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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少女當時雖然只有13歲,但她確實對3名男子自稱14歲,因此法院歷審均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猥褻罪論處,審酌3人都願意賠償少女,但因金額差距過大,沒有達成和解,另考量邱男、黃男都認罪,賴男堅持不認罪,二審日前判邱男、黃男各7月、5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定讞,只有賴男上訴最高法院,合議庭維持二審見解,認定他與少女性交1次、猥褻3次,各判6月、10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定讞。

下次條女就醒目D,講自已16歲咪無事囉。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918/BVZZLH2FVBHO5JLQAHXRJJA4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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