Zeit wurde bekannt, dass die chinesische Regierung unzufrieden darüber war, dass Sie den Dalai Lama trafen, und dass sie aus diesem Grunde zwei geplante Veranstaltungen zwischen den beiden Regierungen, einschließlich eines Treffens im Rahmen des deutsch-chinesischen Menschenrechtsdialoges, absagte. Das ist sehr bedauerlich. Trotzdem denken wir, dass Ihr Treffen mit dem Dalai Lama für die Menschenrechte ein Zeichen von größter Bedeutung gesetzt hat.
   達賴喇嘛是世界廣受尊敬的宗教領袖,也是我們中國佛教徒最敬仰的老師之一。儘管中國政府用近50年的時間詆毀達賴喇嘛,但我確信,迎接達賴喇嘛回中 國的意願,不僅僅包含在600萬國內藏人心中,也包含在幾億中國佛教信徒和其他公眾當中。這遠遠超過7000多萬中共黨員的意願。
   Der Dalai Lama ist ein auf der ganzen Welt verehrtes religiöses Oberhaupt. Er ist auch unter uns chinesischen Buddhisten ein tief verehrter und geachteter religiöser Lehrer. Obwohl die chinesische Regierung über beinahe fünfzig Jahre hin versucht hat, den Dalai Lama zu verleumden, bin ich doch ganz sicher, dass nicht nur die 6 Millionen Tibeter im chinesischen Teil von Tibet, sondern auch viele hundert Millionen chinesischer buddhistischer und anderer chinesischer Bürger die Rückkehr des Dalai Lama nach Tibet willkommen heißen würden. Das sind viel mehr Menschen, als die Kommunistische Partei Chinas Mitglieder hat.
   在我的國家,執政黨是用謊言、恐怖和暴力來維持統治,像您曾經生活過的民主德國那樣。所以在中國國內敢於公開表達對達賴喇嘛支持的人還很少。中共十 七大召開,當局對民眾的鎮壓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峰。我和妻子也被非法限制離境,並被拘禁在北京家裏5個月了。而北京是明年要舉辦奧運會的城市。但我們還是幸 運的,比那些遠在青藏高原的藏族佛教信徒要幸運得多。他們如果公開表達對達賴喇嘛的尊敬,就會被威脅、壓制、毆打,大部分人被投入監獄。達賴喇嘛曾經選定 的班禪喇嘛,年幼時就成為宗教政治犯,現在依然不知下落。佛教是和平的宗教,達賴喇嘛是和平與和解的宣導者,所以受到壓迫的藏民族以非暴力的方式生存著, 努力爭取尊嚴和自由。
    In meinem Land hält sich die regierende Partei mit Lügen, Terror und Gewalt an der Macht, ähnlich wie in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 in der Sie früher lebten. Deshalb wagen es nur wenige innerhalb Chinas, ihre Unterstützung für den Dalai Lama zum Ausdruck zu bringen. Die Veranstaltung des Siebzehnten Parteikongresses hat zu einer neuen Welle der Repression gegen die Bevölkerung geführt. Meine Frau und ich werden illegal daran gehindert, das Land zu verlassen, und wir sind außerdem seit fünf Monaten auch in unserer Wohnung festgehalten worden. Und in Beijing werden im nächsten Jahr die Olympischen Spiele stattfinden! Dabei haben wir noch Glück, viel mehr Glück als die tibetischen Buddhisten in den Hochebenen von Tibet und [der Provinz] Qinghai. Wenn sie öffentlich ihre Verehrung für den Dalai Lama zum Ausdruck bringen, werden sie bedroht, unterdrückt, geschlagen und zum Großteil auch noch ins Gefängnis geworfen. Der vom Dalai Lama auserwählte Panchen Lama wurde in jungen Jahren schon zum politischen Verbrecher gemacht und bis heute ist nichts über seinen Verbleib bekannt. Der Buddhismus ist eine friedliche Religion und der Dalai Lama ist ein Advokat für Frieden und Versöhnung, deshalb versuchen die unterdrückten Tibeter, ohne Gewalt ein Leben in Würde und Freiheit zu erringen.
   正如達賴喇嘛宣導的,西藏及大藏區屬於中國,但這塊土地首先屬於藏民族。只有達賴喇嘛回來,才能保護好藏區的自然、文化和信仰,而這些在過去50 年中已經受到了極大的破壞。只有達賴喇嘛回來,才能帶來藏族和漢族的民族和解。現在中國信仰藏傳佛教的漢族人越來越多,我妻子曾金燕也是達賴喇嘛的信徒, 她曾經前往印度拜見尊敬的達賴喇嘛。越來越多的漢族人熱切地期望達賴喇嘛回到中國。
   Gerade wie es vom Dalai Lama vertreten wird, gehören Tibet und die größere Region der tibetischen Bezirke [in umliegenden chinesischen Provinzen] zu China, aber dieses Land gehört doch zuerst einmal der tibetischen Volksgruppe. Erst wenn der Dalai Lama zurückkehrt, können die Natur, die Kultur und der Glaube der Tibeter, die in den zurückliegenden 50 Jahren in großem Ausmaß der Zerstörung ausgesetzt waren, wirkungsvoll geschützt werden. Erst wenn der Dalai Lama zurückkehrt, kann eine Aussöhnung zwischen der tibetischen und der Han-Nationalität versucht werden. Die Zahl der der tibetischen Glaubensrichtung des Buddhismus zugehörigen Han-Chinesen nimmt fortwährend, zu; meine Frau ist auch eine Anhängerin des Dalai Lama und sie hat einmal die Reise nach Indien gemacht, um den verehrten Dalai Lama mit eigenen Augen zu sehen. Immer mehr Han-Chinesen hoffen inständig darauf, dass der Dalai Lama nach China zurückkehre.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0-31 10:22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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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殘劍~ 於 2008-10-31 05:27 PM 發表
...2. 反對釋法非常有理 , 理據在於一國兩制 , 香港司法制度的最後裁判權是在終審法院 , 卻因為人大釋法而改變裁判結果 , 這形同將最後裁判權交到北京手中 , 與一國一制無疑 .



