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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計劃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向法院提出正式申請前,須先取得行政長官簽發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再由其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申請時海外律師需自行決定提交甚麽資料,不排除行政長官會就個案要求申請人補充,但他強調有關修例是為海外律師來港出庭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提供途徑和程序,仍屬例外情況,本質上並不應該發生。




這些海外律師根本係外國喉舌干預香港法治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k.news.yahoo.com/國安機密海- ... 不應發生-214500951.html



海外律師熟悉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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