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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東張西望帶出咗一個法律方面的問題, 阿爸過身, 將樓送給了阿娟, 有問題的阿女現在要被趕走。

在法律上, 阿娟繼承左層樓, 但是沒有權趕走美華, 因為美華阿爸並沒有趕走她之意, 有啲話應該早不在上址居住。

在法律上, 阿娟只會全權擁有此樓直至美華過身, 在此之前美華擁有合法的居住權。

大部分人理解錯咗, 好像送樓給第三者, 現居住者是有權繼續居住下去。此亦為何香港需要交吉交易。



引用:
原帖由 michaelsh 於 2021-11-18 03:02 PM 發表
近日, 東張西望帶出咗一個法律方面的問題, 阿爸過身, 將樓送給了阿娟, 有問題的阿女現在要被趕走。

在法律上, 阿娟繼承左層樓, 但是沒有權趕走美華, 因為美華阿爸並沒有趕走她之意, 有啲話應該早不在上址居住。

在法律上, 阿娟只會全權擁有此樓直至美華過身, 在此之前美華擁有合法的居住權。

大部分人理解錯咗, 好像送樓給第三者, 現居住者是有權繼續居住下去。此亦為何香港需要交吉交易。
香港需要交吉交易
此話怎說 ?



送樓/遺產受益可假定為將樓宇以0元賣給別人,在法律上權利就是屬於阿捐的,美華一點份量也沒有。

而且,死亡人士是沒有任何權利的,只有生前他作出的遺產分配權,這是合約的形式。
所以,在法律上,該樓宇擁有權及使用權都是阿捐的,她有權不給予別人居住權,亦有權將樓宇賣出。

這就是法治上的問題,當然人情上美華也是可憐的。

但我認為還是尊重死者的意向,畢竟死者認為阿捐比美華更值得擁有該物業。
否則,遺產將物業平分給三者也是可行的,這就不會有阿娟美華之爭了。

另外,送樓給第三者, 現居住者是有權繼續居住下去,這是大錯特錯。
早幾年才有新聞是一個家長送樓給自己親人,最後被趕出家門,這不是個案了。

[ 本帖最後由 sheung1009 於 2021-11-18 05:25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vvoy 於 2021-11-18 04:19 PM 發表

香港需要交吉交易
此話怎說 ?
交吉即是該樓宇單位已無人居住,亦即是指沒有其他合約關係,例如租約、以及原業主或其親友經業主允許使用。

樓主應該是說第二種,親友經業主允許使用。
但有一個問題,就是法律證明,一個正常家庭,總不會有白紙黑字證明美華可以在該單位住過世。
口頭承諾雖然可行,不過法律一般不承認,不然樓宇買賣變得不可能。
例子,A君賣了樓宇給B君,幾年後,C君說A君曾經承諾過給他住過世,A君又死無對證,難道B君要給C君住過世嗎?

既然沒有證明,美華就沒有合法居住權了。
沒有產權問題,阿捐當然可以行使該單位的任何權利啦,包括居住分配權及售賣權。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sheung1009 於 2021-11-18 05:13 PM 發表

交吉即是該樓宇單位已無人居住,亦即是指沒有其他合約關係,例如租約、以及原業主或其親友經業主允許使用。

樓主應該是說第二種,親友經業主允許使用。
但有一個問題,就是法律證明,一個正常家庭,總不會有白紙黑字證明美華可以在該單位住過世。
口頭承諾雖然可行,不過法律一般不承認,不然樓宇買賣變得不可能。
例子,A君賣了樓宇給B君,幾年後,C君說A君曾經承諾過給他住過世,A君又死無對證,難道B ...
香港樓宇買賣
可交吉 可不交吉
看來樓主
沒有這方面常識



引用:
原帖由 sheung1009 於 2021-11-18 04:45 PM 發表
送樓/遺產受益可假定為將樓宇以0元賣給別人,在法律上權利就是屬於阿捐的,美華一點份量也沒有。

而且,死亡人士是沒有任何權利的,只有生前他作出的遺產分配權,這是合約的形式。
所以,在法律上,該樓宇擁有權及使用權都是阿捐的,她有權不給予別人居住權,亦有權將樓宇賣出。

這就是法治上的問題,當然人情上美華也是可憐的。

但我認為還是尊重死者的意向,畢竟死者認為阿捐比美華更值得擁有該物業。 ...
雖然美華父親死咗, 樓作為他的遺產給了阿娟, 但是她父親死前仍然與美華同住, 一種居住合約是存在的, 所以阿娟並不能趕走美華。


