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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連同「雞蛋同盟有限公司」董事葉劍青與石守正,被指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3人共被控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葉及石在同意案情後,獲不提證供起訴,就每項控罪自簽1萬港元及守行為1年。戴耀廷則承認控罪,今(24日)午於灣仔區域法院被判監10個月。




被告為戴耀廷(57歲)、葉劍青(55歲)及石守正(50歲),戴報稱退休,其餘2人則報稱董事。3人被控共4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戴耀廷早前因佔領中環案被判監16個月,戴已就該案於去年10月服刑完畢,不過他因另涉民主派「35+」初選案而還押。就本案涉及的控罪指,戴耀廷、葉劍青及石守正,並非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但在2016年9月4日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在該選舉中或在與該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招致選舉開支共逾25.3萬港元,以用於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6個廣告。

案情指於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3名被告均非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戴於同年4月至9月,曾在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網頁介紹「雷動計劃」,指目的是「踢走保皇黨」,並呼籲市民捐款助刊登廣告,及欲招募5萬名「䇿略選民」,屆時據數據進行投票等。直至涉案日期,《明報》及《蘋果日報》先後分別刊登了共6個廣告,以宣傳雷動計劃,並由任雞蛋同盟董事的葉及石簽發共25.3萬港元支票,以支付廣告費。因雷動計劃目的乃促使泛民或非建制候選人於選舉中當選,上述6項廣告費用由此計劃衍生,屬選舉開支,該屆相關候選人亦沒有申報該些開支。



認罪?又話寧死不屈?點解呀?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524/bkn-20220524152429557-0524_00822_001.html



認衰仔黎向政權跪低賣乖、獻媚表忠!?


弓起。


再坐一會,但願能再坐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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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撚死

無綫新聞 - 戴耀廷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登報宣傳「雷動計劃」 四罪成判監10個月 http://news.tvb.com/instant/628c89ecc652e94877aed0e1



判10個月太輕
最少判呢條冚家10年差不多
2014年佢果句,佔領中環正式啓動又找咗數未



只判10個月咁小?


10個月???
10年都嫌少



引用:
原帖由 wingsyip 於 2022-5-24 15:36 發表
判10個月太輕
最少判呢條冚家10年差不多
2014年佢果句,佔領中環正式啓動又找咗數未
x2



[隱藏]
國安應該再告吧,帶頭反中


咁輕,希望仲有其它手尾跟


佔領監牢,正式啟動


點解會判得咁輕?


條罪咁重只判囚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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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正屎窟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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