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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寧寧、彭浩受周焯華指使,在境內成立公司,接收跨境賭博犯罪集團在境內收取的賭資、賭債並運營管理;被告人張時秀等5人入股參加跨境賭博犯罪集團,被告人陳王龍、鍾海燕等5人夥同他人參與跨境賭博犯罪,組織、招攬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參與跨境網絡賭博;被告人餘暉俊等24人明知他人實施開設賭場犯罪,仍提供技術、車輛、勞務等幫助支持,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嚴重。張寧寧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其行為又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張寧寧犯數罪,應依法數罪併罰。綜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后果、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具有的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等,結合各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為依法嚴懲跨境賭博犯罪,維護公共秩序和市場秩序,經合議庭評議和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作出判決:對被告人張寧寧以開設賭場罪、非法經營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被告人張時秀、龐克訓、鍾澤新、鍾海燕等35人以開設賭場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刑罰;供犯罪所用的財物、賭資、違法所得及收益、孳息,隨案移送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到案的,繼續追繳。
宣判后,被告人張寧寧等35人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1名被告人當庭表示要提起上訴。
新聞來源連結:
http://www.takungpao.com/news/232108/2022/0930/770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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