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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10日)在行政會議前見記者表示,特區政府支持將《反外國制裁法》以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在港實施,她已向中央提交意見,並支持以本地立法程序實施。
林鄭強調,《反外國制裁法》屬全國性法律,並非香港高度自治事宜,而是涉及外交,完全符合基本法第18條列明,可直接納入附件三適用於香港的情況。她解釋,支持以本地立法落實《反外國制裁法》,原因是她十分肯定會有外國勢力、外國政府或西方媒體藉機炒作,企圖弱化本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以及對香港的信心。因此本地立法會較為穩妥,有助澄清《反外國制裁法》在港實施的程序,更符合香港法制要求,確保法律有效全面準確實施。
林鄭又提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因此,當《反外國制裁法》未有在港實施前,如果國家在外交層面希望有所行動,特區政府亦會一如既往以現有法例作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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