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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edw42454849 於 2022-12-3 11:36 發表 網友 , 首先要感謝你多番留言 , 不過 , 你#14的留言有少少走偏了 , 接近杞人憂天 , 當然 , 我亦樂於解答 , 一直堅信 , 真理是愈辯愈明的 ! 按你的邏輯可推演以下理論 : 法官是神嗎 ?陪審員是神嗎 ? 憑甚麼判決人有罪 ? 判錯咗要代坐監贖罪嗎 ? 以七一刺警案計 , 亦可得出以下工序 1) 現場警員、督察憑甚麼確定到場的救護督察係真救護 而非刺警兇徒的同黨 ? 救護 ...
Golden Member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2-12-3 11:47 發表 不謝,我只是按你的設想推演怎樣訂一份合理的指引。 所以你的訴求是要新增醫療急救指引,日后應召救護員在場需按在場警隊最高級那位指定的優先順序進行急救了?
原帖由 伍皓昌 於 2022-12-3 11:56 發表 樓主擺明就是借題發揮,上綱上線 按其思路,最後指引便是救人次序,以警員優先,結果是把警隊放上火上烤
Silver Member
原帖由 桑下樽前 於 2022-12-2 21:07 發表 "救護督察卻指另一男子 ( 殺警疑兇 ) 無呼吸無脈搏 , 要先送上車" 指引(如果有的話,你冇寫過)可能係先送「無呼吸無脈搏」嗰一個先。同佢係疑兇定係遇襲警員未必有關。
Golden Member (限制發言)
原帖由 輪皇 於 2022-12-3 14:41 發表 無呼吸無脈搏應該宣布死亡,call黑箱車。
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3 16:26 發表 即使是法庭,即使是證據確鑿,亦要經過漫長的審判程序,才可以確定某某是兇手,是罪犯。 換言之,你要一個救護員幾秒內去確定某某是兇手,是罪犯,做到法庭要一年半戴才做到既野??? 根本不切實際!!!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2-12-3 14:02 發表 我查過樓主之前留言,我認為是關心則亂吧?! 從結果看,幸好當日的救護員沒有聽從警員先送重重傷疑犯上車(最后失救),再送重傷警員在后(最后救活)。如果掉轉次序,雖然結果還是一樣疑犯死警員活,但疑犯是死於本身的重重傷呢,還是死於因警員優先所以錯失搶救時機便說不清了。 第二天的方向報頭條便是「警方干預急救,疑犯失救死亡」了。
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3 23:27 發表 咁即係要救護員花多一分鐘時間去判斷一些與傷勢無關的事,然後訂出救援先後。 咁即係無論如何,都已經延誤左一分鐘,其實對雙方都是不利的! 你說的以上內容,即使是法庭,都不能一分鐘內定奪啦!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2-12-3 11:47 發表 不謝,我只是按你的設想推演怎樣訂一份合理的指引。 所以你的訴求是要新增醫療急救指引,日后應召救護員在場需按在場警隊最高級那位指定的優先順序進行急救了?我們又繞回去誰判斷急救順序了。 請看你的回覆 #13 「並不是救護員需按在場警員指定的優先順序進行急救 , 而係刺警兇徒、悍匪 、殺手 均應列為最後救援組別 , 這點是經過訓練的救護人員可以輕易判斷到的 !」 (救護員判斷急救順序) #15 「 ...
原帖由 路過的人_甲 於 2022-12-3 23:55 發表 事後孔明咁分析,好似有有道理。 但事實上,救護人員第一時間見到既係,一名警員及一名市民同時受傷。 救護人員不應亦沒有能力判斷該市民是兇手,而事實上,係等到法庭裁決,才能確定該市民是兇手。 即使現場的證據是多麼的清楚,救護人員亦不應代法庭作出該市民就是兇手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