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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例要求區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將於本周五(26日)刊憲,並於3月17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就違反誓言的直接法律責任,政府建議修訂《立法會條例》第15條及《區議會條例》第19和24條,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是喪失擔任立法會/區議會議員資格的理由。
而在考慮到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眾利益維護者的獨特角色,建議修訂《立法會條例》第73(2)條及廢除《區議會條例》第79(2)條,令律政司司長不受時限,可在任何時間提出上述法律程序。
建議亦訂明,一旦律政司司長以有關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由,根據《立法會條例》或《區議會條例》提出法律程序,有關議員即時自動暫停職能和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的訴訟有最終決定。然而,有關議員有權向法院申請解除該項暫停,被暫停職能和職務期間,立法會或區議會處理的事務的合法性 不受影響。
另下,政府考慮到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席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故建議應加快想關的司法程序結論,設立「越級上訴機制 」,即不服高等法院原訴法庭的判決的一方,若取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可無須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中級上訴,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如因宣誓無效、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被取消就任資格,5年內不得參選。
另外,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而《刑事罪行條例》第32條可涵蓋作出虛假宣誓的行為。該條文訂明,如法律規定或授權任何人經宣誓後為任何目的作出陳述,而該人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況下,經依法宣誓後故意作出一項為該目的具關鍵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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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223/bkn-20210223153708572-0223_008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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