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發言
VIP
Silver Member
尊貴會員
原帖由 Petes 於 2007-9-23 08:59 PM 發表 法律就是法律,法律寫出來是要執行的,象徵意義的叫" 宣言" 咁就好似我買把自動步槍晌屋企,我夠可以話係" 象徵意義",係話比賊人聽我好有決心維護屋企,但點解政府又唔淮我有槍呢 ...
原帖由 電子金田一 於 2007-9-16 09:04 發表 23 條立法,其實無可無不可。 如果條文意義清晰,司法程序公平,不會令法例被政客利用作打壓異見人士工具,立法不是問題。
原帖由 Ladashea 於 2007-9-27 11:24 AM 發表 你們相信局長啦, 局長不會害你
原帖由 Ladashea 於 2007-9-27 11:24 AM 發表 ... ... 可以預料再立法只會重演「孽瘤」當年「你們相信局長啦, 局長不會害你」的笑話.....
原帖由 ~柊~ 於 2007-9-27 11:38 AM 發表 一個政客講得出這樣的說話,可見已經到了詞窮理絕的地步, 講不出一個自己也能信服的道理出來,只好出賣自己的誠信。
原帖由 政制補習天王 於 2007-10-2 12:26 AM 發表 23條都未立法,你就想普選 ? 有冇咁便宜嘅事情? 當共產黨水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