很多年前好似有單遺產繼承官事, 小三受死者供養, 法庭好似判咗遺產繼承人需要供養直至小三死。 



引用:
原帖由 sheung1009 於 2021-11-18 05:13 PM 發表

交吉即是該樓宇單位已無人居住,亦即是指沒有其他合約關係,例如租約、以及原業主或其親友經業主允許使用。

樓主應該是說第二種,親友經業主允許使用。
但有一個問題,就是法律證明,一個正常家庭,總不會有白紙黑字證明美華可以在該單位住過世。
口頭承諾雖然可行,不過法律一般不承認,不然樓宇買賣變得不可能。
例子,A君賣了樓宇給B君,幾年後,C君說A君曾經承諾過給他住過世,A君又死無對證,難道B ...
「口頭承諾雖然可行,不過法律一般不承認,不然樓宇買賣變得不可能。」
這是有前題的。
真金白銀的交易中, 口頭合約一般不承認。 因為是一單合法正常交易, 而往往爭論與買方無關, 是原業主與爭論者之間的衝突。衝突


但是送契和遺產, 受益者是一種獲得, 從前的矛盾與物品樓有直接關係,法律上不可以簡單化認為一種權益移轉。


美華可以繼續住, 阿娟有樓的繼承權。



引用:
原帖由 michaelsh 於 2021-11-18 05:47 PM 發表

「口頭承諾雖然可行,不過法律一般不承認,不然樓宇買賣變得不可能。」
這是有前題的。
真金白銀的交易中, 口頭合約一般不承認。 因為是一單合法正常交易, 而往往爭論與買方無關, 是原業主與爭論者之間的衝突。衝突


但是送契和遺產, 受益者是一種獲得, 從前的矛盾與物品樓有直接關係,法律上不可以簡單化認為一種權益移轉。


美華可以繼續住, 阿娟有樓的繼承權。
你同法庭講啦,不要同我講。

連律師都只是從遺囑入手。



引用:
原帖由 vvoy 於 2021-11-18 05:22 PM 發表

香港樓宇買賣
可交吉 可不交吉
看來樓主
沒有這方面常識
你不是香港人!?
或未曾買過樓!?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michaelsh 於 2021-11-18 05:40 PM 發表

雖然美華父親死咗, 樓作為他的遺產給了阿娟, 但是她父親死前仍然與美華同住, 一種居住合約是存在的, 所以阿娟並不能趕走美華。


很多年前好似有單遺產繼承官事, 小三受死者供養, 法庭好似判咗遺產繼承人需要供養直至小三死。 
供養又是另一回事啦,和這完全不同性質。

而且你說的好似甚麼的,又沒有案例,怎樣知道兩者相關和不相關呢?
連存在與否也成問題。



引用:
原帖由 sheung1009 於 2021-11-18 05:49 PM 發表

你同法庭講啦,不要同我講。

連律師都只是從遺囑入手。
這件事只是想從法律觀點探討此熱門話題而已。


遺產的執行必須要清理了死者生前的債務, 死者給阿女居住在此樓, 就係一種債務的承諾。



引用:
原帖由 michaelsh 於 2021-11-18 05:51 PM 發表

你不是香港人!?
或未曾買過樓!?
買樓的確有交吉與不交吉的買賣。

不交吉的例子,連租約買賣。



引用:
原帖由 michaelsh 於 2021-11-18 05:54 PM 發表

這件事只是想從法律觀點探討此熱門話題而已。


遺產的執行必須要清理了死者生前的債務, 死者給阿女居住在此樓, 就係一種債務的承諾。
法律不是這樣的,一切白紙黑字。

你說的根本打不贏官司,也不會有人理你。


一句,

死者生前同意女兒住在該單位 不等於 死者"承諾"女兒"永久"住在該單位

有兩個問題,一是承諾、二是時間長短。

[ 本帖最後由 sheung1009 於 2021-11-18 06:03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sheung1009 於 2021-11-18 05:56 PM 發表

買樓的確有交吉與不交吉的買賣。

不交吉的例子,連租約買賣。
你知道連租約出售, 價錢如何?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sheung1009 於 2021-11-18 05:57 PM 發表

法律不是這樣的,一切白紙黑字。

你說的根本打不贏官司,也不會有人理你。
美華要做嘅是令遺產繼承不了, 而不是打官司。


爭居住權而非擁有權, 根本不用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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