15. 人大釋法的問題在於 , 香港不認為需要釋法時 , 人大竟然主動釋法 , 而根據基本法158條指出 :

"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 , 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 , 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

終審法院根本沒有 "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 . 人大自動解釋基本法的做法是違反基本法 .

若只有自法治之名而無自治之實 , 不斷強調中央這裡有權 , 那裡有權 , 還說什麼一國兩制 , 讓臺灣人看清中共的真面目吧 .

16. "遵循先例" 的原則是基於案件先例的客觀條件是否有所改變 , 先例變得不合理時 , 法院可以改變或者推翻先例 . 同時 , "遵循先例" 的原則也要看法院上級和下級之分 , 像終審法院與終審法院的案例 , 便不一定 "遵循先例" 原則的限制 .

你提出的「 香港不認為需要釋法時 , 人大竟然主動釋法, .... 人大自動解釋基本法的做法是違反基本法 . 」..................是非常錯誤的

反對釋法, 無異於拒絕承認《基本法 》, 及拒絕承認香港已回歸中國的事實, 推翻香港「法治精神」!



香港特區法院並無《基本法》的解釋所有權﹐而全國人大常委則擁有基本法所有條文的解釋所有權﹐包括所有條文的最終解釋權。


早在1999年第一次釋法後﹐終審庭在「劉港榕案」中的判詞已印證這點 , 及已承認人大釋法為合法合憲行為
This argument cannot be accepted. It is clear that the Standing Committee has the power to make the Interpretation. This power originates from Article 67(4)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and is contained in Article 158(1) of the Basic Law itself. T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Law conferred by Article 158(1) is in general and unqualified terms.
此法理論述是不能接受的。全國人大常委擁有進行釋法的權力是非常清晰。這權力源自中國憲法第67條第4款而又包含在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款之內。第158條第一款中賦予的基本法解釋權﹐這項權力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第323頁B)。

