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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在反修例示威中右眼受傷的女子,被警方申請法庭手令取得醫療報告,同時被拒提供手令副本,她早前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後再上訴,今日被上訴庭駁回上訴。 上訴庭頒下書面判詞,事主K有權向裁判法院申請暫緩手令,或向高等法院司法覆核手令,但並不代表事主有權要求取得手令副本,這個權利亦無成文法或普通法基礎去支持。 上訴庭指出,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資料當事人要求資料使用者提供資料的情況,是受刑事調查豁免,並反映立法機關採取的政策,就如原訟法庭法官所言,政策涉及許多實際考慮,而法庭難以評估,上訴庭認為法庭並非一個適合場合,制定普通法的新發展。 至於事主一方指,在不知悉手令內容下,是更難去挑戰手令,上訴庭表示,所謂的實際困難並不損害事主訴諸法院的權利,事主知悉她的醫療報告是手令的主題,而披露報告會影響她的私隱,認為事主可以基於侵犯個人私隱,申請暫緩或司法覆核手令。 上訴庭表示,事主訴諸法院的權利並無受阻,並不涉及《基本法》第35條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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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東昇要出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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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k.news.yahoo.com/要求警方提供手令副本-右眼受傷女子上訴遭駁回-081228741.html



呢啲正野蠻刁民,自己受襲仲要維持受襲者,壞晒腦。


市民要知的是真相,爆眼女不要以私隱去抵擋公民知情權!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