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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殤之柱」有觸犯顛覆罪之嫌 法律界:港大和高志活並無契約 何來有賠償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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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殤之柱」有觸犯顛覆罪之嫌 法律界:港大和高志活並無契約 何來有賠償之理?
#1
發表於 2021-10-12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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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活咁L惡,過黎香港自己搞掂碌嘢啦。
港大發律師信要求支聯會下周三(10月13日)下午5時前移走「國殤之柱」,否則被視作放棄。製作「國殤之柱」的丹麥雕塑家高志活(Jens Galschiot)指出,他本人未接獲任何正式通知,而該雕塑屬其個人擁有,若損毀,港大或需負上賠償責任。金牙大狀就批評高志活惡人先告狀,毫無法理基礎,笑言「他和港大既無契約,何來有賠償之意?」
丹麥雕塑家高志活。
回望港大「國殤之柱」的歷史,高志活於1997年雕成,送到香港,在當年的維園六四晚會展示。至晚上,港大學生會把「國殤之柱」送入校園,準備永久放置在學生會管理的黃克競樓平台。過程中,校園保安阻止和報警求助。其後,港大學生會於1998年以全民投票,通過永久在港大擺放「國殤之柱」。原本的「國殤之柱」是鐵鏽色,2008年,支聯會和四五行動成員遂為雕塑髹上橙色,以呼應高志活發起的「橙色運動」,即希望透過代表和平的黃色中和代表共產主義的紅色。
港大「國殤之柱」。面對港大要求移走「國殤之柱」,高志活表示,在沒有買賣合約、收取款項下,他所有在海外展出的雕塑,理論上仍屬他個人擁有。針對「國殤之柱」的情況,他強調,自己僅僅借出雕塑給香港永久展出,「協議」亦提到支聯會及港大學生需共同管理,以及負責在港大永久展示雕塑的開支。
金牙大狀話,有兩個方面需要注意:一,此物原非港大之物,屬臨時寄存放置;二,「國殤之柱」並不是一件普通藝術品,而是充滿政治意涵,推動橙色革命的證詞宣傳品,本身大有顛覆政府的宣傳傾向,在《國安法》訂立後,港大盡快處理合法合理。
關於高志活的說法,金牙大狀話,可從民事和刑事兩個角度探討。民事上,協議需訂明契約雙方是誰,高志活一直和支聯會溝通,做雕塑送到香港,假設有協議存在,都僅僅是高志活和支聯會之間的協議,港大校方並無參與,並非協議方。即使有此協議存在,將第三方寫入協議之內,稱「國殤之柱」放在港大,港大不是協議締約方,固然無責任履行協議內容。
香港大學。大狀仲話,「國殤之柱」的產權是屬於高志活,支聯會是借出雕塑品,但「國殤之柱」佔用港大校園,港大作為業主,可要求對方在限期搬走雕塑,否則可向高志活等人追討租金和其他損失。
至於刑事方面,金牙大狀指出,髹上橙色漆油,有推動橙色革命之嫌,可能違反《國安法》中的顛覆政權罪,而高志活作為外來的人,支聯會和他合作更加有機會犯下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建議港大可以報警,舉報雕塑品觸犯《國安法》,不單止要盡快移除,還可以交由特區政府通緝高志活歸案。
金牙大狀重申,由於港大沒有和高志活簽訂任何契約,即沒有任何契約責任接受「國殤之柱」佔用港大地方,校方眼見雕塑品涉嫌違法,若不盡快移除,或許會觸犯協助或教唆顛覆政權罪名。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向Ariel指,「國殤之柱」有宣揚港獨和抹黑中央政府的含義,自《國安法》實施之後,繼續公開擺放「國殤之柱」,便有機會違反國安法 以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分裂國家罪」。她又留意到高志活稱借出「國殤之柱」作永久展示之用,所以他也有機會違反以財物資助他人實施上述兩項控罪。
龔靜儀表示,雖然高志活並非香港居民,但《國安法》對他依然適用。她重申,一旦香港將來恢復大部分西方國家的引渡協議 高志活便有機會被引渡來香港受審。
執業律師劉毅(右一)。青年民建聯副主席、執業律師劉毅亦指出,若然高志活認為校方處理手法有問題,作為物主的他,理應盡快正式通知校方或支聯會,甚至應該盡快公開當年的討論細節和相關協議,了解如何根據香港法律去保障自己的權益。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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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1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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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怨當年邊個黃效掌放軟手段, 任由犬學牲胡作非為, 如今只想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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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13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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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啦,高志活吹吾漲,根本告吾入港大及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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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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碌野係支聯會向高志活借番黎嘅,有合約都係同支聯會嘅,
係都告啦支聯會 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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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0-1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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