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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xshellsolong 於 2021-3-29 16:52 發表 【on.cc東網專訊】2019年11月2日全港有多個示威集會,一名文員涉在灣仔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29日)在沙田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崔美霞認為被告帶備頸套等用具,顯然是準備與警衝突,而被告攜同雷射筆,必然有 呢個判決完全睇到黃官同非黃官既分別 黃官就話帶住都未必用, 正常官就會明白, 出得來暴動, 手上工具唯一用途就緊係傷人/破壞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