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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發表於 2021-10-15 17:40
引用:原帖由 mickyhon 於 2021-10-15 12:25 AM 發表
西環的士司機單慘劇,只是香港近年慘劇其中冰角事件之一。。。
今天香港巳沒有退路,而核心反中叛港人士,大多是香港最有實力最有錢的一群,亦同是一班巳年越花甲的金主,在過往數十年來都是無往而不利的。。。
今天亦不信邪堅持以財弄權,近日馬雲來港會見官商政界又所為何事?
世界大變革又豈只是世界的事,不要忘記香港亦在世界之內,而香港更是世界文化及制度的混合地混亂地。。。
未來香港前途只有靠香港市民自己爭取, ... 呢棚人,仲諗住移民過陰國,過陰式生活嘅,不在少數。慘在啲小朋友,連發展嘅機會都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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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發表於 2021-10-16 22:19
引用:原帖由 kttths 於 2021-10-13 03:22 PM 發表
其實,局長制係董生諗出尼的,當年陳四萬做司長,成個公務員都唔聽董伯伯話,佢祗能港人自講,最後唔知邊個橋王俾條局長橋佢,結果,又係笑話。
宜條局長橋實情係抄阿爺官制,不過就未抄已知死咁。阿爺官制,正局搞組織、搞思想、搞政策,副局搞執行,正局又係黨監察角式,唔聽正局話,想死呀!
董伯伯又搞宜一套,唔使我劃公仔劃出腸,大家都明死硬。
林太知唔知問題呢,實知。未有黑暴前,林太的聲望係可以壓住班友,黑暴後 ... 政府內部太多黃人及自以為是的人。
現在才起步去改,大師的2034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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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發表於 2021-10-2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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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發表於 2021-10-23 17:32
引用:原帖由 Astro_0 於 2021-10-21 02:34 PM 發表
其實陳同佳單野可以處理得更好, 以往有案例都係台港透過私底下傾互認協議,再將走犯送返犯案地審;係林鄭做到出哂面方死人唔知整個逃犯條例先搞到咁, 稍有政治常識嘅人都唔會咁做。 不過都係後話了…
先送陳某去台灣啲邦交國, 例如湯加, 再轉返台灣都係一個辦法。 '以往有案例都係台港透過私底下傾互認協議',但當台灣玩嘢要以獨立國身份公開協商,就已經冇得傾。
事件已政治化,台灣明玩嘢,你繞路去台灣係唔俾面台灣,去到台灣還會有正常對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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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發表於 2021-10-26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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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樓主 發表於 2021-10-26 21:06
引用:原帖由 Astro_0 於 2021-10-26 09:01 PM 發表
搞清楚,係逃犯條例出左,啲人開始搞搞震台灣先話要公開化單野!除非林鄭唔妥,否則政府唔會用到修例處理… 林太有乜唔妥,願聞其詳!
[ 本帖最後由 kttths 於 2021-10-26 09:09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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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發表於 2021-10-26 21:44
引用:原帖由 Astro_0 於 2021-10-21 02:34 PM 發表
其實陳同佳單野可以處理得更好, 以往有案例都係台港透過私底下傾互認協議,再將走犯送返犯案地審;係林鄭做到出哂面方死人唔知整個逃犯條例先搞到咁, 稍有政治常識嘅人都唔會咁做。 不過都係後話了…
先送陳某去台灣啲邦交國, 例如湯加, 再轉返台灣都係一個辦法。 你首先要明白,香港係中國嘅香港,臺灣係中國嘅臺灣,臺灣係不能以國家名義接受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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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發表於 2021-10-27 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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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樓主 發表於 2021-10-27 05:46
引用:原帖由 Astro_0 於 2021-10-27 05:24 AM 發表
佢本身沒問題, 而係處理手法相當有問題, 簡單問題複雜化, 陳同佳事件連同處理通關安排,我個人覺得佢可以處理得更好;至於佢個人問題, 親子王國早有討論, 可以到[時政擂台]一看, 我本人沒任何意見。 你同意林太無問題,祗是處理手法問題,就是簡單複雜化,請問甚麽應該可簡單,林太又複雜化了甚麽?願聞其詳。
