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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是爭分奪秒,救護員第一時間只會考慮傷勢,作為救援的次序。
任何加入傷勢以外的因素作為考慮條件,只會引起更大爭議,亦不是一個救授人員短時間內能夠判斷出來的!!!



引用:
原帖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3 08:43 發表

網友 ,  我都同意你講救人是爭分奪秒 , 所以該救護督察延誤救援危殆警員蘇敬祖是極大的失誤 , 幾乎害死忠良 , 比卡超政府有需要出嚟解釋一吓 ,  以免日後再有同類事情發生 !

在本案中 ,唔存在救護人員( 短時間內能否判斷出來的質疑 ) , 係無需要的 , 現埸巳有數十名軍裝警員均可清楚指出另一傷者係刺警兇徒 , 還需要質疑判斷嗎  ?

所有國家、地區 , 救援先後次序當然係危殆警員優 ...
即使是法庭,即使是證據確鑿,亦要經過漫長的審判程序,才可以確定某某是兇手,是罪犯。

換言之,你要一個救護員幾秒內去確定某某是兇手,是罪犯,做到法庭要一年半戴才做到既野???

根本不切實際!!!

[ 本帖最後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3 16:40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3 22:54 發表

網友 , 你結尾評為不切實際 , 只因你未瞭解刑責的分配矣 !

首先 , 判斷傷者是否刺警兇徒 , 在新的救援指引下 , 責任全在現場最高級警務人員身上 , 以七一刺警案來說 , 有近在兇徒2呎的另一警員 、現場亦有幾十名軍裝亦目擊到刺警兇徒 畏罪自殺 、 有記者拍攝到殺警過程影片 ,  幾點相加 , 再經數十分鐘分析研究 , 該名最高級警務人員絕對有能力向救護人員指出另一傷者係刺警兇徒 ,  ...
咁即係要救護員花多一分鐘時間去判斷一些與傷勢無關的事,然後訂出救援先後。
咁即係無論如何,都已經延誤左一分鐘,其實對雙方都是不利的!

你說的以上內容,即使是法庭,都不能一分鐘內定奪啦!

[ 本帖最後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3 23:28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3 23:47 發表

網友 , 你今次的分析是合理的 , 的確係要救護員多花一分鐘時間 , 但你判斷為 ( 其實對雙方都是不利的 ) 這句我就不能認同了 !

就以七一刺警案來說 , 若依最新救謢指引 , 到場救護人員用咗1分鐘判斷在場最高級警務人員身份真偽 , 再依新指引優先拯救危殆警員計 !

假設第二輛救護車15分鐘後到達 , 那就代表危殆警員會因新指引而提早到14分鐘接受到緊急救援了 !

可以爭取到提前14 ...
事後孔明咁分析,好似有有道理。

但事實上,救護人員第一時間見到既係,一名警員及一名市民同時受傷。

救護人員不應亦沒有能力判斷該市民是兇手,而事實上,係等到法庭裁決,才能確定該市民是兇手。
即使現場的證據是多麼的清楚,救護人員亦不應代法庭作出該市民就是兇手的判決!

[ 本帖最後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3 23:57 編輯 ]



[隱藏]
我理據其實好簡單,該名市民是否兇手,不是由現埸市民,救護人員,甚至在埸警方高層去裁決,而是一定要經法庭的審判去裁決的!


引用:
原帖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00:20 發表

網友 , 由此至終 , 都無需要由救護人員去判斷該傷者是否兇手 !

更無需要救護人員作出任何是否兇手的判決 !

我已多次指出這個判斷、判決均由在埸最高級警務人員聲明並負上刑責 !
我都是不同意要由現場警方高層判斷該市民是否兇手的。

即使上去法庭,警方都係話見到佢用刀刺傷警員,而不是直接由警方判決佢是兇手!



