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本報得悉,律政司一直沿用外聘制度協助檢控工作,標準外判表中按律師擁有的經驗細分為A及B名單,A名單屬於年資深及表現較佳的大狀,相反B名單屬於經驗較淺的大狀,但多年來律政司一直未有就A名單內的大狀費用調高,隨著反修例案件暴增,此類「社會事件」(public order event)案大部分安排在裁判法院審理,也必須由A名單內挑選大狀擔任外聘檢控工作,但若處理涉及三天審訊或以上的社會事件,A名單大律師的收費竟低於外聘B大狀的收入,這種現象令有足夠工作經驗的大狀卻步,結果檢控工作落入一些疑有「政治立場」的大狀手中。消息指,早前有位超過二十年經驗的外聘大狀在裁判法院檢控期間,其手機突然響起,而手機鈴聲正是《願榮光歸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