因此, 你提出的「先例變得不合理時」, 並不適合, 不論何時, 香港終審法院無權推翻《基本法》的法律效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基本法解釋所有權

第158條第1款: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T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is Law shall be vested i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亦即全國人大常委擁有整部基本法的解釋所有權﹐ 即是全國人大常委可以對基本法所有條文作出解釋﹐而且可以直接主動作出解釋。


正因如此﹐終審庭在<劉港榕案>判詞中﹐對於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是作出以下判決﹕
Article 67(4)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confers o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the function and power to interpret laws. This power includes the Basic Law which is a national law. The Basic Law itself provides in Article 158(1) that the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is Law shall be vested i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中國憲法第67條第4款賦予全國人大常委解釋法律的權力﹐此[解釋]權力包括作為中國全國性法律的基本法﹐基本法本身也在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指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基本法第158條第2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條文是非常清晰的﹐全國人大常委授權予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的確﹐這個自行解釋是完全的授權﹐ 即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遇到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可以自行解釋﹐而不需提請人大釋法。

然而﹐我們要清楚知道﹐特區各級法院只擁有「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的自行解釋權﹐特區各級法院雖同時擁有「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外的條款」的自行解釋權﹐ 不過特區各級法院並沒有「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外的條款」的最終解釋權﹐所以特區各級法院並無基本法的解釋所有權。

同時﹐雖然全國人大常委在授權香港特區法院擁有「基本法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的自行解釋權﹐條文中並無說到全國人大常委在授權後﹐便沒有了「基本法中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的解釋權。


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的條文﹐正正引證了香港特區法院並無沒有「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外的條款」的最終解釋權﹐而我們需要知道「在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the courts of the Region shall, before making their final judgments which are not appealable, seek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from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rough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Region」。

換言之﹐「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當中的「應」是必須(shall)﹐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需在終局判決前提請人大釋法是憲制責任﹐而終審法院並無在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權力。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0-31 10:10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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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殘劍~ 於 2008-10-31 11:31 PM 發表


1. 我沒有說人大釋法違憲違法 , 而是人大主動釋法才是否違憲違法 .

...
引用:
原帖由 ~殘劍~ 於 2008-11-1 12:06 AM 發表


在搬出一堆罪名之前 , 請看清楚我說的是什麼 , 我對條件反射式回文沒感興趣 .

我再說一次 , 我認為違法的是 "人大主動釋法" 而非 "人大釋法" .

回應 :

1. "全面而不受限制的" 與 "先例變得不合理" 沒有 ...
我相信我已回應你的問題: 「而是人大主動釋法才是否違憲違法 .」,  既是憲制「責任」, 何來「違法」? 尤以下列這點:

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的條文﹐正正引證了香港特區法院並無沒有「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外的條款」的最終解釋權﹐而我們需要知道「在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thecourts of the Region shall, before making their final judgments whichare not appealable, seek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from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rough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f the Region」。

換言之﹐「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當中的「應」是必須(shall)﹐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進行解釋﹐需在終局判決前提請人大釋法是憲制責任﹐而終審法院並無在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權力。


*********************************************



http://www.discuss.com.hk/viewthread.php?tid=7521912&amp;pid=182988618&amp;page=57&amp;extra=page=1#pid182988618
引用:
原帖由 eric_from_1986 於 2008-12-8 06:30 PM 發表

為何法律條文可由立法者解釋?

