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期彩券頭獎金達5,000萬加元,24個同事每人實收約190萬加元獎金。貝茨其實有份創立同事夾份買彩券的彩池,認為自己有權分得獎金,但同事們反駁,同事彩池有「no pay no play」(不付錢不參加)原則,即該期彩券貝茨正放假沒夾錢,沒理由要分他一份。而且同事們不是每期都買,只會在頭獎獎金超過3,000萬才夾份。
案件原訂要在多倫多法院審10天,貝茨在庭上供稱,買彩券時他正在放假,上班後馬上找同事,即彩池話事人穆爾西(Sherif Morsi)對談,質疑對方為何不幫他墊支買彩券的錢,穆爾西解釋當時沒幫手買,是因為另一工人仍欠他錢。貝茨的律師科克倫( Michael Cochrane )認為,貝茨是同事彩池的成員,其他成員對他有誠信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