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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稱,男被告任職廚房工人,因案件而飽受精神壓力,已反省事件且有悔意,家人均對他讚賞有加,希望他盡快走出事件。至於女被告是註冊社工,但因案件影響而不獲僱主取錄,她已感到後悔,並且痛苦內疚,希望盡快重投並貢獻社會。辯方強調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與暴力行為有關,希望輕判。

有悔意既,點解唔認罪?
呢D人都係敢做唔敢認既懦夫



[按此隱藏 Google 建議的相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