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瀏覽: 1,251
  • 回覆: 5
26歲男警涉於去年5個月內四度襲擊其30歲女友,包括掌摑及腳踢對方,被控各兩項普通襲擊罪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共4罪。被告否認控罪,今(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事主供稱,在酒吧認識被告,他聲稱在夜總會工作;其後在盤問下提及,曾收過不知名信息指被告為警員。另事主又指,兩人某次爭吵後,被告要求她跪地道歉,她又曾被被告叉頸及拳打腳踢。



又係警察犯法,真係好多單呀。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news.mingpao.com/ins/港聞/article/20221114/s00001/1668420626626/男警涉四度襲擊女友-事主供稱屢被叉頸及掌摑-每日起床-上下班須匯報



又係性生活唔愉快.


燥狂症發作。  


好彩冇用槍。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慾致號2 於 2022-11-14 19:59 發表
好彩冇用槍。
好在殖民地時代對槍械管得嚴



證據係咩呢?


主題標籤 #裁判法院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