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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00:30 發表

錯!
警方是提供佐證,不是作出裁決的!
所有被警方拉的,都只是疑犯,並不是罪犯!
網友 , 大錯 , 你錯誤理解新指引的符合要求 !

一種叫刺警兇徒 、真實殺手、悍匪 :

幾十人目擊 , 有哂影片影到殺人過程可佐證 !

一種叫法庭殺人罪犯 :

需經過法庭多年程序 、控辯爭持 , 最後定罪入獄 !

最符合事實真相的係真實殺手而非法庭罪犯 !

而我所訴求的最新救援指引就係只要有傷者符合刺警兇徒 、真實殺手、悍匪的條件就需要列入 (最後的救援名單 ) !

監獄令人失去自由 , 就係人需要找數 , 為害人的行為負責 !

我訴求的最新救援指引就係令一批刺警兇徒 、真實殺手多一個承擔 , 就係當佢哋殺人時不慎受傷 , 會被列入 ( 最後的救援名單 ) !

全球所有國家 、地區都會先救危殆警員後救剌警兇徒 , 方能彰顯公義 !

[ 本帖最後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08:20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08:41 發表

無論你點請,
咁即係警方繞過法庭去裁定該人是罪犯 - 【真實殺手】。

即使係【幾十人目擊 , 有哂影片影到殺人過程可佐證 】,法庭亦不是幾十秒內,就可以裁定是【真實殺手】,但你就要現埸警方高層,即使是一哥,幾十秒內就裁定他是【真實殺手】???你覺得咁係合理???

係既,我同意你說的,現埸人人都見到,佢一定係兇手,但無論點,都係要經過法庭的審判及裁決才算係,並不是短時間內就憑【幾十人目擊 ,  ...
網友 , 你開始瞭解新指引並較理性討論了 , 但仍有少少誤解 !

1) 新救援指引唔存在法庭 、罪犯 , 只需符合刺警兇徒 、真實殺手、悍匪就應列為 ( 最後救援組別 ) !

2 ) 唔係幾十秒 , 估計第一輛救護車到達要1O分鐘吧 ? 現場最高級警務人員已有足夠時間作傷者係咪刺警兇徒類別的判斷 !

3 ) 並非法例規定必需判斷 , 若最高級警務人員無信心判斷可依舊指引 !

例如你是最高級警務人員 , 由於欠缺判斷力及勇於承擔判斷錯誤的法律刑責 ,可依舊指引 !

但好彩遇着我係現場最高級警務人員 , 判斷力強 及勇於承擔判斷失誤的法律刑責 , 那就可依新救援指引 , 令到危殆警員可爭取早14分鐘得到緊急醫療了的機會 !

最後提醒 , 新指引要求並不需要符合法庭入罪犯人的條件 , 只需要符合刺警兇徒 、真實殺手、悍匪就可以了 ,  一切判斷失誤的法律刑責由判斷力強、勇於擔的現場最高級警務人員承擔 !

新救援指引可為危殆警員多個優先救援的機會 , 亦符合公義 !

[ 本帖最後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09:46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10:14 發表

完全明白的!!
但咁做可能做成先例、
咁又係唔係如果只是一名普通市民被人襲擊,與【真實殺手】同時受傷,【真實殺手】後救援呢!
兩人打交同時受傷,先出手的後救援呢?
兩車相撞,越線的司機後救援呢?
甚至老豆同仔同時受傷,明明老豆較重傷,促仍要求先救個仔。

等等~~~~~~~
會引發無限可能播!
網友,你開始瞭解新救援指引要求了 !

至於你所提出的先出手打人,兩車相撞、老父兒子等的疑慮等類似過千例子都是無需猶疑擔心錯誤判斷的 !

因為以上過千例子,皆可列作有疑點個案而不作任何判斷,可依舊救援指引 !

類似以下例子才會引用新的救援指引 :

七一國慶酒會,幾百高官議員在場,突然有人刺殺高官,受傷被當埸擒獲,有幾十影片拍攝到殺人過程,現埸最高級警務人員便應引用新救援指引,判斷出被擒傷者係真實兇手類別 !

