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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8-10-21 21:31
http://news.sina.com.hk引用:辯雷曼議案 余若薇無意避席
2008-10-21
公民黨黨魁余若薇的理財顧問曾代為購買雷曼產品,其他立法會議員民主黨甘乃威、獨立的廠商會代表林大輝和旅遊界謝偉俊的女友白韻琴曾購買ELN掛鈎票據。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八十三條訂明,除非議員申報利益,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的事宜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或就該事宜發言。
八十四條更規定,議員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錢利益的議題表決,並應退席,以免影響投票結果。 動議內容:
1) 協助雷曼苦主動議,內容涉及促請政府為被誤導投資者追討賠償,
2) 以消費者訴訟基金為小投資者追討賠償
3) 動議有內容促請政府,為不當銷售手法被誤導投資者追討賠償,可能涉及直接金錢利益
4) 處理機構監管銀行和銷售產品不力等
涉嫌「利益衝突」的議員:
1) 余若微、甘乃威(間接)、謝偉俊(間接), 在立法會第一次要求召開「成立小組」時, 沒有申報利益(如有的話請更正我), 投票贊成「成立小組」
2) 余若微、甘乃威(間接)、謝偉俊(間接), 在立法會第二次要求召開「成立小組」時, 沒有申報利益(如有的話請更正我), 投票贊成「成立小組」
3) 動議內容其中的「內容涉及促請政府為被誤導投資者追討賠償」, 直接影響政府在「決策」上, 對雷曼或其他銀行其他類似的衍生工具的追討賠償, 因此, 假如議員或家屬有購買「雷曼有關產品, 或其他銀行其他類似的衍生工具產品」, 便已有機會構成「間接金錢利益的事宜 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
4) 動議內容其中的「以消費者訴訟基金為小投資者追討賠償」, 同上
以上如有錯誤, 請提出指正
因此個人認為:
1) 應先徹查所有議員及其家屬有否購買任何「類似的衍生工具產品」, 如有, 應一同避席
2) 余若微、甘乃威、謝偉俊(白韻琴ELN票據)、林大輝, 應避席
3) 動議內容應考慮《銀行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 對出現「金管」、「證監」權責分配方面出現嚴重漏洞的問題
4) 處理立法會監察政府不力的責任問題
5) 處理《銀行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出現漏洞的責任問題
引用:假如立法會最後動議, 係以「政治手段」界入銀行賠償/回購事件, 打擊香港法治精神...........
這3點我個人認為是「政治手段」
1) 協助雷曼苦主動議,內容涉及促請政府為被誤導投資者追討賠償,
2) 以消費者訴訟基金為小投資者追討賠償
3) 動議有內容促請政府,為不當銷售手法被誤導投資者追討賠償,可能涉及直接金錢利益
並對現有銀行/證監條例不考慮檢討/修訂及處理漏洞的責任問題, 只注重以「政治手段」施壓的話
我將考慮投訴:
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ec/corg_ser/redress.htm
申訴制度處理甚麼事項?
立法會申訴制度是由立法會運作的制度。透過這制度,議員接受並處理市民對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滿而提出的申訴。申訴制度亦處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所關注的其他事項提交的意見書。 [ 本帖最後由 Neo 於 2008-10-22 06:43 PM 編輯 ]
政棍亂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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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8-10-21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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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8-10-21 22:35
引用:原帖由 Neo 於 2008-10-21 09:31 PM 發表
已涉「利益衝突」的議員:
1) 余、甘, 在立法會要求召開第一次「成立小組」時, 沒有申報利益, 投票贊成「成立小組」
2) 余、甘, 在立法會要求召開第二次「成立小組」時, 沒有申報利益, 投票贊成「成立小組」
3) 動議內容其中的「內容涉及促請政府為被誤導投資者追討賠償」, 直接影響「政府決策」上, 對銀行其他類似的衍生工具的追討賠償, 因此, 假如議員或家屬有構買「銀行其他類似的衍生工具」, 便已構成「間接金錢利益的事宜 動議任何議案或修正案」
4) 動議內容其中的「以消費者訴訟基金為小投資者追討賠償」, 同上.. 我唔係好明點解佢地可以唔避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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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8-10-21 23:43
公器私用,厚顏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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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8-10-21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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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8-10-21 23:52
引用:原帖由 死老美 於 2008-10-21 11:45 PM 發表
佢地可能已經全部同銀行和解晒啦 應該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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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8-10-22 00:02
在情在理, 佢地應該事先申報利益
唔關佢地係什麼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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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8-10-22 00:04
1.佢想用自己能力迫特首幫自己追返D錢又可以做人民英雄!
2.係咁迫特首用公幣打官師,一自己係法律介,又幫自己嗰邊揾錢,用就用我哋錢打官師打返一排,得的話又可以全數收返!
真係可恥,佢哋咁鍾意叫政府セ都成立特別調查會,點解今次唔叫成立特別調查會,以示清白,今次唔叫查! 立法會內真係越來越多高薪垃圾,小市民真慘!
[ 本帖最後由 ricky668 於 2008-10-22 12:08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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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08-10-22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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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8-10-22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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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8-10-22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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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08-10-22 00:18
嚴人寬己, 官官相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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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8-10-22 00:24
引用:原帖由 udbkam3 於 2008-10-22 12:13 AM 發表
我開始懷念董伯伯, 佢話梁錦松「情操高尚」原來係真的 董伯伯同梁錦松都係生意人,唔搞慣政治,唔知敵人d手段禁污糟躐躂,又唔知現實政治禁污穢不堪,咪全身中哂箭囉,可惜!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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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08-10-22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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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08-10-22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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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開番個獨立調查委員會監察呢班立法會議員
疑似以權謀私 case 唔少
次次都側側膊 無事
個d 金融衍生產品 有問題? 佢地又買?
呢頭又話 證監/金管 監管不力..即係乜呀??
呢班垃圾會議員自己利益就拿拿淋,
加薪十幾廿個%~~~挑!!! 不撚知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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