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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實施細則附件五第 3 條: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交出資料。
似乎是用一個釣魚搜證的方式,只要「撈」到任何與外國組織的聯擊,就調轉說是有證據說是外國勢力。國安處不用解釋、不用給理據,我喜歡查那個就查那個--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
不過,鄒幸彤表示,拒交資料有政治風險,7 名常委包括正在獄中的李卓人、何俊仁都有交流意見,常委們有心理準備因此面臨刑罰。她認為,本來李卓人、何俊仁已在獄中,「物理上交唔到資料」,他們不會面對相關刑責。 從條文來看,警務處處長不用提交任何理據,涉及外國政治勢力,或會涉及一些敏感資料,不宜廣泛地披露--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有線電視》訪問就指,從條文來看,警務處處長不用提交任何理據,他指涉及外國政治勢力,或會涉及一些敏感資料,不宜在未成熟的時間廣泛地披露這些資料。 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附件五第 3(3) (b)提及,如相關「代理人」沒有遵從規定提交資料,已獲送達通知的幹事及人士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100,000 及監禁 6 個月。
從條文來看,警務處處長不用提交任何理據,涉及外國政治勢力,或會涉及一些敏感資料,不宜廣泛地披露--資深大律師湯家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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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明日純情的馬 於 2021-9-5 11:07 PM 發表 警方國安處早前去信支聯會 7 名常委,指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他們交出營運、資金等資料。支... https://assets.thestandnews.com/media/resized/1200x630,cover/photos/chau-17.png 乜卿姐想出賣手足篤灰?手足可能會入跑馬地聲討卿姐。 警方國安處早前去信支聯會 7 名常委,指有合理理 ...
原帖由 瑪卡 於 2021-9-5 11:34 PM 發表 依家有件傻嘅挾逼班老淫家回水分贓? 今次豬連會真係攬炒成功 🤔🤔
2021-9-6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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