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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onnam 於 2022-10-2 10:13 發表
民政事務總署一名署理高級行政主任3度欺騙該署,聲稱要在工作期間申領「應診假」去看中醫,實際卻去參加跳舞中心的舞蹈班,最終被揭講大話,事後被廉政公署起訴6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她早前承認其中3罪,另外3罪獲不提證供起訴,今早(2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行使虛假文件判社會服務令,
咁用假免針紙其實一樣好少事?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k.news.yahoo.com/請假睇中醫實赴跳舞班-民政署主任行使虛假文件判-160-小時社服令-071508902.html
https://hk.news.yahoo.com/假身分證做保安-七旬翁囚四個月-215515352.html
假身分證做保安 七旬翁囚四個月



點判, 係睇係咪自己人同有無地位.
自己人, 殺人放火都可以係意外.
唔係自己人, 無害人, 無社會著數, 只為生存都可以罪無可恕



引用:
原帖由 onnam 於 2022-10-2 11:43 發表

唔明判刑準則。
咁簡單都唔明? 因為人嘅身份地位係判刑準則嘅一部分囉. 只不過香港法院唔講畀你班蟻民知.

有無聽過"我爸係李剛"先? 發生係大陸. 你會唔會覺得好正常先?

(同理, 有無聽過"終審法院大法官包致金侄女案"先. 係發生係香港㗎)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