可列為 ( 最後救援組別了 ),而被刺傷高官可優先得到救援醫療 !

[ 本帖最後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10:33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10:38 發表

我完全同意的。
但無論如何,引入了傷勢以外的【完全合理正確】的判斷,去決定救援先後,將來亦可能出現N種【完全合理正確】的判斷情況。
網友,分析合理 !

救援指引不斷更新改良,引入新判斷情況又有何妨呢  ?

其實,你忽略舊救援指引亦早有疑處,憑甚麼一個普通救護人員可判斷誰先得到救援醫療呢?

要知道絕大部份到埸救護人員都並非專科醫生,佢憑甚麽判斷失血30毫升的病人緊急過失血20毫升的人 ?

就算是醫生都可以判斷失誤,需要負上救援次序失誤的法律刑責嗎 ?

當舊救援指引可接受隊目級救護次序判斷,而新救援指引可能係警司級警官的判斷,有何不可呢 ?

估計警司級判斷失誤會少過隊目級 ( 警長級別 ),更接近零失誤率 !

別要求完美的零失誤,那怕是顧問醫生及終審法官  !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13:06 發表

真理越辯越明,做到不是鐵板一塊,法,理,情兼顧當然是一件好事。
但同樣,多左考慮因素,多左人參與,亦可能增加爭坳,增加延誤,䣁怕只是三幾秒,增加法律風險~~~~等等!
咁就運作一段時間再檢討,不斷完善啦。
網友 , 分析合理 !

建議新的救援指引運作一段時間再作檢討 ,  不斷完善改良 !



引用:
原帖由 nakamichi 於 2022-12-4 13:34 發表
應該救個刺客先!唔係點抽出幕後黑手?
網友 , 尊重每個人的意願 , 也是一種民主 !

建議網友nakamichi 將自己姓名及身份證率先登記在 新的 ( 民主救援指引  ), 日後你被刺客所傷 , 那怕你極為危殆 , 都應救個刺客先 , 以便抽出幕後黑手 !

感謝你為警方查案便利而作出的犧牲  !



引用:
原帖由 daimonster 於 2022-12-4 13:57 發表

正常救護車應該只會收到兩個俾刀刺傷傷者, 兩個男人其中一個警察…..

在場護理吾係睇樓主引用條新聞出勤嘅.  案情重組吾係佢哋職責…..

如此再分別害人被害, 姓別, 種族, 貧富…..好嘛….
網友 , 由於舊的救援指引 ( 你所講正常救護車做法 )略欠不足 , 所以要求有新的救援指引 !

無咁多種類需要分類 , 只新增一項就可以了 !

救護人員需要依從在埸最高級警務人員指示 , 將其指出的剌警兇徒 、真實殺手 、悍匪列作 ( 最後救援組別 ) 就可以了 !

而判斷是否刺警兇徒 、真實殺手、悍匪等工序及法律刑責均由該名最高級警務人員負責 !

[ 本帖最後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21:07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nakamichi 於 2022-12-4 20:14 發表

一早有犧牲的覺悟!
網友 , 咁多留言中以你的留言最有水準  !

充滿 ( 佛系 ) 禪意 , 成佛飛仙之期不遠矣 !



引用:
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14:34 發表

你分析好似好合惰合理。

但警方到案發現埸第一時間要做的,並非亦不應決定救誰先。
而是確保現埸環境安全或不再加添危險,包括評估有冇其他同黨,附近居民,店鋪,圍觀途人,記者及駕駛者~~~等等的人身安全,做出例如圍起封鎖線,疏散居民,途人,車輛改道等等~~~的決定。還要評估例如有冇山泥傾瀉,水浸,火警,毒氣洩漏~~~~等等可能潛在的風險。

要警方,那怕是高級督察,甚至是一哥,還要在以上眾多決定上, ...
網友 , 太過憂慮喇  , 係無需憂心的 !

