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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例要求區議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將於本周五(26日)刊憲,並於3月17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就違反誓言的直接法律責任,政府建議修訂《立法會條例》第15條及《區議會條例》第19和24條,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是喪失擔任立法會/區議會議員資格的理由。
而在考慮到律政司司長作為公眾利益維護者的獨特角色,建議修訂《立法會條例》第73(2)條及廢除《區議會條例》第79(2)條,令律政司司長不受時限,可在任何時間提出上述法律程序。
建議亦訂明,一旦律政司司長以有關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由,根據《立法會條例》或《區議會條例》提出法律程序,有關議員即時自動暫停職能和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的訴訟有最終決定。然而,有關議員有權向法院申請解除該項暫停,被暫停職能和職務期間,立法會或區議會處理的事務的合法性 不受影響。
另下,政府考慮到立法會議員或區議員席位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故建議應加快想關的司法程序結論,設立「越級上訴機制 」,即不服高等法院原訴法庭的判決的一方,若取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可無須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中級上訴,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如因宣誓無效、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而被取消就任資格,5年內不得參選。
另外,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而《刑事罪行條例》第32條可涵蓋作出虛假宣誓的行為。該條文訂明,如法律規定或授權任何人經宣誓後為任何目的作出陳述,而該人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況下,經依法宣誓後故意作出一項為該目的具關鍵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






攬炒區議員4部曲即將開始!

新聞來源連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223/bkn-20210223153708572-0223_00822_001.html



九七七一交接時, 巨門化忌陀羅兄
天梁天壽擎羊父, 難為香江夾其中
看看區議員作何選擇︰要「糧資」,還是要「良知」。



睇嚟, 政府已接中央 Order, 
嚴正執行公職人員必需愛港愛國O既大原則... 


 前國安法時代O既賴皮式回應唔可能保住份糧, 
等睇一個個黃區議員日後點樣乃共~~~ 



引用:
原帖由 ichthys2 於 2021-2-23 04:21 PM 發表
看看區議員作何選擇︰要「糧資」,還是要「良知」。
只要有糧支佢哋就會跪下



[隱藏]
引用:
原帖由 ibm1 於 2021-2-23 04:23 PM 發表

睇嚟, 政府已接中央 Order, 
嚴正執行公職人員必需愛港愛國O既大原則... 


 前國安法時代O既賴皮式回應唔可能保住份糧, 
等睇一個個黃區議員日後點樣乃共~~~ 
全靠泛民伙黑暴好努力爭取返來的



睇下班傻仔要唔要糧支.


買定薯片睇下樓下區議員留唔留低,黃大仙區成區都係


千祈唔好DQ我最欣賞嘅油尖區區議員陳梓維啊


亞爺唔同你班黃議員客氣,一個都冇得留低。


[隱藏]
區議開會玩得咁過癮丫拿


有冇得要求避政司DQ我個黃屎區議員


關註一樣事,會唔會好似許智峰咁,逃離之後都照出糧?
BTW,好掛住維維,好想訪問維維。



之前有哂曱甴區議員罪證,應該好多誓都唔駛宣!


許至瘋?!


[隱藏]
佢地宣誓即係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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