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過七旬仍任職保安員的伯伯,自2008年開始,就使用假身份證將年齡「報細數」,從而取得擔任保安員的資格並擔任工廈保安員,直至2013年嘗試續牌時被揭發檢控;老伯承認欺詐及虛假文書等7項控罪,求情時提出年老、疾病及犯法只是希望不領綜援自力更生等理由,但不被法官接納,各控罪被判入獄4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4個月。
對於年邁長者為保工作鋌而走險、終致鎯鐺入獄,不少讀者網友紛紛表示不解、同情甚至憤慨;筆者同樣為伯伯的遭遇而感惋惜,更深感我們有必要思考如何避免類似悲劇重演,但要做到這點,恐怕亦難免先要以較公允的角度,審視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作為評價今次判決的標準。
同類案件標準 法庭判刑‘大細超‘ 公允公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