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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轉載] 巴士的點評——再叫「光時」口號 就不要說你不知道犯法了
#1
發表於 2021-7-30 16:34
在過去兩年,不少犯上暴動案甚至國安案的人,都表示「唔知道咁樣會犯法」。法律放在那裏,無知不是藉口。
早在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共召開十九屆四中全會,會議《決定》講到「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等如明示會訂立《香港國安法》,為何激進反對派仍然不收手?
到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香港國安法》已頒佈生效,為何二十四歲的唐英傑還要在七月一日,在鬧市駕駛一部掛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旗幟的電單車,在鬧市衝撞警員示威呢?
這的確有太多視而不見了,所以我也要再說說「唐英傑案」的判詞,提醒大家一下。
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案件在七月二十七日審結,被告被控的兩條罪名完全成立。由於國安法案件可以不用陪審團審議,此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組成合議庭審理。判詞有兩部份可以分享一下:
(一)判詞內詳列多個外國案例,說明展示政治宣傳句語是否犯罪。其中一個是 R vs Most的英國案例,案情是有人在英國倫敦發行一份德文周刊,發行量只有一千二百份。這份周刊結果被指控其中部份文章鼓勵別人謀殺歐洲元首。法庭判定即使這些文章沒有特定鼓勵的對象,但只要被告有意圖去鼓勵別人,而這個鼓勵的自然合理結果令別人犯罪,就可以入罪。香港法庭使用這個案例,是指唐英傑駕駛的電單車上展示「光時」口號,雖然被告沒有特定要鼓勵某些人聽他的說話去分裂國家,但仍然可以入罪。
法官引用的另一個案例是DDP vs Armstrong的案例。這個案例說明鼓動行為即使沒有效果,也可以入罪。即不需要證明鼓動別人犯法的行為,結果一定要造成犯法的後果,才可以入罪。
法庭從這些案例,總結出幾項原則。一、煽動言論可以指針對公眾,不一定要針對特定群體或個人。利用文章、廣告、演說等都可以是煽動;二、構成煽動的,是要和相關環境一起考慮,而不是孤立考慮一件事或一篇文章;三、是否煽動要看整個行為,而不是孤立某部份來看;言語是否構成煽動,要用用語自然和合理的效果來看。在唐英傑案,要看他展示「光時」口號,在當時示威的情況下,是否有自然、合理的結果,會令到公眾受他的煽動,做出分裂國家的行為。法庭的結論是會的,所以判唐英傑有罪。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columns/417/20210730/938355/專欄-巴士的點評-再叫-光時-口號-就不要說你不知道犯法了
仍有人舊調重彈問: "叫特首下台"是否犯法?
這些儍問題, 垃圾問題能令人忘記2019是普通市民最沒有言論自由的一年嗎?
那年不反政府的人講一句說話, 都會被黑暴私了, 恐怖程度遠大於不准"叫特首下台"多多聲。
禁止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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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21-7-30 17:21
尊貴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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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21-7-30 17:38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從法官的描述,只要符合以下幾點就可以告了
1.有意途 (想去煽動人做一些事)
2.展示/宣傳 (可以由其他人接收到訊息)
3.在適當的環境 (示威區這類有人的地方)
4.有充足的動作 (掛在電單車上的口號)
5.可否造成自然合理結果 (在示威區展示分裂國家口號,自然合理地煽動了其他示威者想分裂國家)
不需要滿足的條件
1.有否指定對象
2.有否煽動效果
這在香討/連登的部份文章應該也可以告了。
[ 本帖最後由 sheung1009 於 2021-7-30 05:48 P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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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21-7-30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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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主 發表於 2021-8-2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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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一個中國人! 於 2021-7-30 05:21 PM 發表
除咗案例要參考外國,刑期都要啵 參考外國刑期相信會判得更重, 或被即場正法, 連審訊或監禁之手續都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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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21-8-2 09:22
引用: 原帖由 劉婕 於 2021-7-30 04:34 PM 發表
在過去兩年,不少犯上暴動案甚至國安案的人,都表示「唔知道咁樣會犯法」。法律放在那裏,無知不是藉口。
早在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共召開十九屆四中全會,會議《決定》講到「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等如明示會訂立《香港國安法》,為何激進反對派仍然不收手?
到二○二○年六月三十日,《香港國安法》已頒佈生效,為何二十四歲的唐英傑還要在七月一日,在鬧 ... 正常人不會有判斷問題把「阿媽係廚房揸刀煮餸」同「匪徒係銀行揸刀打劫」都看作犯罪行為。如果部分人智力不足以理解,建議那些人以後不要揸刀就一定可保平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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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主 發表於 2021-8-2 09:59
引用: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1-8-2 09:22 AM 發表
正常人不會有判斷問題把「阿媽係廚房揸刀煮餸」同「匪徒係銀行揸刀打劫」都看作犯罪行為。如果部分人智力不足以理解,建議那些人以後不要揸刀就一定可保平安了。 揸刀斬自己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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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21-8-2 10:41
引用: 原帖由 直線國國王 於 2021-8-2 09:22 AM 發表
正常人不會有判斷問題把「阿媽係廚房揸刀煮餸」同「匪徒係銀行揸刀打劫」都看作犯罪行為。如果部分人智力不足以理解,建議那些人以後不要揸刀就一定可保平安了。 好多肛門黨撞棍分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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