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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sina.com.hk
引用:
辯雷曼議案 余若薇無意避席
2008-10-21

公民黨黨魁余若薇的理財顧問曾代為購買雷曼產品,其他立法會議員民主黨甘乃威、獨立的廠商會代表林大輝和旅遊界謝偉俊的女友白韻琴曾購買ELN掛鈎票據。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八十三條訂明,除非議員申報利益,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的事宜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或就該事宜發言。

八十四條更規定,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錢利益的議題表決,並應退席,以免影響投票結果。
動議內容:
1) 協助雷曼苦主動議,內容涉及促請政府為被誤導投資者追討賠償,

2) 以消費者訴訟基金為小投資者追討賠償

3) 動議有內容促請政府,為不當銷售手法被誤導投資者追討賠償,可能涉及直接金錢利益

4) 處理機構監管銀行和銷售產品不力等



涉嫌「利益衝突」的議員:

1) 余若微、甘乃威(間接)、謝偉俊(間接), 在立法會第一次要求召開「成立小組」時, 沒有申報利益(如有的話請更正我), 投票贊成「成立小組」

2) 余若微、甘乃威(間接)、謝偉俊(間接), 在立法會第二次要求召開「成立小組」時, 沒有申報利益(如有的話請更正我), 投票贊成「成立小組」

3) 動議內容其中的「內容涉及促請政府為被誤導投資者追討賠償」, 直接影響政府在「決策」上, 對雷曼或其他銀行其他類似的衍生工具的追討賠償, 因此, 假如議員或家屬有購買「雷曼有關產品, 或其他銀行其他類似的衍生工具產品」, 便已有機會構成「間接金錢利益的事宜  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

4) 動議內容其中的「以消費者訴訟基金為小投資者追討賠償」, 同上

以上如有錯誤, 請提出指正



因此個人認為:

1) 應先徹查所有議員及其家屬有否購買任何「類似的衍生工具產品」, 如有, 應一同避席

2) 余若微、甘乃威、謝偉俊(白韻琴ELN票據)、林大輝, 應避席

3) 動議內容應考慮《銀行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 對出現「金管」、「證監」權責分配方面出現嚴重漏洞的問題

4) 處理立法會監察政府不力
的責任問題

5) 處理
《銀行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出現漏洞的責任問題

引用:
假如立法會最後動議, 係以「政治手段」界入銀行賠償/回購事件, 打擊香港法治精神...........

這3點我個人認為是「政治手段」

1) 協助雷曼苦主動議,內容涉及促請政府為被誤導投資者追討賠償,

2) 以消費者訴訟基金為小投資者追討賠償

3) 動議有內容促請政府,為不當銷售手法被誤導投資者追討賠償,可能涉及直接金錢利益



並對現有銀行/證監條例不考慮檢討/修訂及處理漏洞的責任問題, 只注重以「政治手段」施壓的話

我將考慮投訴:

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ec/corg_ser/redress.htm

申訴制度處理甚麼事項?

立法會申訴制度是由立法會運作的制度。透過這制度,議員接受並處理市民對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滿而提出的申訴。申訴制度亦處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所關注的其他事項提交的意見書。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0-22 06:43 PM 編輯 ]



政棍亂港
解散垃圾會啦 垃圾會已毫無公信力可言, 程介南案, 唯景案, 涂謹申匯標案, 蔡素玉維園案 再加上現有的甘奶西和魚弱尾不申報利益, 成個垃圾會就唔應該保存 讓垃圾會成為大家的集體回憶吧, 廢除呢個浪費金錢的垃圾會, 垃圾會已成罪惡的蘊泉
引用:
 程介南利用議員身份,沒有避開利益衝突,被判以權謀私入獄十八個月。此案從起訴到判決,皆體現了香港是一個法治之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違法,都依法徹查和懲處。

