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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沒有免死金牌,自由絕非毫無下限。此案控辯雙方爭議焦點在於集會遊行自由。辯方辯稱涉案人員遵守限聚規定,戴好口罩保持社交距離,符合基本法保障嘅集會及遊行自由。眾所周知集會及遊行自由嘅前提係公共安全不受危害、集會秩序穩定有序。而維園六四集會屬於特別日期,又處喺疫情防控與動盪衝擊氛圍嘅多重背景下,逾兩萬人嘅大規模集會聚集無疑增加咗暴力風險,帶嚟交通堵塞隱患,對此警方喺集會遊行前就宣佈咗不予批准告知書。涉案被告明知不予批准卻以身試法參與集結具備主觀上嘅故意,其無視警方對維園六四集會嘅反對通知,執意喺六四特別日子嚟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會,並喺社交平臺公然宣傳六四集會現場情況煽動暴亂,足見係場有組織有預謀、目標明確性質惡劣嘅犯罪。構成明知會引發暴力及破壞嘅行為故意,符合未經批准集結罪嘅構成要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在內嘅四名涉案被告均係政治名人或公職議員,利用自身嘅影響力與號召力煽動集會群眾情緒,起到惡劣嘅帶領與示範作用。同時利用法不責眾嚟誤導與吸引市民參與引發動亂,借此將「修例風波」以來嘅動亂推到制高點影響惡劣。英國著名詩人丁尼生曾言:喺法律面前,一切頭銜都無濟於事。累犯黃之鋒被法院從重處罰判囚十個月,岑敖暉判監6個月,袁嘉蔚及梁凱晴判監4個月,並將喪失區議員資格。足見任何身份與背景都唔係淩駕法律嘅光環與保護,亦唔係超越自由嘅狡辯理由與依據,知法犯法更該嚴懲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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