立法又係你,釋法又係你,講乜都得
香港一向源用普通法制度, 法院在判案時, 可對法律作出解釋,  這些解釋亦可成為案例, 對其他法院具約束力

中國的法律制度, 是以大陸法系為原則, 是由立法機關─而非法院─擁有最終解釋權。(而內地全國性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

《基本法》既已成為香港的憲法, 屬中國全國性憲法, 而香港的法制, 是不能與《基本法》相抵觸的



你所質疑的立法機關解釋權, 在其他國家也有存在, 例如:

希臘及比利時的憲法, 均授權國會可對法律作出解釋

法國的立法機關也有類似的權力。

另外, 英國的司法自主權,也開始出現限制的。自從英國於1972年加入歐洲共同體後, 英國上議院必須就共同體的條約條文,提請歐洲法院尋求初步解釋。


假如閣下認為這樣很有問題的話, 也請閣下到英國、法國提出質疑、反對吧!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2-8 07:06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殘劍~ 於 2008-11-1 12:06 AM 發表


在搬出一堆罪名之前 , 請看清楚我說的是什麼 , 我對條件反射式回文沒感興趣 .

我再說一次 , 我認為違法的是 "人大主動釋法" 而非 "人大釋法" .

回應 :

1. "全面而不受限制的" 與 "先例變得不合理" 沒有 ...
你既情況是說明了一個再不相信父母既例子, 我會建議這子女盡快離開父母, 反正父母做什麼, 這子女都已經唔信。



引用:
原帖由 ~殘劍~ 於 2008-10-31 11:31 PM 發表
容我把話說得更清楚 .

我不是如閣下所言的 "假定被捉的人是無罪 , 無收外國勢力的錢" . 而我的確對中國大陸的司法是沒有信心 , 這一點已有足夠証據支持 .

閣下認為23條該立的原因是 : 見得光就唔洗怕 .

但是我對23條的質疑是 : 23條的內容在國內的標準來說 , 可能是很清楚 , 因此中國有很多 "潛規則" . 但對現代文明的香港而言 ,23條的內容模糊不清 , 這是基於對世上一切政府的信任 , 尤其是考慮到中國大陸本身就是一個獨裁且打擊異見的政權 , 若23條已立 ,當終審法院下判決時 , 人大又再釋法 , 務求對人而不對事 , 打擊香港異見人士 , 一國兩制豈不是由一個假大空變成真大空 ?

況且閣下的說法也很有問題 , 為何認為沒有病癥也要看醫生 ? 身體是屬於自己而非醫生的 . 若北京認為 "香港市民沒有叛亂的意圖 ,接收外國煽動勢力錢" , 根本就沒有立法需要 . 除非北京根本是項莊舞劍 , 意在沛公 , 用23條打擊支持民主自由的港人 . 還有 ,泄露國家機密 , 這個 "國家機密" 的定義又是政府決定的 , 結果造成什麼影響 ? 傳媒和市民都會自我審查 , 到處都是國家利益至上 ,還談什麼自由、人權 ? 還是像現在那些為中共開脫的人說的 "中國經濟大進步 , 中國軍事發展迅速 .. 中國正在發展中 , 自由民主逐步來", 用這套說辭 , 把香港的退步說得好看一點 ?

=========================================================================

看過了我見過的眾多 "資料" 中 , 看似最有力的 "資料" 後 , 我有以下回應 :

1. NED 的確給了胡佳18萬美金 .

(Beijing Zhiaixing Information Counseling Center
$179,113*

To operate a diverse program promoting accountability and human rights.The work of the Institute will include legal aid, investigativereporting, activist training, and human rights documentation related toHIV/AIDS and other public health threats.)

2. 有關NED和CIA的關係 , 我認為難以根據一篇僅靠自稱是前CIA人員作為整篇文章的可信性 . 更重要的是 , 整篇文章提供不了可供參考的任何文件 , 比質疑911是華府陰謀的人所提出的政府文件 , 部門紀錄還要還要少 (根本就沒有) .

P.S. 感覺上在看英文版的大紀元 .

3. 我相信新浪 , 但我不相信簡體版新浪所引用的新華社資料 .

4. 看不出胡佳在寫給德國總理默克爾的信中如何 "叛國" . 信中只在讚揚默克爾女士在中國人權的立場和行為 , 並向默克爾女士指出胡佳對中國自由情況的理解 .

