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就 閣下的查詢,律政司發言人回覆如下:
律政司不評論個別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附表7第5條訂明,凡法庭已根據該附表第2或3條發出命令,則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已發出或已申請的命令所關乎的偵查正在進行,而並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作出意圖妨害偵查的任何披露,或作出任何披露而罔顧該披露是否會妨害偵查,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及監禁7年。律政司不會確認本案有關命令所涉的人或機構的身分。任何人亦不應嘗試作出任何可能違反上述規定的披露。
此外,《實施細則》附表7第6條訂明,適用於根據該附表作出的任何申請的法院規則,可參照香港法律中適用於類似申請的法院規則(尤其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30條訂立的高等法院規則)而加以必要的變通。相關的高等法院規則為第116號命令,根據該命令第5條,該命令適用的申請,以及該命令有所規定的任何其他申請,須以非公開形式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