「盧子健事件」又曝光

 程介南案件亦引起市民對公職人員利益申報問題及操守問題的關注。程介南案已經宣判。但是,民主黨的陳偉業於此案結束之時,揭露該黨成員盧子健也是一家公關公司的股東,並且盧子健作為民主黨高層,曾向民主黨其他議員索取議員利用公職身份才能得到的土地資料。此事曝光後,盧子健被記者查詢,竟聲稱「全無印象」,民主黨主席李柱銘亦為此多番掩飾,不向公眾正面交代此事。

民主黨「唯景」懸案待查

 程介南以權謀私,只是他個人的事,與民建聯沒有任何關係。但公關公司股東盧子健通過同黨議員索取議員開會時才能接觸的資料,已經不是盧子健個人的問題,而是涉嫌民主黨議員與他狼狽為奸而共同違法的問題。由此事,更牽涉到民主黨十多名議員曾被大量確鑿證據揭發,指他們在第一屆立法會的兩年間,涉嫌利用「唯景」空殼公司濫支近六百萬公帑輿論早就指出,這涉嫌民主黨十多名議員的嚴重刑事罪行。果然,立法會秘書處在核查賬目時,發現其中一筆近一百二十九萬元的行政費並不包括在民主黨和唯景的顧問合約中,該項款項去向不明。

立法會秘書處要求民主黨解釋,而早已對「唯景」事件展開調查的廉政專員公署,也立即向立法會秘書處索取資料,這顯示箇中案情不簡單,有待立法會和廉署徹查案中真情。總之,無論是程介南以權謀私或是民主黨十多名議員涉嫌利用空殼公司鯨吞公帑,都應本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加以徹查,若涉及違法,亦都應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包括民主黨十多名議員在內,都不應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民主黨辯解破綻百出

 在第一屆立法會選舉期間「唯景事件」被揭發後,民主黨的解釋破綻百出,其中疑點重重:第一,民主黨司庫馮煒光辯稱「唯景」不是空殼,但無論是「唯景」的註冊地址或民主黨各議員收據顯示的地址(前者為華創大廈二三○一室,後者為華創大廈21/F),均沒有「唯景」,「唯景」辦事處地址是虛假的,因此,「唯景」就是貨真價實的空殼公司,這是民主黨無法抵賴的。

 第二,馮煒光辯稱「唯景」的「職員」是向民主黨職員提供到場服務,因此「唯景」的辦公室就在民主黨議員聯合辦事處。而據揭發,「唯景」在電話公司登記的地址,也是在民主黨議員辦事處。民主黨把其議員聯合辦事處偷換為「唯景」公司,以頂包向立法會申領津貼,是知法犯法,蓄意違反「議員不可聯名用聯合辦事處名義向立法會申領津貼」的政府規定。

 第三,馮煒光承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是「唯景」唯一客戶,又承認「唯景」現東主陳文森不參與該公司管理。而據揭發,「唯景」的董事和股東原來就是民主黨司庫馮煒光,為了避開有關指引,馮煒光於九五年「建議」陳文森購入無業務的「唯景」,乃是以偷樑換柱的伎倆換上一個不參與管理的東主,但實際上「唯景」的真正管理者還是民主黨。但民主黨在申領款項時,卻刻意隱瞞以上情況。有關立法會議員申領發還工作開支的指引訂明:「為避免利益衝突,議員在使用顧問服務時須符合下列條件——議員不應聘用其政黨或任何由其政黨擁有或管理的公司/機構為顧問。」民主黨各議員在申領顧問費款項時,蓄意違反了上述指引。

 上述三個疑點,顯示民主黨是涉嫌刻意利用空殼公司騙取公帑,從中進行貪污或挪作其他不符規定的用途,立法會秘書處核查出民主黨利用空殼公司濫支的近六百萬元中,就有一百二十九萬不知去向。本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廉政公署應對涉嫌的民主黨議員一視同仁,加緊徹查,使這一與「程介南事件」同時曝光的「唯景事件」,早日水落石出。程介南案件已經宣判,現市民關心的是,「唯景事件」何時能真相大白,若民主黨議員違法,又何時能受到法律制裁。

