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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環暴動案21人暴動罪成 3人脫罪前年7.28上環暴動案分拆成3宗案件處理,其中一宗涉及24名被告的案件,有20人




前年7.28上環暴動案分拆成3宗案件處理,其中一宗涉及24名被告的案件,有20人被裁定暴動罪成,連同早前1名被告認罪,合共21人罪成,另有3人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西九龍裁判法院的判決指,案發當日警方在晚上約7時開始驅散群眾,一小時後開始拘捕行動,期間多次呼籲及警告示威者散去,中間經歷多次對峙,亦有發射催淚彈,部分被告辯稱自己不知情地出現於暴動現場,理由站不住腳,加上個別被告的衣著和裝備,與多次騷動及暴力事件示威者的常見裝備和衣著吻合,包括手持雨傘或行山杖等,顯示有參與暴動。 被定罪的被告全部還柙候審,法庭會在12月4日聽取求情後,再決定刑期。法庭表明,暴動罪性質嚴重,判入勞教或教導所不是務實的選擇。 至於脫罪的3名被告,法庭指,無證據顯示當事人出現在現場的時間,亦不能完全肯定他們清楚知悉自己身處暴動現場,以及清楚知道警方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不能以「延伸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推論他們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暴動。 24名被告年齡介乎18至40歲,分別報稱學生、文員、理髮師、售貨員等,他們被指在前年7月28日,在上環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近德輔道西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2人被加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襲警罪,兩人均罪成。

原文網址:https://www.881903.com/news2/local/2417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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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881903.com/news2/local/2417587/上環暴動案21人暴動罪成-3人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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