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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橋早前爆出石屎抗壓測試造假醜聞,18人被控串謀詐騙,負上刑責。當中受審後罪成的12人,最高判監兩年,較輕的則判囚數月,亦有人獲判緩刑以至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就此提出刑期覆核,質疑原審法官用上錯誤量刑方法,對部份被告過度減刑。律政司代表更於庭上形容:「太過份,太大嘅一啲扣...扣減。」上訴庭需時考慮,押後宣判。



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代表,指原審法官李慶年以3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實屬恰當;問題在於李官給予非常不合比例的減刑,由減至8個月、2個月、緩刑甚至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指出,法官以各被告參與的假報告數量,計算每人的犯案時段,例如有被告只涉一份報告,就當是犯案僅一天。然而,律政司認為這不符合法官頒下的定罪理由,因為法官裁定案中的詐騙是「貫徹持守」的有系統串謀,每逢石屎測試過了指定時限,就會有人修改報告日期或用替代品補做測試,藉此隱瞞失誤,實驗室普遍存在「錯了便騙」的陋習。

上訴庭指屬同類工程造假案中最嚴重情形

律政司又指,所有被告同樣落手落腳,只是某個被告碰巧遇上較多過時未做的測試,造假次數便會更多。因此,每人的犯案時期應由入職後短時間開始計算。若只計算每人簽署的假報告數量,不能真正反映事件的嚴重程度,而且廉署只抽選若干數量的假報告向被告查問,不能反映實際參與程度。

律政司質疑,案中認罪被告判監廿多個月,但不認罪的被告最重也是兩年,彷彿無故獲得等同認罪的折扣。對於部份被告毋須入獄,律政司引用黃之鋒公民廣場一案,指假如案情嚴重,只有在極端情況下才可判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惟本案沒有極端情況。法官彭偉昌指,原審法官似乎沒有解釋判處或不判處緩刑的理由。

答辯方多名大律師回應時,支持原審法官按被告的較短參與時間量刑,並指被告已出獄或嘗過還柙滋味,案件歷時多年亦造成壓力,籲上訴庭毋須加刑。其中代表被告姚宇峰的大律師指,姚實際只任職涉案崗位三星期。而本案橫跨2013至2016年。

其中一位大律師亦提到,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所為影響大橋結構安全。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反駁指:「有嘅話點會係(量刑起點)三年?你諗都諗到後果有幾嚴重啦?」上訴庭強調,港珠澳大橋是興建十年、耗資幾百億的重大工程,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危害安全,也影響公眾信心,可說是同類工程造假案中最嚴重的情形。

三名法官又探討為何認罪與不認罪的被告刑期相若,坦言看不到理據何在。有大律師指出,認罪被告承認犯案時期達兩年,惟控方針對不認罪被告的證據較輕;如果控方認為犯案時期較長,應該提供更多證據,而非要求上訴庭猜度。不過法官彭偉昌指出,參與程度較低屬於求情因素,但很少求情因素能導致減刑大半。

被告質疑「報告如果唔啱,政府監督點解要簽名?」

獲判緩刑的實驗室助理謝德禮另就定罪提出上訴,認為不夠證據證明他參與串謀或有不誠實意圖。他親自陳詞,自言是低級員工,按上級教導做事,入職前從事不同行業,不知道做事方法不對,「我哋做啲報告如果係唔啱嘅,佢哋(政府監督)點解要簽名?」

謝德禮重申,自己被捕時患上適應障礙,向廉署錄取口供時精神不穩定,審訊中醫生說明他會有顫抖及焦慮等情況,法官卻錯誤接納他的招認證供呈堂,「一個冇抑鬱或者適應障礙嘅人,係永遠唔能夠明白患者感受」。控方反駁指,謝錄口供前已停止覆診和主動停藥。

大律師針對律政司覆核申請時亦指,謝德禮涉及的案情比其他被告輕,尤其他有適應障礙。彭官質疑,只有當精神狀況引致被告犯案,才會減低罪責,但謝只是剛好同時有症狀,「你同其他人聽命行事係一式一樣道理咋喎」。大律師力陳,同案被告的判刑已能向社會發出阻嚇訊息,法庭可對謝「法外施恩」。首席法官潘兆初反問:「咁咪判一個就得,其他可以輕判?」大律師強調謝有與別不同的特殊情況。

【案件編號:CAAR5/19、CACC3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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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番場大龍鳳,無事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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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WongManTak 於 2021-4-29 03:19 AM 發表
政府無法監控?
有心做假, 係難監控架啦
連樣本都準備埋d假野.........

[ 本帖最後由 ngblowwater-a1 於 2021-4-29 02:57 PM 編輯 ]



引用:
原帖由 WongManTak 於 2021-4-29 03:19 AM 發表
政府無法監控?
騙子太多!包括你。。



真係差好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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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9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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