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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至今兩周年,警方截至今年四月共拘捕一萬零二百六十人,被檢控的二千六百多人陸續解各級法院審理,部分面對


同一性質罪行的被告,被判的刑罰卻有很大差異。《星島日報》得悉,司法機構轄下的「司法學院」有見及此,最近為裁判法院的裁判官舉行「量刑工作坊」,題目是「年輕罪犯的量刑」,提醒各裁判官在幫助少年人更生合乎社會的整體利益,但提供更生機會並不代表年輕這個因素可凌駕於其他判刑原則。年輕因素的比重取決於罪行嚴重性和案件情況。在嚴重的案件中,法庭要基於保障公眾利益而須懲罰和阻嚇。相對之下,更生因素便會變得微不足道。記者:徐曉伊

據知,今次司法學院為裁判官舉辦的「量刑工作坊」,主要針對少年犯涉及的「縱火」、「非法集結」、「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刑事毀壞」等罪行的判刑指引,並向所有司法人員發出書面的摘要,內容重申法庭要保持中立,不傾向於任何價值觀或理念,為了政治、社會或其他理念而犯法並不是減刑因素。而法院的角色絕不參與政治上的辯論,法庭的職責是要獨立地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和就着每宗案件中的法律爭議作出裁決。

公民抗命須和平非暴力

該「量刑工作坊」並就公民抗命,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是否屬減刑因素作出討論,並援引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於一三年處理的上訴案中強調,當示威者作出暴力行為或威脅作出暴力行為,即是「破壞社會安寧」時,他們便超越了受憲法保障的和平集會自由,亦侵犯了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因而成為非法活動,須受到法律制裁。儘管他們提出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作為非法集結的求情因素,不會受到法庭重視。尤其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案件中,行使憲法權利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憲法沒有給予行使暴力的權利。當涉及暴力的時候,法庭應考慮判處有阻嚇性的刑罰。為了進行公民抗命而犯罪作為減刑因素的處理方式亦是類同。

根據「量刑工作坊」書面文件指,公民抗命所採取的行動必須是和平非暴力,抗命者亦要預期會接受懲罰,期望以接受懲罰這個方法去引起社會對示威議題的關注。涉及暴力的話就根本不再是公民抗命,為此而輕判的比重很少,甚至是全無。即使可以將抗議行為定性為公民抗命,法庭也不會在考慮減刑因素的時候對抗命的議題作出任何評價。所有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都適宜判處即時監禁,即使暴力的程度相對較低。非法集結罪的要旨在於憑藉示威者的數量而引致「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和恐懼。犯人的罪責程度取決於參與的多少和涉及的暴力。相對一個和平地參加非法集結的人,一個有暴力行為,或慫恿其他人有暴力行動,或慫恿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犯人應判處更重的刑罰。

縱火罪成不宜判感化

「工作坊」文件中亦舉出律政司成功向上訴庭覆核三宗涉及縱火罪的少年犯個案,首宗十五歲少年把三枚汽油彈投擲在馬路,被判感化十八個月。雖然《少年犯條例》規定,盡量不可把少年人判處監禁,但法庭在判決時必須考慮到保護公眾、懲罰、社會譴責和阻嚇這幾個判刑目的。除非情節特別輕微,案中有極特殊的情況或有很強的求情理由,否則即使犯人很年輕,對干犯了縱火罪的犯人判處感化令並不合適。且該少年守法意識薄弱、鹵莽,容易受人影響。監禁不是最適當的判刑選項,他需要接受更嚴格的訓練,上訴庭乃改判他入勞教中心。上訴庭重申法庭過分輕判其實對被告人並無好處。當要面對刑期覆核的時候,被告人會有焦慮。若覆核成功,就要承受較重的刑罰,因而感到失望,亦有可能打亂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計畫。

另一對同是十五歲的男女分別管有消毒藥水、白電油、毛巾及裝有洗衣粉的錫紙,以及向柴灣已婚警察宿舍內擊中宿舍某單位的窗戶,外牆被火焰熏黑,沒有人受傷,兩人分判感化一年及三年。但上訴庭強調少女的行為無視了對公眾造成的風險。即使只是一時貪玩亦不減低刑責,乃決定改判少女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至於少年是有預謀,並在社會還處於衝突的高峰時期,隨機和不加區別地向警務人員和其家屬施襲,這是對公眾秩序與安全的嚴重攻擊和破壞。汽油彈是一種極其危險的武器。即使年輕及患有亞氏保加症,法庭仍須傾向於懲罰和阻嚇以反映本案的惡劣程度,乃改判少年入教導所。



小朋友睇路啦裝修火魔C咁過癮

新聞來源連結: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2098971/

[ 本帖最後由 eos888 於 2021-6-15 08:15 AM 編輯 ]



上訴庭最新指引 襲警須判監禁



司法學院向裁判官援引了上訴庭就襲警及非法集結最新的判刑指引,指出襲警是嚴重罪行,一般是要強調阻嚇性和判處即時監禁。根據過往的案例甚少判處感化令。由於屬「例外罪行」,更不可以是緩刑。如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以揚聲器向警務人員講話及敲打警方盾牌,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原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四十小時,律政司不服覆核刑期,上訴庭裁定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改判區諾軒入獄九星期。

終審法院在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案中強調,由於在香港發生的動亂和大規模公眾事件有所增加,法院為涉及暴力的大規模非法集結期間犯下的罪行判刑時,必須強調阻嚇和懲罰的因素。這原則也適用於在這類情況下發生的襲警罪。法庭需要考慮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場合、在場的人數、其他在場的人是否相當可能甚至實際受到鼓動而加入一同作案;如果在場的人因情緒激動起鬨而干犯其他罪行,這都加重了罪行的嚴重性。

