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樓/遺產受益可假定為將樓宇以0元賣給別人,在法律上權利就是屬於阿捐的,美華一點份量也沒有。
而且,死亡人士是沒有任何權利的,只有生前他作出的遺產分配權,這是合約的形式。
所以,在法律上,該樓宇擁有權及使用權都是阿捐的,她有權不給予別人居住權,亦有權將樓宇賣出。
這就是法治上的問題,當然人情上美華也是可憐的。
但我認為還是尊重死者的意向,畢竟死者認為阿捐比美華更值得擁有該物業。
否則,遺產將物業平分給三者也是可行的,這就不會有阿娟美華之爭了。
另外,送樓給第三者, 現居住者是有權繼續居住下去,這是大錯特錯。
早幾年才有新聞是一個家長送樓給自己親人,最後被趕出家門,這不是個案了。
[ 本帖最後由 sheung1009 於 2021-11-18 05:25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