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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發表於 2022-12-11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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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貴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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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發表於 2022-12-12 00:19
引用:原帖由 慾致號2 於 2022-12-8 22:55 發表
之前有講過,被迫同自願之分別。
醫生可隨便查人身體狀況、私穩?仲要60日強檢3次?
過關當然要查,亦係合理。入境先報上名來,查行李要知你有冇漏稅、違禁品。問題係查你三次。
坐車查非同上一樣道理。
基本法唔駛講,聯合國人權法高過佢。
60日之內要表明自身身份3次,仲唔係侵犯人權? 咁點解過關被人查幾次就合理?你話你有人權架嘛,應該直行直過,自由出入權,自由逗留權。出境先過機場保安安檢,再去入境處,再過海關,部份地區上機前仲要過多次安檢。一日內幾檢,點解就無人權?應該直行直過架嘛。
另外,第一,人權法有無寫查身份證係違反人權?第二,人權法高過基本法係咩意思?高唔高過刑事法?係咪高過就兩者矛盾時,人權法為先?咁係咪殺人放火都得?人權法底下都受刑事法規限架嘛。上述一個月唔同人唔同地點查3次,無違犯普通法例,無針對性,點樣違反左人權法?次數違反?定係查身份證就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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