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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新聞評論] 【8.24 九龍灣】26 歲文員暴動罪不成立 官:警前言不對後語、罄竹難書 不排除認錯人 |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1
發表於 2021-12-8 21:08
前年 8 月 24 日網民發起觀塘遊行,部分示威者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設置路障,26 歲文員被指拒絕離開現場,被...
前年 8 月 24 日網民發起觀塘遊行,部分示威者在九龍灣偉業街附近設置路障,26 歲文員被指拒絕離開現場,被控一項暴動罪,今(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暫委法官許肇強指,警員證供前言不對後語、罄竹難書,例如警員觀察時間明明只有三秒,卻說成半分鐘,足足相差十倍,故不能安全依賴其供詞,亦不排除他認錯人。被告家人得悉被告無罪後嚎哭,旁聽人士則鼓掌。
暫委法官許肇強裁決時指,警方與示威者對峙期間,示威者沒有衝擊,即使有也只是零星人士投擲磚頭。但警員蓄勢待發、從街口衝出,法官形容警方驅散是突如其來,「那一刻開始場面變得混亂」,示威者遂用汽油彈反擊,裁定暴動是警方驅散後才開始。
官:穿黑衣戴口罩不一定打算破壞法治
本案其中一個議題是,被告全黑打扮、戴著防毒面具,是否屬於暴動證據之一。法官認為自反修例運動開始,從媒體片段可見,經常有遊行人士穿黑衫、戴口罩,「衣著顏色不一定(代表)打算破壞法治」。他指口罩亦然,片段顯示遊行人士包括長者及家庭主婦,他們均戴上口罩,「可能只是不想認識他的人知道他的立場,掩飾身份。」至於被告背囊內有後備口罩,法官認為不應因被告多個口罩,就斷定被告有意掩飾其犯案者身份,加上案發當天有酷熱天氣警告,帶多個口罩並非不可能的事。
被告自辯時稱,褲袋內有兩隻右手手套,是母親給他作保暖之用;防毒面具則是遊行人士派發。
控方質疑被告見警逃跑 官:本能反應
法庭認為被告所言或許屬實,因為片段顯示,遊行當中有人大叫「有口罩派」,不排除亦派發防毒面具。惟攜有手套的原因,法官認為有保留,但考慮若被告是站在路障後的示威者,欲打算破壞社會安寧,必然會戴上手套,而非藏在褲袋,加上其背囊亦找不到如鎚、索帶等武器,因此不足以作暴動的唯一推論。
控方又質疑被告當時逃跑,法官認為被告見到警察持警棍,又看到其他人跑,「任何人的本能反應都是跟著人群跑」。本案另一爭議點為警長 B 供詞的可靠性,法官同意辯方所指,不能安全地依賴其證供。
警講觀察時間時改口 官:兩者相差十倍
警長 B 供稱,當時留意數十名示威者,其目標是一名年約 30 歲、穿著黑色短袖上衣及背著藍綠色背囊的男子。他供稱觀察時間不足半分鐘,惟看片後承認只觀察三秒,法官質疑兩者相差十倍時間。法官又指,被告沒有投擲雜物,「為何警員在三秒內會留意一個甚麼行動也沒有的人?警員也沒有令人釋除疑慮的解釋。」
警長 B 稱看到目標男子是 30 歲,法官質疑該男子戴眼鏡及防毒面具,「如何判斷他 30 歲?」警長 B 又指目標男子高 160 厘米高,惟被告比高 175 厘米的律師還高,質疑「分別應該是很明顯」。被問及如何看到目標男子背著藍綠色背囊,警長 B 指被告留守時左右張望時見到;惟法官認為「若(觀察)30 秒就有此可能,但警員改口只有三秒,令人懷疑他的證供可信程度。」
警隱瞞不利證據 官:可信性大打折扣
片段又顯示,當日有兩名背著藍綠色背囊、穿黑衣的男子,一人較高、一人較矮,兩人逃跑路線交錯。法官不排除警員的目標是較矮的一人,但他跨過路障時,視線一度離開目標男子,「見到一個孭著與同款背囊的人士,以為是目標男子,不排除警員認錯人。」法官又認同辯方大律師吳宗鑾所指,警長 B 隱瞞對警方不利的證據,他作供時不承認拖行被告期間,有警員曾用警棍打他,其後狡辯稱是沒有看到警員打被告頭部。
法官認為其證供可信性大打折扣,斥他盤問下前言不對後語、罄竹難書,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另外,控方大律師馬藻玉申請充公被告個人物品,法官聞言謂:「本席已判無罪,你係咪仲要堅持(充公)?」控方表示「咁我不堅持。」辯方申請訟費,擇日處理。
另外兩被告分別疑已潛逃及認罪案中原有 3 名被告,依次為吳仲謙(24 歲)、謝灼華(23 歲,無業)及周健豪(26 歲,文員)各被控一項暴動罪,指 3 人於 2019 年 8 月 24 日,在九龍灣偉業街近牛頭角警署參與暴動。謝灼華另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同日在九龍灣偉業街常怡道行人天橋底,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總督察 A。吳早前疑潛逃,法庭已發出拘捕令;謝早前承認暴動罪,判囚 2 年 3 個月,襲警罪存檔法庭。
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觀塘區有一個獲「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其後 200 名示威者偏離遊行路線,設置路障與警方對峙、投擲雜物及竹枝。下午 4 時多,署理警長 B 看到數十名示威者一字排開聚集,遂向前推進 30 米,示威者隨即轉身跑向觀塘。警長 B 在常怡道休憩處看到戴防毒面具、穿黑衫及背藍綠色背囊的被告,遂上前將他制服。
又放生,一身黑暴裝係現場唔走,唔通係見證歷史時刻?
入立會嘅議員要督促政府整頓司法界,故意亂判要負法律責任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9條 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824-九龍灣26-歲文員暴動罪不成立-官警前言不對後語罄竹難書-不排除認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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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21-12-8 21:11
原來一個人犯左法見到警方逃走可說成本能反應, 咁都講得出明顯一早有晒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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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21-12-8 21:14
辯方律師許官 邊有得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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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21-12-8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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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21-12-8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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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狗棺繼續放牲黑暴啦,多行不義必有報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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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21-12-8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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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21-12-8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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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21-12-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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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21-12-8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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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21-12-8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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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示威現場出現,穿著黑色衣物,並佩帶防毒面罩的人,除了執法人員外,沒有一個是無辜的,是否有預謀參與暴亂,心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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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21-12-8 21:41
黃狗官又自己落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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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21-12-8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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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21-12-8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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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21-12-8 22:02
在驅散唔走唔係暴動,警察沖出先係?! 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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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21-12-8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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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觀明顯用左好大心力去為疑犯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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