你在#43所講中九千多種複雜、危險、水浸、火險等風險 , 其實同你之前#36留言 兩人打交 、雨車相撞、老豆同仔等一樣 !

由於現埸警力不足或案中存有疑點 , 最高級警務人員均不會作出任何判斷 , 依從舊有救援指引即可 !

類似我#37例子 , 幾百警力得1個兇徒刺殺高官 , 幾乎無其他潛在風險 , 現埸最高級警務人員才會引用  ( 最新救援指引 ) !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白沙灣 於 2022-12-4 18:10 發表
簡單野複雜化,


全球所有國家 、地區都會先救危殆警員後救剌警兇徒 , 方能彰顯公義 !
你講呢樣東西, 有冇証據支持, 定係你想當然....


對所有醫護人員來說,
先處理傷勢較重者, 係正常不過的事, 
其他任何理由都不在考慮之列,
何錯之有....


當然,
人之為人,
有7情6欱,
理解你的不快...


但是,
正常人和暴民的分別,
在於所 ...
網友 , 對於你等鍵盤花生友來說 , 可能係簡單複雜化 , 但對於危殆警員蘇敬祖來說 , 新的救援指引 , 就可帶來提前14分鐘優先接受緊急醫療的機會 , 可能係生同死嘅分別 !

有無任何證據去支持全球所有國家 、地區都會先救危殆警員後救刺警兇徒 ?
幾千年來 , 任何戰爭歷史 , 所有軍醫去到戰場都係先救自己國家士兵先 , 天經地義 !

你睇的戰爭影片或歷史書 , 軍醫按受傷輕重會先救歒國士兵而棄自己國家傷兵不顧 ?

醫護人員不分敵我而只按傷勢輕重救援當然有錯喇 , 就如軍醫先救敵國士兵而棄自己國家傷兵一樣 , 你覺得無問題 ?

放下 ? 對敵人仁慈即係對自己殘忍 !

[ 本帖最後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22:18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nakamichi 於 2022-12-4 20:42 發表

樓主降魔衛道之心激烈!也要小心走火.......................
網友 , 你誤會喇 !

心存善念 , 提出新的救援指引 , 目的只有一個 !

希望忠誠勇毅的警務人員 ,  晤會被刺警兇徒 、真實殺手 、悍匪類傷者因舊有指引不足而廷誤救援矣 !



引用:
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21:46 發表

係既,就住這宗個案,事後孔明式,回顧返話,當時某某人應該做某某事,我是無異議的。

但這伸延到,以後是否有警員及市民在同一地點一同受傷的事件,是否都要評估該市民是否襲擊該警員呢?又是否第一時間評估呢?如不是,又要先評估什麼才評估呢?似乎又增加了N種可能性,N種考慮組合!亦即增加救援延誤的風險!

法理情兼備是理想的,但同樣亦增加了太多考慮,太多不確定性,對爭分奪秒的救援行動,是不利的。
網友,你仍然是多慮了 !

只會在如我井37國慶酒會類,極輕易可判斷才會引用新救援指引,需要多少時間判斷呢?

1分鐘都俾多喇 !

就如我所言#37例子國慶酒會只得1名兇徒剌殺高官,有幾十影片佐證!

你在現埸目擊,請問你要多少時間才可判斷此當埸失手被擒的傷者係刺殺兇徒呢?



引用:
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22:34 發表

咁我都一樣話你多慮了。

將來發生同樣/類似國慶酒會事件的機會,是微乎其微的。

倒不如一句,在特殊情況下,在埸的最高級警員可作出特殊處理,咁仲好!
網友,你終於明白我的意思了 !

由此至終,我都係講緊好特殊的情況之下,才由現埸最高級警務人員作出刺警兇徒類別判斷 !

比你這個留言中的情況範圍更窄,情況更特殊罕有 !

那怕每年只有一單,新的救援指引都可以救助類似七一刺警案中,危殆警員蘇敬祖的性命啊 !

沒有一位忠勇堅毅警員的性命係應被刺警兇徒拖累廷誤救治而死的 !

[ 本帖最後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23: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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