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煽動罪放在《刑事罪行條例》內,當中第9條是煽動意圖罪。過去兩年,有很多激進媒體的內容,已經涉嫌觸犯煽動意圖罪的1(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或者是特區政府,激發對其叛離;或者1(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者1(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者1(f)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者1(g)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大家回憶一下二〇一九年那場風波的高峰期,媒體究竟涉嫌觸犯了多少項煽動意圖罪呢?我相信不是一項,而是很多項。當中也包括所報道的內容完全並非事實,八三一警察在太子站內打死六人等等。報道這些虛假內容,絕對會跌入煽動罪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