非法集結罪的控訴要旨是參與者行事時人數眾多,並利用人多勢眾來達到他們之共同目的。當有大量人群聚集,情緒高漲,互相支持及鼓勵,就會增加暴力事件發生的風險。非法集結罪就是預防措施,防微杜漸,上訴庭把在中環參與非法集結的男子由原判社會服務令改判即時入獄三個月。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2098974/

[ 本帖最後由 eos888 於 2021-6-15 08:20 AM 編輯 ]



司法學院列兩刑毀案例 指原審判決「犯錯」




於二○一三年成立的香港司法學院每年均會按各級法官的需要提供適切的司法培訓。司法學院近月向裁判官提供的工作坊,並將上訴庭處理的兩宗屬於「裝修」類型的刑事毀壞案列出,表明下級法院犯了錯誤,沒有查看所有涉案的錄影片段,誤以為被告沒有預謀,而是被現場氣氛挑動至無法控制情緒而犯案,法庭在判刑前應該堅持查看所有錄影片段,從而釐清和掌握與案有關的一切情況。因為法庭絕不會容忍令社會變得「無法無天」的行為。

司法學院更向裁判官提供書面資料,以讓裁判官了解上級法院最新的判刑指引,包括兩宗案件都是屬於「裝修」類型的刑事損壞,案發時穿戴一身黑色衣物的十六歲少年,和另兩名男子衝入「喜茶」,用石頭擊毀兩台收銀機的屏幕、扯掉一部八達通閱讀器、推倒兩個海報展示架和兩個索帶圍欄座。這種俗稱為「裝修」的行為,其實就是對不同立場的人肆意攻擊,並同時帶有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等特徵和效果。該少年在判刑當天還差一日便足十七歲,原審裁判官不應把他形容為「非常年輕」,亦不應該只是簡單地帶過案情,然後就強調讓「青少年罪犯」改過自新的重要,判少年社會服務令。上訴庭認為鑑於罪行的嚴重性,改判入更生中心。

另一宗案發時十八歲青年與同黨破壞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的辦事處,在辦事處外噴漆、貼標語、敲打辦事處的玻璃外牆,令玻璃外牆整幅塌下,維修費逾十一萬元。上訴庭提到此類「裝修」事件是加重案件嚴重性的重要因素,這種行為是要搶奪法律的功能和地位,把個人眼中的對錯強加於人。這行為會造成惡性循環,令不同立場的人互相攻擊,令社會變得「無法無天」。

此外,警方截查二十歲青年背囊搜出兩支灌有水泥的金屬棍,青年聲稱準備遇到政見不同的人士發生衝突時用作「自衞」,而判囚十天。上訴庭認為青年是有備而來,即使沒有使用武器,亦是一宗嚴重的案件,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刑時,應以懲罰和阻嚇比更生元素佔更大比重,乃加刑三個月監禁。

http://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hk/2098977/

[ 本帖最後由 eos888 於 2021-6-15 08:23 AM 編輯 ]



曱甴受死啦


[隱藏]
遲出好過無出, 起碼之後D9棺唔可以用呢個藉口放生,
期待睇之後D判決重判D嚴重罪行犯人!!!



咪就係多得黃官放生,先會縱容黑暴。


引用:
原帖由 eos888 於 2021-6-15 08:13 AM 發表
反修例至今兩周年,警方截至今年四月共拘捕一萬零二百六十人,被檢控的二千六百多人陸續解各級法院審理,部分面對


同一性質罪行的被告,被判的刑罰卻有很大差異。《星島日報》得悉,司法機構轄下的「司法學院」有見及此,最近為裁判法院的裁判官舉行「量刑工作坊」,題目是「年輕罪犯的量刑」,提醒各裁判官在幫助少年人更生合乎社會的整體利益,但提供更生機會並不代表年輕這個因素可凌駕於其他判刑原則。年輕因素的比重取決 ...
黑暴期間,有人以「年輕就是罪」來煽動年青人參與暴亂,法庭一定要講清楚法律原則,以正視聽



引用:
原帖由 victorkc 於 2021-6-15 08:23 AM 發表
咪就係多得黃官放生,先會縱容黑暴。
已經不斷證明香港只係一個髮治社會



睇人仆街最開心

近來少左曱甴出來有點悶,無野睇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eos888 於 2021-6-15 08:13 AM 發表
反修例至今兩周年,警方截至今年四月共拘捕一萬零二百六十人,被檢控的二千六百多人陸續解各級法院審理,部分面對


同一性質罪行的被告,被判的刑罰卻有很大差異。《星島日報》得悉,司法機構轄下的「司法學院」有見及此,最近為裁判法院的裁判官舉行「量刑工作坊」,題目是「年輕罪犯的量刑」,提醒各裁判官在幫助少年人更生合乎社會的整體利益,但提供更生機會並不代表年輕這個因素可凌駕於其他判刑原則。年輕因素的比重取決 ...
犯民攻民口氹細路仔/女
年輕不受責
咁多on9被洗腦人就亂q嚟破壞法治



裁判官真好做, 專業判斷也只需透過工作坊去了解一下. 


以中國標準/英國標準?


咁如果大老爺唔跟呢?


引用:
原帖由 OUHK 於 2021-6-15 08:36 AM 發表
以中國標準/英國標準?
香港普通法可以同英國對比,中國大陸法可以同歐洲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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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過水佳麗未,,,,天大地大我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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