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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人士被入境處拒絕更改身份證性別的案件,終審法院裁定政府敗訴,「女跨男」更改性別毋須完成整個變性手術。

獲判勝訴的跨性別人士謝浩霖歡迎裁決,上訴人謝浩霖︰「我們大家都希望不會再被身份證『出櫃』,被拒絕入境回香港這個家,被剝奪與異性結婚和成家的權利,在生活中處處尊嚴受損。今天的結果是遲來的公義,我會形容是慘勝,這單案件從來不應發生。」

謝浩霖與另一名上訴人Q,都是「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切除乳房和接受荷爾蒙治療、有男性身體特徵,但無切除子宮和構建人造陰莖,被入境處拒絕更改身份證性別,上訴人展示身份證被問及性別時經常感到困擾、羞辱及喪失尊嚴,認為政府侵害人身權利。終審法院裁決說,不接納更改身份證性別的唯一準則是完成整個變性手術,採取其他準則都不會令行政困難,大可列明接納哪些醫學證明書,杜絕可疑證明書。

法院又說最普遍的是,跨性別人士外表與性別標記不一致,而非性別標記與生殖部位不一致,絕大部分情況是跨性別人士不獲准改性別標記,導致更多混淆和尷尬,亦都令性別標記喪失識別功能,不接納入境處說完成整個變性手術能夠避免身體外觀與證件不一致產生的行政問題。法院又說「女跨男」過渡期間懷孕或身分逆轉的風險是微乎其微,裁定政府敗訴,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下的權利。

法院又說改身份證性別的政策對跨性別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未有合理平衡上訴人權利和社會利益。

有跨性別人士組織促請入境處盡快公布改身份證性別新準則,又建議設立自我聲明制度,毋須醫學證明書改性別。跨青時刻創辦人Liam︰「盡可能去到像自我聲明制度,令到不同性別身分的跨性別人士都得到承認,因為本身性別都是個人事,我們都希望將自由決定權放在跨性別人士自己手上,如果我們不將所有醫療部分定位非必要、非硬性規定,就可以保障所有朋友,這裏所說的所有跨性別人士,包括二元和非二元性別者。」


但實際生活中如果去洗手間點處理?個人建議應該規定跨性別人士只許使用殘厠,或許係一個折衷的方法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www.i-cable.com/新聞資訊/89046/跨性別人士更改身分證性別被拒-終院裁定政府敗/



 
 
咁即是日後男人都可能冇陰莖,但會有月經


無切子宮咁“男性”都可以生仔


根本唔應該容許跨性別
身份證應反映真實,即當事人嘅物理性別



[隱藏]
 
但對冇錢或種種原因不能進行變性嘅人大唔公平,應該性別可以自由選擇,鐘意填乜就填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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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我有J 然後申請做一個有J 的女人。
我有易服癖,鍾意著西裝打呔。
同時我係同性戀,所以我同女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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