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瀏覽: 5,043
  • 分享: 1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規定,任何訂明人員(包括所有公務員)未得特首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該法例《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列明所有訂明人士只可在特別場合(如生日)收取最多1,500元的禮物,或於其他場合收取最多250元禮物。若於特別場合收受私交友好及其他人士的禮物,上限分別為3000及1500元。若超過上限,要得當局特別批准。

法例公告列明特別場合為有關公務員的結婚、生日、退休或任何其他傳統上有送贈或交換禮物習慣的場合。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