如果收了外國團體的援助 , 寫信向外國領袖講解本國情況 (增取外國的理解) , 就是通敵叛國 , 泄露國家機密 , 我想這正是我反對23條的原因 : 莫順有的罪名 ...
國內近年已在法制進行部份改革, 將「假定無罪」原則套用, 因此, 原則上當局若沒有證據的話,  是不會捉拿疑犯


胡佳事件, 你我均無法提出資料, 可是, 閣下既未能否定「NED 的確給了胡佳18萬美金」的指控, 即不能支持你的「假設」: 中央是「用23條打擊支持民主自由的港人」之說, 可以說, 閣下的「假設」是「主觀感覺、毫無根據、危言聳聽」


閣下每每提到「還談什麼自由、人權 ?」, 可惜, 環顧全球, 也沒有一個國家, 可以將「自由、人權 ?」置於「叛國、煽動叛亂、分裂國家、顛覆」等罪名之上 (如有, 請你提出)


而且, 閣下提出「23條的內容模糊不清」, 環顧全球, 也沒有一個國家, 會將所有罪名定義一一列明 (如有, 請你提出), 即使翻看香港一直源用的有關罪名, 也無閣下所「要求」的定義說明吧


閣下的「一國兩制豈不是由一個假大空變成真大空 」, 絕對不能矯枉過正, 請閣下謹記, 誰也不能否定香港是中國的地方成市, 高度自治一國兩制, 絕不等同獨立於中央!


說到底, 閣下只是一個理由 : 「我的確對中國大陸的司法是沒有信心」, 而這一點, 是閣下的主觀感受, 暫時見不到閣下提出有力證據的理據以說服大眾



我的睇法是, 對於「23條」, 普通的香港市民, 假若「沒有叛亂的意圖 、接收外國煽動勢力錢」, 是絕對沒有必要驚恐

相反, 對於在香港的人/機構, 假如真的「有接收外國煽動勢力」錢, 我絕對支持調查、捉拿, 香港人不應再容許這類人再搞亂香港!



大家就用自己的理智分析一下, 收「NED美國國家民 主基金會」錢的, 到底是何用意?
引用:
23 條原文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
現有香港法例:
煽動叛亂

煽惑他人干犯叛逆罪  
(普通法 — 與實質罪行相同:終身監禁)

作出或企圖作出/準備作出/與他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語言文字。  
(第200章第10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

處理煽動刊物(即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第200章第10(1)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定罪監禁3年。刊物須沒收)


管有煽動刊物  
(第200章第10(2)條 — 第一次定罪監禁1年及罰款2,000元,其後定罪監禁2年。刊物須沒收)

郵寄煽動刊物  
(第98章第32條 — 監禁6個月及罰款2萬元)

叛國

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叛逆性質的罪行  
— 以公開的作為表明意圖發動戰爭或鼓動入侵
  (第200章第3條 — 終身監禁)

初步及從犯的罪行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隱匿叛國的罪行  
(知悉有人策劃或作出叛國行為,而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向適當當局披露)
  (普通法罪行 — 監禁7年及罰款)

分裂國家

大致為叛逆罪所涵蓋  
(第200章第2條 — 終身監禁)

大致為有關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顛覆

已大致為涉及叛逆的初步及從犯罪行所涵蓋。  
(普通法/第200章第159A及159G條 — 終身監禁)

竊取國家機密

諜報活動  
(第521章第3及10條 — 監禁14年)

窩藏間諜及其他與諜報有關的罪行  
(第521章第4至8及第10條 —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2年;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3個月及罰款25,000元)

非法披露憑藉其公職身分或透過未經授權披露而取得的資料。  
(第521章第13至20條及第25條 — 循公訴程序定罪,監禁2年及罰款50萬元;循簡易程序定罪,監禁6個月及罰款5萬元)

