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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歲男文員在去年5月涉根據網上流傳載有警員電話號碼的圖片,多次致電兩名女警,經審訊後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王證瑜指根據電



【被告父親同為涉案號碼的登記用戶,根據電訊商提供的用戶資料,雖實際用戶為被告吳啟鑫,但與被告同住的父親是登記用戶,警方雖在被告床上搜出涉案電話號碼的電話卡,但搜屋時已是案發後3個月,其父親亦在場,王官認為雖然紀錄上被告為用戶,相當可疑,但仍未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案發當日由被告使用涉案號碼故裁定被告罪脫
黃官包庇曱甴已經唔使睇證據,理得佢電話卡係邊個名下邊個用,佢話無罪就無罪!
黃官話:天下之大,係香港黃官最大最惡!我係判無罪啊,你班蟻民吹我唔漲,反正上訴又唔關我事,亂判又無罪又無責任月底又有人工收,黃官治港係真咖!!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le/1553005/即時-港聞-男文員致電滋擾女警罪脫-官指未能證明曾使用涉案號碼

[ 本帖最後由 Vanillaq_L 於 2021-4-22 11:49 AM 編輯 ]



黃官當道


引用:
原帖由 Vanillaq_L 於 2021-4-22 11:44 AM 發表
32歲男文員在去年5月涉根據網上流傳載有警員電話號碼的圖片,多次致電兩名女警,經審訊後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王證瑜指根據電

https://image.stheadline.com/f/600r315/0x0/100/none/3ef35a1a997ffba9626f30971f4559a4/stheadline/inewsmedia/20210422/_2021042210412498132.jpeg ...
這個案例即係話, 打電話騷擾人之後拆左張卡, 及別人同住, 就入唔到罪?



引用:
原帖由 伍皓昌 於 2021-4-22 11:52 AM 發表

這個案例即係話, 打電話騷擾人之後拆左張卡, 及別人同住, 就入唔到罪?
要控告同住所有人先可以入罪?



[隱藏]
咁拉埋佢老豆一齊告,一齊收囉


咁告個咭主老豆用囉, 張咭一定係其中一個人用啦, 無理由係街外人用


歪理連連,搵到兇器,但證實唔到邊個用,噤卡上面肯定有指紋,驗吓咪知道邊個用囉...
如果有多個一個嘅指紋,咪告曬佢哋全部人囉!



引用:
原帖由 Vanillaq_L 於 2021-4-22 11:44 AM 發表
32歲男文員在去年5月涉根據網上流傳載有警員電話號碼的圖片,多次致電兩名女警,經審訊後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王證瑜指根據電

https://image.stheadline.com/f/600r315/0x0/100/none/3ef35a1a997ffba9626f30971f4559a4/stheadline/inewsmedia/20210422/_2021042210412498132.jpeg ...
搵到毒品又如何



律政司會上訴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longgun67 於 2021-4-22 12:14 PM 發表
律政司會上訴
係可以上訴啊,但黃官亂判無責任,明明一單咁簡單嘅案,佢可以拖長嚟玩,浪費社會資源,死得



咁查張咭過往打出打入係乜人就知張咭邊個用!
不過黃官要放人,實有理由!
以後屋內藏毒殺人,只要屋內多過1人,就可以脫罪!



引用:
原帖由 Vanillaq_L 於 22/4/2021 11:44 發表
32歲男文員在去年5月涉根據網上流傳載有警員電話號碼的圖片,多次致電兩名女警,經審訊後今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王證瑜指根據電

https://image.stheadline.com/f/600r315/0x0/100/none/3ef35a1a997ffba9626f30971f4559a4/stheadline/inewsmedia/20210422/_2021042210412498132.jpeg ...
同涉政治襲擊案 年長的入獄三月 年輕的全部輕判 王證瑜法官判案奇不奇?
https://www.luoow.com/dc_tw/104159802



引用:
原帖由 wwwvv0701 於 2021-4-22 12:06 PM 發表
歪理連連,搵到兇器,但證實唔到邊個用,噤卡上面肯定有指紋,驗吓咪知道邊個用囉...
如果有多個一個嘅指紋,咪告曬佢哋全部人囉!
依家講到明,刀係佢老豆買嘅,實際係曱甴仔用,刀又係只曱甴仔床邊揾到,但黃官就話有疑點唔知道當時邊個用,所以話係無罪,問你死未~~~



引用:
原帖由 伍皓昌 於 2021-4-22 11:52 AM 發表

這個案例即係話, 打電話騷擾人之後拆左張卡, 及別人同住, 就入唔到罪?
係。
只要唔係獨居,就無事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lamlampeter1 於 2021-4-22 12:25 PM 發表
咁查張咭過往打出打入係乜人就知張咭邊個用!
不過黃官要放人,實有理由!
以後屋內藏毒殺人,只要屋內多過1人,就可以脫罪!
黃官依家就係話:告曱甴仔,有疑點唔知當時邊個用緊張卡,所以無罪!
如果告曱甴父,黃官又可以話唔知當時邊個用緊張卡,所以無罪!
如果同時告曱甴父子,黃官話唔知當時邊個用緊張卡,所以都係無罪,問你死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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