另外,在鄉土談其它討論區是死罪,鯤鵬建議你儘快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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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發表於 2021-10-27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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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樓主 發表於 2021-10-27 13:48
引用:原帖由 Astro_0 於 2021-10-27 12:39 PM 發表
逃犯條例係一道照妖鏡, 誰會估到會引發奪權之爭,反中勢力會如此強大?可以說,無反修例, 就無國安法, 更無今日政治清明,一切互為因果,這方面我是認同的。
至於如何將問題"簡單複雜化",我在#168帖已提到,我再沒有補充; 你的 “簡單複雜化” 就是說林太立逃犯條例,你認為台港雙方私下解決就可以,你說已有例子。
先說你的例子吧!最多人引的是馬英九時代的石棺案,三名港人犯案潛逃台灣,台灣取消這三人的入境許可,強制他們回港,中間過程台港官員無任何交接,這案是合作的成果,中間完全避過任何政治問題,因為無接觸就無政治。不過,首先要理解,這三名港人並非台灣人,他們入境許何給取消後,台灣執法單位就有法律依據押送他們往香港的航班,而香港警隊亦有權在香港航班執法,當時為免尷尬,雙方都安排執法人員在航班監控這四人,而香港警隊祗在飛機抵歩時於閘口區進行拘捕。
這例子重點是甚麽?就是執法權,因台灣有執法權,所以這三人才順利給台灣送上回港班機。
當時,陳同佳案,香港有執法權嗎?那時候,香港有超過三百名于大陸犯案被通輯的香港人,香港亦無執法權要他們返回內地。于是林太政府就立逃犯條例,一次過解決相關問題,條例如獲立法局通過,香港警隊就有權拘捕陳同佳,至于台灣收不收,當時鯤鵬相信無人會思考過台灣會不收。
好了,你說林太 “簡單複雜化” ,好了,能否講講 “簡單” 在那,“複雜化” 又在那!鯤鵬看到的就是除非唔做,做就每個歩驟都缺一不可,鯤鵬真的摸不到要做成這件事還有甚麽 “簡單” 方法。
以上是關乎修例的問題!
至于你說甚麽送往湯加,請記住,陳同佳沒有犯法,他犯的港法已接受了監禁懲罰,香港警隊無權拘捕他,亦無權迫佢去任何地方;就好像大陸要拘捕三百人,香港警隊是無權拉人;也好像澳門想拉某富豪,香港警隊亦祗能愛莫能助。去不去湯加,陳先生自己可以決定,灣灣收不收又是另一個問題。
沒有逃犯條例案件就和香港無關,今天司樂登再來香港遊玩,老美都無佢乎,港美已沒有逃犯移交條例。
香港政府就是想做得更好,結果給賣國賊利用來搞暴動,但這要怪一個做事的團隊嗎?如果是,對不起,鯤鵬不認同。
[ 本帖最後由 kttths 於 2021-10-27 01:5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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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發表於 2021-10-27 14:27
引用:原帖由 kttths 於 2021-10-27 01:48 PM 發表
你的 “簡單複雜化” 就是說林太立逃犯條例,你認為台港雙方私下解決就可以,你說已有例子。
先說你的例子吧!最多人引的是馬英九時代的石棺案,三名港人犯案潛逃台灣,台灣取消這三人的入境許可,強制他們回港,中間過程台港官員無任何交接,這案是合作的成果,中間完全避過任何政治問題,因為無接觸就無政治。不過,首先要理解,這三名港人並非台灣人,他們入境許何給取消後,台灣執法單位就有法律依據押送他們往香港的航班 ... 鯤鵬真的摸不到要做成這件事還有甚麽 “簡單” 方法。
最簡單嘅方法咪係向台毒跪低, 配合佢地攪"一邊一國"囉!
台灣省係中國嘅台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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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發表於 2021-10-27 14:39
引用:原帖由 CP-KELVIN 於 2021-10-27 02:27 PM 發表
鯤鵬真的摸不到要做成這件事還有甚麽 “簡單” 方法。
最簡單嘅方法咪係向台毒跪低, 配合佢地攪"一邊一國"囉!
台灣省係中國嘅台灣呀! 呆娃就係想搞一中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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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發表於 2021-10-27 14:49
依家地慘黨/假建制/黃人同不少藍人都恨死林鄭了。佢哋覺得如果冇呢個逃犯條例,就天下太平,泛民繼續收政府糧鬧政府,假建制有泛民係前面追擊政府,佢哋可以吊高來賣搵著數,而啲人亦唔需要賣樓移民,地慘黨仍然可以賺畫市民嘅每一分錢。
佢哋覺得林鄭應該配合灣灣,同灣灣對話,就好似果個奉旨出嚟做嘢嘅潘媽媽咁講,政府對佢應該有責任有交代。講到好似陳同佳犯案現場係香港一樣,又或者香港政府嘅管轄權包括灣灣,有權處理灣灣發生嘅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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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發表於 2021-10-2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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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黃屎的智商真係非同凡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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