沒有保障受保護資料或交回文件。  
(第521章第22及25條 — 監禁3個月及罰款25,000元)

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罪行

《社團條例》已賦權保安局局長基於國家安全等理由,禁止某社團運作。有關社團將成為非法社團,組織或支援非法社團(例如:成為其成員或提供財政資助)則屬罪行。



http://www.chinareviewagency.com/crn-webapp/search/siteDetail.jsp?id=100137950&amp;sw=安德鲁斯

美又起訴一華商為間諜 涉向伊出口通信設備

 中評社北京5月8日電/華聲報消息:包括一名華裔在內的兩名男子涉嫌參與向伊拉克前薩達姆政權出口價值2700萬美元的通信設備,5月1日被美國聯邦法院起訴,檢方指控他們的罪名是夥同中國某國有企業密謀向伊拉克非法出口通信設備。

  據環球時報報導,海外華人涉及間諜案而被捕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再加上如今美軍深陷伊拉克,進退兩難,有關專家提醒,在外的華人、華僑、華商、留學人員今後莫名其妙成為替罪羊的情況還有可能出現,大家都應多留個心眼。

  美國康涅狄格州和波士頓的媒體以及美聯社都迅速對此進行了報導。美聯社報導稱,這兩名男子分別是59歲的華裔商人安德魯?黃和81歲的湯瑪斯。他們被指控陰謀充當他國間諜,湯瑪斯還被控向聯邦特工說謊。湯瑪斯目前交保候審,黃將在近日“過堂”。如果罪名成立,兩人都將被判刑和罰款。

  檢方稱,黃擁有一家名為馬克安德魯斯的出口公司,湯瑪斯經營邁德國際公司。兩人涉嫌為中國某國有企業工作,自1999年至2001年,在沒有獲得美方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向伊拉克薩達姆政權出口了用於光纖傳輸系統的長途通信設備。這一行為,違反了1990年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後美國制定的國際制裁法。

  美國聯邦調查局康涅狄格州反間諜小組負責人特雷納2日說,黃向薩達姆政權所出口的通信設備,使得2003年美軍在攻打伊拉克時,薩達姆仍能進行軍事調遣。特雷納說:“有了這套設備,他們能夠對美軍進行更好的回應。中國政府積極參與了這筆交易。”法庭檔稱,黃向伊拉克出口通信設備違反了美國法律,也違反了海灣戰爭後國際社會對伊拉克所進行的制裁限制。

  據悉,黃是1976年抵達美國的,之前曾是臺灣空軍一名中尉。法庭檔還顯示,黃被懷疑從臺灣一起反貪污調查中獲得56萬美元贓款,但美方並沒有把這條列為罪名。

  有關間諜案的報導,在各國都是吸引讀者的新聞。這次美方起訴的兩名商人,比以往更多了一些神秘的色彩。據美國媒體報導,黃曾無數次地赴中國大陸旅行,還常常使用其住宅附近的公共電話打電話。開車時,他似乎總想甩掉別人的跟蹤。調查人員說,黃在平時開車經常採用一些甩掉跟蹤的技術,比如先打轉向燈,然後並不轉彎等。

  調查人員稱,監聽到的電話顯示,黃好像還有一位“夫人”,也是其生意助手。這位“夫人”常要求黃去獲取一些具體情報,如美國海軍核潛艇所使用的添加劑的型號等。這位女助手還告訴黃,中國軍方尋求這樣的情報。

