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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制訂有強制性條款的「標準租約」,包括列明租期將固定為2年、租金在租期內不得上調、只有租客有權藉給予業主一個月通知而在租期首12個月過後終止租約等。 工作小組又建議,在租約列明,若劏房不設有電力公司或水務署安裝的獨立電錶或水錶,在業主要求租客補還公用設施費用...



割房租戶只需要一個月通知就可以退租,但業主不能終止租約,絕對係不平等條約。要幫租戶都唔使咁坑業主吧!
邊個嘅鬼主意要求取締不合規格割房?要業主重新裝修割房,裝修時租戶住喺邊?業主要落重本,都不可能符合建築及消防條例。難道香港就要攪割房特權!


利申:並非割房業主,亦不認識割房業主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583605-20210331.htm?spTabChangeabl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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