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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參與前年7.28上環暴動的湯氏夫婦與一名17歲少女,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脫。原審法官郭啟安認為在「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



言論自由不是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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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 ... 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不在現場可入罪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出,「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的參與者會招致獨立刑責(independent liability),從犯或幫兇則會招致從犯刑責(accessory’s liability),罪犯刑責並非取決於證明主犯干犯了主要罪行,及幫兇協助或鼓勵了他人犯罪,而是取決於每位共同犯罪者之參與程度。法律把罪犯分成主犯及幫兇,只是為了分辨他們在案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絕不是指幫兇比主犯有較輕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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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有如收數佬做嘢,派d細嘅去放火或斬人,d老總都一定有不在場証據的。通常上左大陸披摩或者去左澳門賭錢。所以精人出口,笨人出手。而出手者往往要爭取表現,玩大左。咁個老爺點判真係好難估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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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Peter_H 於 2021-3-25 06:28 PM 發表
擔心外國會照學呢個角度入
到時加拿大美國佬做野實無柱而不利
你好驚白痴侵粉國會暴動單野,FBI越洋通緝你?



科技先進,法官審案亦應該依時並進,作多方面考慮。


可惜這個裁決來得有些遲。讓幾隻曱甴脫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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