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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果香港是民主政制下實施三權分立,那麼為什麼在1999年香港會實行保護海港條例,當時香港終審法庭定出一些嚴格條件,香港政府必須遵守 。民主是慢工出細貨嗎?社會的所有決策應該在社會層面上得到充分討論作出決定,為什麼要由法庭一錘定音?香港法庭是否已做出破壞三權分立的先例?
在1999年香港會實行保護海港條例,定明香港政府要有凌駕性需要才可以在維多利亞港填海,當中列明要符合多項非常苛刻的檢查條件,導致啟德機場填海計劃被中途腰斬,變成現今的令人嘆息萬分,十分奇特的荒島..…最終成為發展商的低密度發展區,財源滾滾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