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村要炒一個公務員有多難?
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政府可基於公眾利益,着令表現持續欠佳的公務員提早退休。但在行使有關權力前,管方必須先對有關人員作出勸喻和輔導;若成效不彰,又要予以警告及撰寫特別評核報告,並給予對方長達6至9個月的觀察期;若情況依然沒有改善,管方才能正式要求公務員事務局命令其退休,期間還須提供充足證據和給予對方申述機會。整個過程往往長達兩至三年,導致不少管方人員卻步,寧願對錶現持續欠佳的下屬隻眼開隻眼閉。
根據有關資料,過去五年,只有不超過二名公務員透過以上程序被解僱!
這種制度,難怪有這種工作態度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