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瀏覽: 46,684
  • 回覆: 2
  • 分享: 3
+33
官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一零九A條對監禁年輕人設限的例外罪行中沒有包含暴動等罪,令法官有掣肘,原打算判囚四、五年,惟受條例所限只得判入教導所,向律政司建議修訂例外罪行清單,擴闊法官酌情權,即使「(被告)一時後悔無知,唔等於一九年發生嘅事,可以大大地抹煞刑責。」

壞人就睇準年輕人判得輕,才會對年輕人下手,條例原本是保護年輕人,給果是傷害了年輕人,值得檢討



引用:
原帖由 s336990 於 2022-8-13 10:59 發表

係囉
既然年輕人普遍無腦,又缺乏社會經驗,點解俾咁多“優待”佢地?
應更限制自由同權利
正如小孩子唔能夠干涉家庭財政、家庭決策亦唔會由小孩子安排一樣
自由同權力係成年人、能為自己行為負責嘅人才能擁有

聽聞日本喺某個時間之後如果見到著校服嘅係可以報警,警察會處理
香港應參考
YC好興將對方嘅行為放大一百倍再講出效果有幾恐怖,次次都用呢招但又好WORK
你應該明我講咩



引用:
原帖由 奇異果博士 於 2022-8-13 13:32 發表

壕人仲有睇準社會對有年青人被捕都會產生同情,越細個越同情,從而會產生對政府、法庭同警察嘅反感,呢樣先係班幕後黑手專搵年輕人嘅主因!😡

反而班年輕人嘅死活、判幾耐,班幕後黑手相信你話之你,可能判得越重,佢哋仲越開心添😓
有道理



主題標籤 #律政司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