引用:
原帖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00:27 發表

網友 , 我的理據比你更簡單 , 若果親眼目擊再配合殺警影片佐證 , 在場警方高層都無資格裁決的話 , 那………

法庭上的法官 、陪審團更加無資格裁決 , 佢哋只係人 , 唔係神 ,  都有裁決錯誤的可能 !
錯!
警方是提供佐證,不是作出裁決的!
所有被警方拉的,都只是疑犯,並不是罪犯!

[ 本帖最後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00:33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08:15 發表

網友 , 大錯 , 你錯誤理解新指引的符合要求 !

一種叫刺警兇徒 、真實殺手、悍匪 :

幾十人目擊 , 有哂影片影到殺人過程可佐證 !

一種叫法庭殺人罪犯 :

需經過法庭多年程序 、控辯爭持 , 最後定罪入獄 !

最符合事實真相的係真實殺手而非法庭罪犯 !

而我所訴求的最新救援指引就係只要有傷者符合刺警兇徒 、真實殺手、悍匪的條件就需要列入 (最後的救援名單 ) !

監獄令人失去 ...
無論你點請,
咁即係警方繞過法庭去裁定該人是罪犯 - 【真實殺手】。

即使係【幾十人目擊 , 有哂影片影到殺人過程可佐證 】,法庭亦不是幾十秒內,就可以裁定是【真實殺手】,但你就要現埸警方高層,即使是一哥,幾十秒內就裁定他是【真實殺手】???你覺得咁係合理???

係既,我同意你說的,現埸人人都見到,佢一定係兇手,但無論點,都係要經過法庭的審判及裁決才算係,並不是短時間內就憑【幾十人目擊 , 有哂影片影到殺人過程可佐證 】,就可以由其他人 - - 甚至是一哥,甚至是有位法官在現埸,都不能即時作出他是【真實殺手】的裁決!

我完全明白你好想先救警員,亦明白根本人人都知佢兇手的說法,但即使係咁,都不能犠牲法治精神的,犠牲任何人未經法庭裁決,都不是犯人這條底線的!

[ 本帖最後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09:30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09:40 發表

網友 , 你開始瞭解新指引並較理性討論了 , 但仍有少少誤解 !

1) 新救援指引唔存在法庭 、罪犯 , 只需符合刺警兇徒 、真實殺手、悍匪就應列為 ( 最後救援組別 ) !

2 ) 唔係幾十秒 , 估計第一輛救護車到達要1O分鐘吧 ? 現場最高級警務人員已有足夠時間作傷者係咪刺警兇徒類別的判斷 !

3 ) 並非法例規定必需判斷 , 若最高級警務人員無信心判斷可依舊指引 !

例如你是最高 ...
完全明白的!!
但咁做可能做成傷勢以外的因素作救援先後的先例。
咁又係唔係如果只是一名普通市民被人襲擊,與【真實殺手】同時受傷,【真實殺手】後救援呢!
兩人打交同時受傷,先出手的後救援呢?
兩車相撞,越線的司機後救援呢?
甚至老豆同仔同時受傷,明明老豆較重傷,促仍要求先救個仔。

等等~~~~~~~
會引發無限可能播!

[ 本帖最後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10:32 編輯 ]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10:32 發表

網友,你開始瞭解新救援指引要求了 !

至於你所提出的先出手打人,兩車相撞、老父兒子等的疑慮等類似過千例子都是無需猶疑擔心錯誤判斷的 !

因為以上過千例子,皆可列作有疑點個案而不作任何判斷,可依舊救援指引 !

類似以下例子才會引用新的救援指引 :

七一國慶酒會,幾百高官議員在場,突然有人刺殺高官,受傷被當埸擒獲,有幾十影片拍攝到殺人過程,現埸最高級警務人員便應引用新救援指引,判斷出被擒傷者 ...
我完全同意的。
但無論如何,引入了傷勢以外的【完全合理正確】的判斷,去決定救援先後,將來亦可能出現N種【完全合理正確】的判斷情況。



引用:
原帖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10:57 發表

網友,分析合理 !

救援指引不斷更新改良,引入新判斷情況又有何妨呢  ?