  據報導,在調查人員搜查黃的住宅後,執法部門列出了一長串“清單”,其中包括金銀首飾,還有黃與中國官員的合影等。而在黃去年從中國大陸返回美國時,美國調查人員在機場對其行李進行了搜查,發現黃與不少美國政界人物的合影照片,其中包括與前總統克林頓、康涅狄格州民主黨參議員多德、代表康涅狄格州東部選區的前民主黨籍國會議員吉丹森等人的合影。此外,在被監聽的國際長途電話中,黃曾告訴對方他認識許多在美國有影響力的重要人物,他表示將利用這些所謂的關係進一步與中國做生意。對此,多德參議員在接受媒體詢問時表示,他並不認識黃這個人。倒是現任諮詢顧問的吉丹森為黃寫了一封擔保信,說他自1982年起就認識黃,並稱黃與當地社區有著很深關係,所以不會有逃離美國的危險。吉丹森在回答記者提出的是否知道黃向伊拉克出口通信設備時表示:“我無法相信這些指控是準確的。我感到非常迷惑。”但美國官方強調,黃在出口這些通信設備時知道最終目的地。

  從美國媒體透露出的資訊看,這個所謂的違禁走私的間諜故事十分荒唐離奇。此間有分析指出,在美國正進行反恐戰爭的情況下,商業、外交、公務、旅遊、學術交流等活動常會遭到無端猜疑。

僅以旅行多、打公共電話多、開車想甩人來證明黃有間諜嫌疑,很難說服人。而且,在間諜設備最現代化的美國,黃的這些“把戲”純屬小兒科的水準。單以駕車從事間諜活動為例,美國早就有不用跟蹤就能把對手行蹤瞭解得一清二楚的先進技術,如今還拿出黃採取50年前的開車甩掉別人跟蹤的技術來證明黃的行為不軌,給人的感覺不太嚴肅。此外,在美國這樣一個崇尚名人的社會裏,很多人都想與總統、名人、有影響力的人合影留念或得到他們的簽名,也有很多人做到了這一點。如果以照片多就判定某人心存不軌,那半數以上美國人都有從事間諜活動的可能。

  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學者陶文釗表示,此事使他聯想到1999年李文和案。1996年美國聯邦調查局開始關注在美國能源部工作的華裔科學家李文和,1999年能源部以李觸犯安全條例為由將他解聘,並指控他盜竊美國“珍貴的核武器機密”。然而清者自清,李文和在被美國警方關押9個月後被無罪釋放。類似的事情不斷出現,但結局要麼是查無實據,要麼是草草收場。

  當地一位華人說,抓間諜要有證據,這樣被抓住的,大多才會在短時間內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但美國所謂的“中國間諜”被抓後卻沒幾個“認罪”的,為什麼?因為美方也拿不出什麼像樣的證據。他說,美國抓“中國間諜”的套路似乎跟抓其他國家間諜的套路不同,不是先找足證據,而常是先透出風聲說懷疑哪些人;之後某天突然抓住一個“據說”或者“有證據顯示”或者“有嫌疑”的“中國間諜”,媒體的報導也跟著達到高潮;接下來本應該是審判並宣佈結果,但通常要麼無罪釋放,要麼安上另外一個小罪名為美方找臺階下。據說,過去20年這樣被抓被冤枉被放的中國公民或華裔美國人不下200人,而被判刑的寥寥無幾。這真可謂開創了“抓間諜”遊戲的荒唐局面。

  長期關注美華人社區利益的一位教授指出,任何一樁間諜案的案情,說起來都會讓人感到撲朔迷離,在常見的幾種案情中,不排除有人無心踩了地雷,不過從已經披露的材料看,要說黃是間諜明顯缺少說服力,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不了了之。但在美國面臨中期選舉、經濟不振、外交受挫等關鍵時刻,有人拋出此案,往往會演變成政治話題,幫一些政客擺脫困境。對於在美華人來說,除了自我警惕、奉公守法外,也要防止有人利用“中國威脅論”來搞種族歧視的勾當,在必要時要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社會地位和正當商貿權益。

