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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基金」五名信託人連同基金秘書,違反《社團條例》的罪名成立,被判罰款二千五百至四千元。罰款多少並非最重要的議題,最重要的是犯了法就會定罪。這件案的案情十分清晰,一班人成立一個團體,既無社團註冊亦都無公司註冊,按其活動性質,應是一個以社團方式運作的基金,按法例,要在成立一個月內向警務處註冊,但「612基金」從來沒有註冊。

「612基金」作為一個基金,運作時有收入和支出,卻借用「真普聯」的銀行戶口操作,違反法例已相當清晰。其犯罪行為是營運社團而沒有註冊,其犯罪動機亦很明顯,當事人明知社團沒有註冊,就繞過有關規定,借用其他公司戶口操作社團。

這件案件定罪引起幾點反思。第一,無視法律常見。在2019年那個風起雲湧的時期,很多人做很多事情都無視法律,違法而參與者也明知是違法的,從上街參與非法遊行,參加未經註冊的組織,到參加暴力的示威活動,在大學裏製作汽油彈,甚至是潑鏹水、潑易燃液體襲擊與自己政見不同的人。任何智力正常的人都知道,這些事情是違法的,如果明知犯法,仍要參與,就要準備付出被定罪判刑的代價,刑事案定罪即使刑罰很輕,都會留有案底。第二,政府不敢起訴。當時不少違法活動參與者都心存僥倖,認為自己是社會知名人士,政府不敢控訴。我曾與一些泛民人士談過,問他們為甚麼可以公然犯法,他們「理直氣壯」地說,「我唔相信政府夠膽告我。你看看同我一齊做嘅係邊個、邊個,政府夠膽告佢哋咩?」這是一種「刑不上大夫」的邏輯,覺得某人是傳媒大亨、紅衣主教、資深大狀或知名政客,認為政府根本不敢動他們一根毫毛。他們認為政府要起訴,一早已做了,否則立法會怎會拉布拉了幾年呢?而這種心態的最大的錯誤,是不知道每件事情都會有一個臨界點,當過了臨界點,事情就會反轉,過去不會發生的事情,最後就會發生,這就是物極必反。第三,期望外國幫助。在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香港國安法》正式生效之後,仍有人作出這樣或那樣的犯法行為,我當時感到很驚訝,亦聽到一種講法,說「中共只是無牙老虎一隻,面對美國的時候,她夠膽『郁』這些人嗎?」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c ... 盧永雄-不要再當法律如無物-巴士的點評

袋咁多先至被罰幾千蚊? 唔使坐監已經令人嘩然, 個法官腦進水的嗎?



「612基金」這個好明顯係違反國安法, 好應該交由國安局處置

[ 本帖最後由 劉婕 於 2022-11-29 1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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