 與「唯景事件」相關,民主黨骨幹成員盧子健向民主黨議員索取議員開會才能接觸的土地資料,其用途如何?是否如程介南一樣存在利益衝突?廉署亦應跟進徹查。此外,民主黨主席李柱銘以每月四萬元的高薪聘請同黨楊森之妹為議員助理,將公帑私相授受,這是用移花接木方式,蓄意違反議員不得僱用自己親屬為議員助理的規定,亦應進行徹查。

集體串謀違法觸目驚心

 任何公職人員,必須避開利益衝突,更不得以違法行徑以權謀私。程介南案件就是一個教訓。但是,有跡象表明,議員以權謀私,並不自程介南一人始。而民主黨一眾議員涉嫌集體狼狽為奸、沆瀣一氣,勾結起來以權謀私,更令人觸目驚心。這種集體以權謀私和鯨吞公帑的行徑,其對港人利益的損害,其對法治的蔑視和挑戰,性質更為嚴重,因此更須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進行徹查並依法懲處。

 有人利用程介南事件抹黑民建聯,這是不符合事實的,也是不道德和違反法治精神的,因為程介南事件是程介南一人的事,與民建聯無關,不應一人犯事「株連九族」。但是,民主黨議員卻是涉嫌集體騙取公帑,這就不是一個人的事情了,而是牽涉民主黨十二名議員。從涉嫌涉案人數與涉嫌貪污的公帑數目來看,都比程介南一人及他以權謀取的數萬元多得多,性質也嚴重得多。而盧子健向同黨議員索取土地資料,涉嫌串謀違法的人亦非止一人。民主黨必須向公眾作出交代,而廉政公署亦應努力徹查。只有證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會加強市民和國際社會對本港法治的信心。
[ 本帖最後由 睇野唔準 於 2008-10-21 09:43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Neo 於 2008-10-21 09:31 PM 發表

已涉「利益衝突」的議員:

1) 余、甘, 在立法會要求召開第一次「成立小組」時, 沒有申報利益, 投票贊成「成立小組」

2) 余、甘, 在立法會要求召開第二次「成立小組」時, 沒有申報利益, 投票贊成「成立小組」

3) 動議內容其中的「內容涉及促請政府為被誤導投資者追討賠償」, 直接影響「政府決策」上, 對銀行其他類似的衍生工具的追討賠償, 因此, 假如議員或家屬有構買「銀行其他類似的衍生工具」, 便已構成「間接金錢利益的事宜  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

4) 動議內容其中的「以消費者訴訟基金為小投資者追討賠償」, 同上..
我唔係好明點解佢地可以唔避席



公器私用,厚顏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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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死老美 於 2008-10-21 11:45 PM 發表
佢地可能已經全部同銀行和解晒啦
應該無????



在情在理, 佢地應該事先申報利益
唔關佢地係什麼黨派



1.佢想用自己能力迫特首幫自己追返D錢又可以做人民英雄!

2.係咁迫特首用公幣打官師,一自己係法律介,又幫自己嗰邊揾錢,用就用我哋錢打官師打返一排,得的話又可以全數收返!

真係可恥,佢哋咁鍾意叫政府セ都成立特別調查會,點解今次唔叫成立特別調查會,以示清白,今次唔叫查! 立法會內真係越來越多高薪垃圾,小市民真慘!

[ 本帖最後由 ricky668 於 2008-10-22 12:08 AM 編輯 ]



真係替梁錦松不值,佢就得我就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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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人寬己, 官官相衛


引用:
原帖由 udbkam3 於 2008-10-22 12:13 AM 發表


我開始懷念董伯伯, 佢話梁錦松「情操高尚」原來係真的
董伯伯同梁錦松都係生意人,唔搞慣政治,唔知敵人d手段禁污糟躐躂,又唔知現實政治禁污穢不堪,咪全身中哂箭囉,可惜!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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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開番個獨立調查委員會監察呢班立法會議員
疑似以權謀私 case 唔少
次次都側側膊 無事

個d 金融衍生產品 有問題? 佢地又買?
呢頭又話 證監/金管 監管不力..即係乜呀??

呢班垃圾會議員自己利益就拿拿淋,
加薪十幾廿個%~~~挑!!! 不撚知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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