  還有專家指出,所謂有公司違禁向伊拉克賣武器的事情,這兩年來不斷出現在美國媒體上,很多國家都成了美國指控的對象。早在美國發動對伊拉克的戰爭前,美國政府和媒體就不斷放風說有外國公司偷偷向薩達姆賣軍火。當時,美國國務院還點了俄羅斯的名,說俄政府“沒有充分關注”其軍火商向伊拉克銷售武器的問題,使美英軍隊在伊拉克的安全受到威脅。伊拉克那邊剛開戰,《華盛頓郵報》就配合報導說,3家俄羅斯軍火公司違反聯合國對伊拉克制裁的有關規定,向其銷售武器和軍用電子設備,其中一家公司向伊軍提供了針對美國飛機和炸彈的電子干擾設備,其他兩家公司則賣給伊軍反坦克導彈和數千副夜視儀。美國擔心俄羅斯向伊拉克銷售電子干擾設備,將影響美軍飛行器和地面部隊裝備的全球定位儀發揮作用。這個消息後來受到俄羅斯方面的嚴厲駁斥,最終也查無實證。

  實際上,真正向薩達姆政權出售武器的恰恰是美國公司。幾年前,美國聯邦調查局就查明,至少有14家美國企業非法向伊拉克出售武器。聯合國有關機構此前的調查也表明,有24家美國企業,其中包括一些非常著名的跨國公司向伊拉克出售了導彈、核武器等方面的尖端技術。與此同時,美軍在伊拉克境內發現了相當數量的美式武器裝備。

  近年來,美國屢屢對包括中國在內的一些國家的企業出口的物項表示不滿,並對這些企業進行所謂的制裁,這些國家當然要表示堅決反對。道理很簡單,因為美國不是根據國際法,也不是根據國際上關於防擴散或是禁運的規定來進行裁決的,而是根據其國內法。

  事實表明,對於聯合國的相關規定,中國一直信守承諾,嚴格執行。一位元中國官員對記者說,中國近年來在防擴散領域,包括核、生化、導彈等方面頒佈了一系列非常嚴格的法規,這些法規是與國際法規接軌的。中國是負責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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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派糖迫政府行「福利主義」


各大政黨均向政府開出抗通脹紓緩措施的派糖清單

40至50億元, 多派多1個月“生果金”、向綜援受惠者多發1個月津貼、為較低收入公屋租戶代繳1個月租金, 百至1000元的一次過開學特別津貼, 停徵收外傭稅(400元)的措施。另外,政府亦傾向略為增加電費補貼的金額,令全港市民可享用更多“免費電”

香港不像外國有條件行「福利主義」, 外國稅率多數30-50%, 政府先有資格行「福利主義」,否則香港政府的資源儲備不出5-10年用盡!個別政黨入立法會, 慢慢迫政府行「福利主義」, 香港已一步步走向「徹底衰落」,等香港儲備資源完全用盡,最後只能會是中國的一個小地方事事靠中央, 3不像

最後要埋單的, 就是香港納稅人
派糖迫政府行「福利主義」

最後要埋單的, 就是香港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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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在明年底前一定會揭曉政府想加乜稅



引用:
原帖由 ~殘劍~ 於 2008-11-1 01:27 AM 發表
5. shall 必然解作 "必須" 嗎 ? 為何中文版本寫作 "應" 而非 "必須" ? 這是否閣下的個人意願 ?

憲制責任是終憲法院在 "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 的情況 , 同3 , 居港權不是 "自治範圍內的事" ? 居港權又是否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 ? .
看樓主引用的整段條文, 答左你啦


居港權涉印度人、非洲人等其他國人的事, 咪不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囉, 樓主提的個案係中國人來港的事宜, 梗係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範圍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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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殘劍~ 於 2008-11-1 02:04 AM 發表

閣下的說辭表面上看似合理 , 的確 , 我不敢說全部 , 但大部份地區 , "叛國、煽動叛亂、分裂國家、顛覆" 都是非常嚴重的罪名 . 但是, 別人有嚴謹的定義 , 嚴謹的執法 , 公平的審訊 , 而 "叛國、煽動叛亂、分裂國家、顛覆" 的罪名更不會被胡亂祭出來 , 掛在口邊 .

也許 , 又用國情作擋箭牌吧 ?
這只是你一廂情願, 感性地以為西方月亮是特別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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