其實,你忽略舊救援指引亦早有疑處,憑甚麼一個普通救護人員可判斷誰先得到救援醫療呢?

要知道絕大部份到埸救護人員都並非專科醫生,佢憑甚麽判斷失血30毫升的病人緊急過失血20毫升的人 ?

就算是醫生都可以判斷失誤,需要負上救援次序失誤的法律刑責嗎 ?

當舊救援指引可接受隊目級救護次序判斷,而新救援指引可能係警司級警官 ...
真理越辯越明,做到不是鐵板一塊,法,理,情兼顧當然是一件好事。
但同樣,多左考慮因素,多左人參與,亦可能增加爭坳,增加延誤,䣁怕只是三幾秒,增加法律風險~~~~等等!
咁就運作一段時間再檢討,不斷完善啦。

[ 本帖最後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13:18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10:57 發表

網友,分析合理 !

救援指引不斷更新改良,引入新判斷情況又有何妨呢  ?

其實,你忽略舊救援指引亦早有疑處,憑甚麼一個普通救護人員可判斷誰先得到救援醫療呢?

要知道絕大部份到埸救護人員都並非專科醫生,佢憑甚麽判斷失血30毫升的病人緊急過失血20毫升的人 ?

就算是醫生都可以判斷失誤,需要負上救援次序失誤的法律刑責嗎 ?

當舊救援指引可接受隊目級救護次序判斷,而新救援指引可能係警司級警官 ...
你分析好似好合惰合理。

但警方到案發現埸第一時間要做的,並非亦不應決定救誰先。
而是確保現埸環境安全或不再加添危險,包括評估有冇其他同黨,附近居民,店鋪,圍觀途人,記者及駕駛者~~~等等的人身安全,做出例如圍起封鎖線,疏散居民,途人,車輛改道等等~~~的決定。還要評估例如有冇山泥傾瀉,水浸,火警,毒氣洩漏~~~~等等可能潛在的風險。

要警方,那怕是高級督察,甚至是一哥,還要在以上眾多決定上,再加多一項決定先救誰,還要短時間內決定,這又是否合適呢???

[ 本帖最後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14:58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20:48 發表

網友 , 太過憂慮喇  , 係無需憂心的 !

你在#43所講中九千多種複雜、危險、水浸、火險等風險 , 其實同你之前#36留言 兩人打交 、雨車相撞、老豆同仔等一樣 !

由於現埸警力不足或案中存有疑點 , 最高級警務人員均不會作出任何判斷 , 依從舊有救援指引即可 !

類似我#37例子 , 幾百警力得1個兇徒刺殺高官 , 幾乎無其他潛在風險 , 現埸最高級警務人員才會引用  ( 最新救援指 ...
係既,就住這宗個案,事後孔明式,回顧返話,當時某某人應該做某某事,我是無異議的。

但這伸延到,以後是否有警員及市民在同一地點一同受傷的事件,是否都要評估該市民是否襲擊該警員呢?又是否第一時間評估呢?如不是,又要先評估什麼才評估呢?似乎又增加了N種可能性,N種考慮組合!亦即增加救援延誤的風險!

法理情兼備是理想的,但同樣亦增加了太多考慮,太多不確定性,對爭分奪秒的救援行動,是不利的。

[ 本帖最後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21:59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4 22:29 發表

網友,你仍然是多慮了 !

只會在如我井37國慶酒會類,極輕易可判斷才會引用新救援指引,需要多少時間判斷呢?

1分鐘都俾多喇 !

就如我所言#37例子國慶酒會只得1名兇徒剌殺高官,有幾十影片佐證!

你在現埸目擊,請問你要多少時間才可判斷此當埸失手被擒的傷者係刺殺兇徒呢?
咁我都一樣話你多慮了。

將來發生同樣/類似國慶酒會事件的機會,是微乎其微的。

倒不如一句,在特殊情況下,在埸的最高級警員可作出特殊處理,咁仲好!

[ 本帖最後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4 22: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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